DB36/T 614-201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DB36/T 614-2019 Electrical Safety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ngerous Places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614-2019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3-13
实施日期
2019-09-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8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614—2019

代替DB36/T614-2017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afetyinspectionsofelectricalapparatusinhazardous

areas

2019-03-13发布2019-09–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6/T614—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规定...........................................................................3

5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1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25

附录C(资料性附录)可燃性粉尘特性举例.........................................31

附录D(规范性附录)温度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断...................................34

附录E(资料性附录)局部放电超声波定位检测法和结果判断.........................37

附录F(资料性附录)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38

附录G(资料性附录)接地系统的类型.............................................39

参考文献............................................................................42

I

DB36/T614—2019

前言

本标准格式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DB36/T614-201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本标准与DB36/T614-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修改了本标准适用范围、有关术语和定义;

——4.2章节补充了定期检测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4.4章节补充了检测程序员要求;

——对原5.2章节中的部分内容做了调整,部分爆炸性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要求由原来的强制

性要求“应”修改为推荐性要求“宜”;修改了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表1

和表2的内容。

——增加了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级别和组别的选择要求。

——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区域为三种“20区、21

区、22区”;

——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ⅢC的要求;

——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和相关要求;

——修改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XTC018)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同林、柴红雯、李海港、熊安平、程晓。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6/614-2013、DB36/T614-2017。

II

DB36/T614—201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矿井井下;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医疗室内;

——灾难性事故;

——核电厂的核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7949.1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第1部分:常规测量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SH/T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3038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设备electricalapparatus

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

电讯工程设备等。

3.2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atmosphere

1

DB36/T614—2019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

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gas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4

可燃性粉尘环境combustibl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

烧混合物的环境。

3.5

危险场所hazardousarea

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

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6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explosioninspectionofelectricalapparatus

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

3.7

温升temperaturerise

被测设备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参照体表面温度之差。

3.8

温差temperaturedifference

不同被测设备或同一被测设备不同部位之间的温度差。

3.9

相对温差relativetemperaturedifference

两个对应测点之间的温差与其中较热点的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δ1可用下式求出:

δ1=(τ1-τ2)/τ1×100%=(T1-T2)/(T1-T0)×100%...................(1)

式中:

τ1和T1——发热点的温升和温度。

τ2和T2——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升和温度。

T0——环境温度参照体的温度。

3.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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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制热型设备voltage-basedheatingapparatus

由于电压效应引起发热的设备。

3.11

电流制热型设备current-basedheatingapparatus

由于电流效应引起发热的设备。

3.12

设备保护级别(EPL)equipmentprotectionlevel

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

定的保护级别。

4基本规定

4.1检测分类

检测分为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二类。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试生产之前,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

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始检测。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可在危险场所长期使用,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

督,当装置或设施局部更改时,应由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重新检测。

4.2条件

4.2.1初始检测前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

a)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c)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4.2.2定期检测前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的条件:

a)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

b)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

c)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

d)电气设施应在有效使用周期内。

4.3机构和人员

4.3.1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4.3.2检测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格证书。

4.3.3现场检测工作不少于两人。

4.4基本要求

4.4.1检测程序:

a)接受企业检测委托或监管部门指令性任务;

b)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调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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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定检测方案;

d)确定仪器设备状况;

e)现场检查与检测;

f)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g)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

h)出具检测报告。

4.4.2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确定现场危险物质,根据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

b)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

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连接状况等。

4.4.3现场检查和测试

a)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GB/T17949.1的要求。

b)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2)检测对象和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

3)户外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

4)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

c)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1)检测现场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2)严禁吸烟,不得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禁止穿钉子鞋;

3)现场不准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

4)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4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

4.4.5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

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5仪器设备

4.5.1电气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

4.5.2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

常状态。

4.5.3对有精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精度指标较标准要求高一个等

级。

4.5.4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在测试中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

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第4.5.2条规定。

4.6报告

4.6.1现场检测和检测分析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

4.6.2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

4.6.3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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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

c)检测项目结果汇总、检测结论;

d)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

e)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

f)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包括下列内容:被检场所的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防爆电气选型、

