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461-202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
DB21/T 3461-2021 Drafting specification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report (DB21/T 3461-2021)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20
CCSC10/29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461—202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
Specificationsforcompilationof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report
2021-06-30发布2021-07-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461—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素梅、刘源、郭昕薇、邢威、石颖。
本规范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201,联系电话:024-23381009。
标准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联系电话:024-23349169。
I
DB21/T3461—2021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编制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内容及格式。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报告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复查对象thereviewer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体检结果异常,可能罹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需要重新检查的人员。
3.2疑似职业病suspectedoccupationaldisease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或其他医疗机构认为临床表现基本符合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要求,须经有资
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疾病。
4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及内容
4.1职业健康检查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4.2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包括转岗人员;
b)拟从事有特种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4.3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
查。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
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4.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
DB21/T3461—2021
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在停止接
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有无职业病及身体的健康状况。
注: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及内容
5.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分为总结报告、个体报告及评价报告。
5.2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内容应包括: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受检人数、受检人员姓名及每位受检人员所接触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查时间和地点,体检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
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每位受检对象的体检结果、体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可以一览表的形式
列出。
5.3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个体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包括受检对象姓名、性别、接触
有害因素名称、检查结果、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
5.4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是否出具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根据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职业健康指导建议。
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编制程序
6.1受检对象对体检表中个人信息、职业史及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签名确认。
6.2检查医生依据委托书确定的项目进行体检,包括:询问病史(应遵守附录A)、症状、体格检查,
并将询问及检查信息填入个体报告。超声、X线、心电图、电测听、肺功能等辅助检查应保存检查结果
并出具检查结论。
6.3主检医师汇总和分析各项检查结果,出具个体体检结论及处理意见(应遵守附录B),并在个体
报告的基础上编制《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筛检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
对非目标性疾病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6.4审核医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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