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150-2019 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

DB36/T 1150-2019 Food Safety C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页数:2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150-2019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8-22
实施日期
2019-08-22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江西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曾建华、罗文斌、蒋海伟、毛炜翔、王新华、李燕京、胡霞
出版信息: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CCSA90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150—2022

代替DB36/T1150—2019,DB36/T1151—2019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forassessmentofdemonstrationcityoffoodsafetygovernance

2022-08-02发布2022-08-02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1150—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原则............................................................................1

5基本要求............................................................................2

6评价内容............................................................................2

7评价程序............................................................................2

8动态管理............................................................................5

附录A(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6

附录B(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得分汇总表.................................17

参考文献..............................................................................18

I

DB36/T1150—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6/T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和DB36/T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

评价规范》,除结构调整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a)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进行修改;

b)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围绕“基础工作”和“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设

置评价指标。其中“基础工作”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

评价体系的建设情况,“创新引领”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相关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食品安全办、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锋、陈亚茹、黄军根、李其民、黄心悦、黄炜、余颐、吕雪金、冯铄涵、胡

邕。

II

DB36/T1150—2022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动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16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demonstrationcityoffoodsafetygovernance

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

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

治格局形成的设区市和县(区)。

4评价原则

4.1全面科学

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应系统全面、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创建城市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4.2客观公正

评价工作应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深入调研、实事求是,评价结果应面向全社会公开。

4.3注重实效

1

DB36/T1150—2022

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现状,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引领高质量发展。

4.4公众参与

评价工作应引导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社会满意度。

5基本要求

5.1参评的设区市、县(区)应至少经过2周年建设期,方能申请评价。参评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

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2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1年。

5.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城市,不得参与评价: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

大损失;

——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政府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

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评价内容

6.1指标体系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6.2评价细则

6.2.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围绕基础工作、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其中,

基础工作部分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和评价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共50

条评分细则,分值100分,为基础分值;加分项即创新引领部分,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两个

三级指标,含10条评分细则,分值10分。

6.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现场评价、自我评价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应按照附录A《省级食品安

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评价要求开展。

7评价程序

7.1组建评价小组

评价工作启动前,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小组,成员由专家和业务

骨干组成(如图1)。其中,专家成员从省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库中抽取,业务骨干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选派。成员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7.2制定评价方案

2

DB36/T1150—2022

根据本文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相关文件制定评价方案(如图1)。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时间、

对象、方式、流程等内容。

表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2项)(共5项)(共19项)

1.党政同责(4分)

2.组织建设(1分)

组织和制度体系3.工作机制(2分)

(15分)4.风险监测(3分)

5.风险交流(2分)

6.应急机制(3分)

7.源头治理(10分)

基础工作8.粮食安全(5分)

运行体系

(100分)9.过程监管(25分)

(55分)

10.集中整治(10分)

11.严惩违法(5分)

12.投入保障(5分)

支撑体系13.信用监管(5分)

(20分)14.智慧监管(5分)

15.科技支撑(5分)

评价体系16.食品安全状况(5分)

(10分)17.社会共治(5分)

加分项18.监管模式创新(5分)

创新引领(10分)

(10分)19.高质量发展(5分)

7.3确定评价方式

7.3.1资料审查

7.3.1.1申报创建城市应主动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附录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

则》对应的相关材料。

7.3.1.2评价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附录A.1的要求评估

打分。

7.3.2现场检查

7.3.2.1创建城市应提前向评价小组提供本市(县、区)各相关业态总量的20%样本,提供的样本数量

应满足检查业态全覆盖的工作需要。之后再由评价小组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点位)及样

本数量。

7.3.2.2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指标应在抽到的最小单元(街道、乡镇或村、社区)进行,明查和暗访样

本数量原则上各占一半。

7.3.2.3对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评分内容,可采用线上检查的方式,由工作人员现场演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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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领导访谈

访谈对象是创建城市党政负责同志,评价小组可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开展延伸访谈,根据附录A的要

求对访谈结果进行打分。

图1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程序

7.4现场评价

7.4.1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创建城市相关单位后,召开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创建城市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会议流程及内容如下:

——由评价小组组长向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由创建城市负责人向评价小组介绍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自我评价情况以及

存在的问题。

7.4.2综合打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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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评价小组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导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创建城市情况,并根据附录A

要求进行评价打分。不同评价方式之间应相互验证、互为补充。若某一指标同时用到三种评价方式,应

以资料审查结果为主,以现场检查和领导访谈为辅。

7.4.2.2评价小组成员各自打分后,应参照附录B进行得分汇总,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在基础得分

的指标体系中,涉及到辖区内业态缺失以及行政级别受限导致的信息平台(含数据库)无法建设或应用

的,经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致并综合判定,可视为合理缺项进行认定与赋分;剩余指标评

价得分进行“归一化”折算处理。

注:假设支撑体系“智慧监管”中有4分可认定为“合理缺项”,最终该创建城市的基础得分总分值为100-4=96分,

又假设该城市最终基础得分为90分,“归一化”处理后,实际得分为90×100/(100-4)=93.75分。

7.4.3末次会议

由评价小组向创建城市反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如图1)。

7.5结果上报

评价小组将各创建城市的评价结果(含发现的具体问题、各评价项得分)汇总报省食品安全办(如

图1)。

7.6社会公示

7.6.1省食品安全办根据评价结果,选取综合条件满足要求的城市列入候选名单(候选城市得分不低

于80分),并向社会公示。

7.6.2公示时间不少于15d。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交由省食品安全办进行情况核实、分析研判和复

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图1)。

7.7命名授牌

社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复核合格的创建城市,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适当形式通报并命名授牌。

8动态管理

应对已授牌的示范城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城市,

撤销命名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

——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

——属地发生涉及食品安全重大负面舆情,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被外地或上级公安机关破获本地重大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

——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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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录A

(规范性)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表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一、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15分)

(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同时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

容,得1分;仅纳入党委或政府之一跟踪督办内容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资料审查、领导访谈

结合市县级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得1分;否则不得分。

参考材料:

1.党政同责(2)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1.近三年市(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4分)绩的重要指标,权重不低于3%,得1分;权重2%~3%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设置、跟踪

督办、履职检查、目标考核、成果展

(3)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

基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通报,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得1分;如存在按规定应表扬示等相关佐证材料或新闻报道;

未表扬或应问责未问责情况,此项不得分。

础2.近三年市(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之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

工2.组织建设(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强化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公布一批达到能力提升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名单,

作风险交流等相关文件或新闻报道;

(1分)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市(县)级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示

(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得1分;否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机制、研

3.工作机制则不得分。

究部署等相关佐证材料。

(2分)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得0.5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得0.5分;否则不得分。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1分;否则不得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哨点医院)

4.风险监测参考资料:近三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8)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分)分析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通报等相

(9)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得1分;否则不得分。

关佐证材料。

6

DB36/T1150—2022

表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10)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0.5分;否则不得分。

(11)市场监管局在确保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点,市(县)食品安全

办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形势会商,得0.5分;否则不得分。

5.风险交流

(12)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相关技术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

(2分)

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得1分;否则不

得分。

(减分项)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规范》要求召开(国抽、省抽)二次以上不合格食品风险预警交流会项目覆盖未达资料审查、领导访谈

到60%的,减0.5分。

(13)市县级政府及时修订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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