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过热放电测试;

g)被检装置的测试参数汇总。

4.6.4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

4.7周期

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一年。

5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5.1配电系统

5.1.1低压配电箱

一般技术要求:

a)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制作;

b)危险场所应采用TN-S系统,系统中的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

c)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

d)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

接;

e)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

f)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捻接;

g)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

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h)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检测和判定方法见附录D;

i)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检测和判定方法见附录E。

5.1.2防爆要求

5.1.2.1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设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地带;

b)宜设置在接近外供电源侧;

c)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区内用电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

d)总变电所、配电所与邻近爆炸危险生产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5.1.2.2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地带;

b)宜设置在生产装置用电负荷中心的附近;

c)变、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

区、2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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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的配电室和控制室的电气和

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e)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进出电缆、电线的隧道、明沟、穿墙保护管和墙壁、楼板和地坪上预留的

孔洞,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密实的隔离密封,以防止爆炸危险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窜入,诱

发燃烧和爆炸事故。

5.2电气线路系统

5.2.1一般规定

5.2.1.1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爆炸性危险环境电气配线原则上只有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两种;

b)电气线路宜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c)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当可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

线路宜在较低处或电缆沟敷设;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

设置排水措施;

d)当电气线路沿输送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管道内的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

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管道内的可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管道的正下方

的两侧;

e)在爆炸粉尘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粉尘清除的位置敷设;

f)移动电器的配线只允许采用电缆配线,并须设有防电缆拔脱装置。

5.2.1.2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当不能避开时,

应采取预防措施。

5.2.1.3爆炸性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高于或等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低

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5.2.1.4电气工作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5.2.1.5电气线路使用的接线盒、分线盒、活接头、隔离密封件等连接件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GB50058的规定。

5.2.1.6导线或电缆的终端连接,应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压接、钎焊、熔焊,但不得绕接。

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照明灯具除外。

5.2.1.7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爆炸性危险场所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电缆明敷设或在沟内敷设时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爆炸危险区域移动电缆

电力照明控制

1区、20区、21区铜芯2.5及以上铜芯2.5及以上铜芯1.0及以上重型

铜芯1.5及以上,铝芯铜芯1.5铜芯1.0

2区、22区中型

16及以上及以上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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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除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电路外,在爆炸性危险场所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

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爆炸性危险场所内电压为1000V以下的钢管配线的技术要求

钢管配线用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积(mm2)

爆炸危险区域管子连接要求

电力照明控制

1区、20区、21区铜芯2.5及以上铜芯2.5及以上铜芯2.5及以上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2区、22区铜芯2.5及以上铜芯1.5及以上铜芯1.5及以上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5.2.1.9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电力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5.2.1.10在架空、桥架敷设时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

5.2.2危险场所内的电缆线路

5.2.2.1电缆线路在危险场所内,电缆间不应直接连接。在非正常情况下,应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

防爆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区、20区、21区内不应有中间接

头。

5.2.2.2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或界壁时,必须采取下列隔离密封措施:

a)在两级区域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采取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

b)电缆通过与相邻区域共用的隔墙、楼板、地面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加以保护,留下的孔洞,

应堵塞严密;

c)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

深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且不得小于40mm。

5.2.2.3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的进线口,引入电缆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电缆外护套必须穿过弹性密封圈或密封填料时,必须被弹性密封圈挤紧或被密封填料封固;

b)外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电缆,在隔离密封处组装防止电缆拔脱的组件时,应在电缆被拧紧或

封固后,再拧紧固定电缆的螺栓;

c)电缆引入装置或设备进线口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内的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2)被密封的电缆断面,应近似圆形;

3)弹性密封圈及金属垫,应与电缆的外径匹配,其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允许差值为±1mm;

4)弹性密封圈压紧后,应能将电缆沿圆周均匀地被挤紧。

d)有电缆头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浇灌固化的密封填料,填塞深度不应小

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40mm;

e)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选用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引入装置,当选用的电气设备的引入装置

与电缆的外径不相适应时,应采用过渡接线方式,电缆与过渡线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

接。

5.2.2.4电缆配线引入防爆电动机需挠性连接时,可采用挠性连接管,其与防爆电动机接线盒之间,

应按防爆要求加以配合,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应采用不同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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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电缆采用金属密封环式引入时,贯通引入装置的电缆表面,应清洁干燥;对涂有防腐层,应

