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608-2023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
DB23/T 3608-2023 Patent pre-examin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40
CCSA00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608—2023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
2023-08-28发布2023-09-27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608—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陈丽华、徐晶、孙悦、梁丽、付金蕊、付凌宇、陈婉、王铁霖、孟昭旺、吴
迪、冯磊、王明珠、张强、许美慧。
I
DB23/T3608—2023
专利预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专利预审业务的术语和定义、申请文件、案件预审、正式申请、质量保障、保密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专利预审业务开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9490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4833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9490、GB/T348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利申请预审查机构
依法成立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承担特定技术领域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专利申请预审查机构”简称为“预审机构”。
3.2
申请主体
自愿在预审机构(本文件3.1)办理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3.3
预审员
在预审机构(本文件3.1)中从事专利申请预审查工作的人员。
3.4
案件
申请主体(本文件3.2)向预审机构(本文件3.1)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材料。
4申请文件
4.1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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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应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如有)、说明书摘要、专利
代理委托书(如有)。实用新型专利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摘要、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外观设计专利应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
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其他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如申请文件自检表(见附表A)、
共同研发证明等。
4.2要求
申请文件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
的要求外,请求书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全体申请人未在费减备案系统完成费减备案的,不得勾选“全体申请人请求费用减缴且已完成
费用减缴资格备案”项;
b)请求书中第一申请人的地址、邮政编码应与在预审机构的备案信息一致;
c)不得勾选“同日申请”项;
d)发明专利请求书中应勾选“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项、“请求对该专利进行实质审查”项
和“放弃主动修改权利”项;
e)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应勾选“放弃主动修改权利”项;
f)申请人已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交存总委托书的,应在请求书中填写总委托书编号,并提交总
委托证明材料。
5案件预审
5.1概述
预审机构应按照专利申请预审主要业务流程处理预审案件(见附录B)。
5.2领域审查
申请主体通过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审机构进行领域审查,预审案件应符合以下要
求:
a)申请主体(共同申请情形下指第一申请主体)为在预审机构完成备案的单位;
b)拟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预审机构服务的技术领域;
c)不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5.3案件分配和接收
预审机构根据预审案件的专利类型、技术领域、预审员工作量对预审案件进行分配,预审员对分配
的预审案件进行接收。
5.4案件分类
预审员对接收的预审案件进行分类,判断其分类号是否属于预审机构服务的受理范围。
5.5资格审查
5.5.1资格审查内容
预审员对接收的预审案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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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资格审查结论
资格审查合格的案件,预审员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受理通知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案
件,预审员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5.5.3不予受理情形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
a)PCT国际专利申请;
b)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c)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d)分案申请;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的申请;
f)存在低质量问题;
g)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6预审审查
5.6.1预审审查内容
a)对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c)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存在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
d)拟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存在低质量问题;
e)对拟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和新颖性进行审查。
5.6.2修改规则
预审员对于需要返回修改的案件应发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主体应在指定时间内,对《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专
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复意见。
5.6.3预审审查结论
预审员应自申请主体提交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预审通过的案件,预审员应发
出《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对超过规定修改次数仍不合格的案件,预审员应发出《专利
申请快速预审请求不通过通知书》。对超过规定的修改期限仍未提交答复意见的案件,预审员应发出视
为撤回通知。
6正式申请
6.1电子申请
申请主体收到《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后,应尽快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
系统客户端或网页端(/)将与预审合格文件一致的专利申请文件以XML
格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电子申请。
6.2网上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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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利申请号后,申请主体应立即完成网上缴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
或网页/进行缴费),并于当日登录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将专利申请号及
缴费凭证提交至预审机构。需足额缴纳费用如下:
a)发明专利申请需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请求费和公布印刷费;
b)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缴纳申请费;
c)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
6.3一致性审查
6.3.1预审员在收到申请主体反馈的案件申请号后,应对申请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专利
申请文件与预审合格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一致性审查合格且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的,预审员应发出《专
利申请快速审查合格通知书》,否则预审员应发出《一致性审查不通过通知书》。
6.3.2对一致性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文件,预审机构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业务系统中标注加快标记,
正式进入加快审查通道。
7质量保障
7.1内部保障
建立预审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设立质检工作组;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要求,明确预审
服务质量标准和操作流程,以预审员互检、质检组抽检等方式加强预审服务质量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
查报告;强化预审服务周期管理。
7.2外部保障
7.2.1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预审机构之间、预审机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
心宜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交流机制。
7.2.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GB/T 12094-1989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9-1989 淀粉水解产品还原力和葡萄糖当量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8-1989 淀粉粘度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7-1989 淀粉白度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2-1989 淀粉及其衍生物磷总含量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100-1989 淀粉水解产品含水量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5-1989 淀粉斑点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6-1989 淀粉细度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0-1989 淀粉及其衍生物酸度测定方法 1989-12-29
- GB/T 12093-1989 淀粉及其衍生物氯化物含量测定方法 198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