清除干净后再敷设。

5.2.2.6在室外和易进水的地方,与设备引入装置相连接的电缆保护管的管口,应严密封堵。

5.2.3危险场所内的钢管配线

5.2.3.1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

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

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b)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和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

c)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d)连接处可不焊接金属跨接线,设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2.3.2电气管路之间不得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密贴。

5.2.3.3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和爆炸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和22区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

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件:

a)电气设备无密封装置的进线口;

b)管路通过与其它任何场所相邻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一侧装设横向式隔离密封件;

c)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件;

d)管径为50mm及以上的管路在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应装设隔离密封件;

e)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隔离密封件,排水口应置于下方。

5.2.3.4隔离密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a)隔离密封件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

b)导线在密封件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密封件壁之间的距离应均匀;

c)管路通过墙、楼板或地面时,密封件与墙面、楼板或地面的距离不应超过300mm,且此段管路

中不得有接头,并应将孔洞堵塞严密;

d)密封件内必须填充水凝性粉剂密封填料;

e)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密封填料的配制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

初凝时间,并应一次灌足。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件填充后的表面应光滑,

并可自行排水。

5.2.3.5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a)电机的进线口;

b)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c)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5.2.3.6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其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不同的使用环境条件下,应采用相应材质的挠性连接管;

b)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5倍。

5.2.3.7电气设备、接线盒和端子箱上多余的孔,应采用丝堵堵塞严密。当孔内垫有弹性密封圈时,

则弹性密封圈的外侧应设钢质堵板,其厚度不应小于2mm,钢质堵板应经压盘或螺母压紧。

5.2.3.8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

和标高、与关联电气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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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9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它电

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

b)两个及以上的本质安全电路,除电缆线芯分别屏蔽或采用屏蔽导线者外,不应共用同一电缆或

钢管。

c)配电盘内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它电路的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当间距不

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隔离;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

端子排应采用绝缘的防护罩;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其它电路的盘内配线应分开束扎、固

定。

d)所有需要隔离密封的地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密封。

e)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配线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均应有蓝色的标志。

f)本质安全电路本身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不应接地。电缆屏蔽层,应在非爆炸危险环境进行一

点接地。

g)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采用非铠装和无屏蔽层的电缆时,应采用镀锌钢管加以保护。

5.2.3.10在非爆炸危险环境中与爆炸危险环境有直接连接的本质安全电路及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

上述5.2.3.9条的规定。

5.2.3.1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5.3防爆电气选型

5.3.1原则要求: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类别、级别、温度组别选择相应的防爆

电气,其级别和温度组别不应低于该危险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温度组别。

5.3.2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爆炸性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危险区域设备保护级别(EPL)

0区Ga

1区Ga或Gb

2区Ga、Gb或Gc

20区Da

21区Da或Db

22区Da、Db或Dc

5.3.3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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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614—2019

表4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设备保护剂级别(EPL)电气设备防爆结构防爆形式

本质安全型“ia”

浇封型“ma”

Ga由两种独立的防爆类型组成的设备,每一种类型达到保

--

护级别“Gb”的要求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opis”

隔爆型“d”

增安型“e”

本质安全型“ib”

浇封型“mb”

Gb油浸型“o”

正压型“px”、“py”

充砂型“q”

本质安全现场总线概念(FIS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oppr”

本质安全型“ic”

浇封型“mc”

无火花“n”“nA”

限制呼吸“nR”

Gc限能“nL”

火花保护“nC”

正压型“pz”

非可燃现场总线概念(FNICO)--

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opsh”

本质安全型“iD”

Da浇封型“mD”

外壳保护型“tD”

本质安全型“iD”

浇封型“mD”

Db

外壳保护型“tD”

正压型“pD”

本质安全型“iD”

浇封型“mD”

Dc

外壳保护型“tD”

正压型“pD”

5.3.4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

应符合表5的规定。

10

DB36/T614—2019

表5气体、蒸气或粉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气体、蒸气或粉尘数级设备类别

ⅡAⅡA、ⅡB或ⅡC

ⅡBⅡB或ⅡC

ⅡCⅡC

ⅢAⅢA、ⅢB或ⅢC

ⅢBⅢB或ⅢC

ⅢCⅢC

5.3.5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Ⅱ类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

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气体/蒸气的引燃

电气设备温度组别适用的设备温度级别

温度(℃)温度(℃)

T1450>450T1-T6

T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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