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T 50-20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DB4403/T 50-2020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service guarantee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李卓、李连刚、尹少文、许遵声、戴谦、钟伟红、吴光辉、周忠咏、王新苗、杨景军、郑子尊、刘莉、林莉、曾碧静、吴恋、肖娇玲、戴俊雄、廖文飞、敖宇星
- 出版信息:
-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40
A1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标准
DB4403/T50-20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RulesofServiceGuaranteefor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
2020-04-07发布2020-05-01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403/T50-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人员管理..........................................................................2
4硬件设施..........................................................................4
5案件管理..........................................................................7
6案件办理.........................................................................11
7信息化建设.......................................................................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仲裁庭设施设备要求.............................................16
附录B(规范性附录)仲裁案由分类...................................................18
附录C(规范性附录)仲裁机构代字...................................................21
附录D(规范性附录)案件统计单位与统计指标.........................................23
附录E(规范性附录)仲裁文书表.....................................................24
附录F(规范性附录)仲裁文书制作规则...............................................26
附录G(规范性附录)仲裁庭纪律.....................................................27
附录H(规范性附录)仲裁庭审语言及仪表规范.........................................28
参考文献............................................................................29
I
DB4403/T50-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卓、李连刚、尹少文、许遵声、戴谦、钟伟红、吴光辉、周忠咏、王新苗、
杨景军、郑子尊、刘莉、林莉、曾碧静、吴恋、肖娇玲、戴俊雄、廖文飞、敖宇星。
II
DB4403/T50-20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的人员管理、硬件设施、案件管理、案件办理和信息化建
设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服务工作的开展。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
institution(abbreviation:arbitrationinstitu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统称。
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commission
由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设立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活动的专门机构,由干部主管部门代
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
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2.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2.4
仲裁院工作人员personnelof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cour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的统称,包含专职仲裁
员、仲裁辅助人员与仲裁行政人员。
2.5
仲裁员arbitrato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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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当事人parties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含仲裁活动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7
第三人thirdparty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由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
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或单位。
2.8
仲裁立案审查examinationofarbitrationapplication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的活动。
2.9
仲裁案号arbitrationcasereferencenumber
仲裁机构立案审查后,用于区分各仲裁机构办理案件和次序的简要标识。
2.10
仲裁案由causeofarbitration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仲裁请求类型。
2.11
仲裁案卷arbitrationcasefile
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予以立卷归档、集
中保管的各种文书、声像及其他载体的材料。
2.12
仲裁文书arbitrationdocument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3人员管理
3.1仲裁院工作人员分类与职责
仲裁院工作人员包括:
——专职仲裁员。专职负责案件的审理、审核或审批工作;
——仲裁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开展仲裁办案工作。仲裁辅助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立案员。负责接收仲裁申请材料、立案承办与报批等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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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工作;
书记员。负责庭前准备、辅助开庭、庭后处理等工作;
送达员。负责案件证据、材料、文书送达工作;
分案员。负责案件分转工作;
统计员。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报送工作。
——仲裁行政人员。负责统筹管理、业务指导、案件督办、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行政工作。
3.2人案配比
3.2.1仲裁机构应至少配备3名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确保合议庭的组成。
3.2.2近三年年均立案受理数超过100件的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仲裁辅助人员与立案受理数
的比例不宜低于1:1:100。
3.3仲裁着装
3.3.1仲裁院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调解仲裁职责或者从事公务活动时应统一着装,仲裁员应佩戴
仲裁徽章。
3.3.2仲裁院工作人员着装应干净、平整,不应出现损坏或破旧等情况。着装样式由市级仲裁机
构统一规定。
3.4仲裁员管理
3.4.1资质要求
仲裁员的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律师执业满三年。
3.4.2专职仲裁员分级管理
3.4.2.1专职仲裁员实行分级管理,其等级由高到低,设为三个等级九个级别:
——高级仲裁员:一级、二级、三级;
——中级仲裁员:四级、五级、六级、七级;
——仲裁员:八级、九级。
3.4.2.2专职仲裁员的等级,根据其品行、业务和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要素综合评
定。评定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仲裁机构或其授权的市级仲裁机构统一制定。
3.4.3业务培训
3.4.3.1基本要求
市级仲裁机构负责全市仲裁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管理,区级仲裁机构负责本机构仲裁员
的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
3.4.3.2培训类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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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类型包括:
——聘前培训;
——注册培训;
——岗前培训;
——其他培训。
3.4.3.3聘前培训
3.4.3.3.1拟聘仲裁员应参加聘前培训,并通过考核。
3.4.3.3.2聘前培训应满足以下要求:
——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培训形式:脱产。
3.4.3.4注册培训
3.4.3.4.1仲裁员每年应参加注册培训。
3.4.3.4.2注册培训可以采取集中脱产、网络学习等形式,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年。
3.4.3.4.3本年度已参加聘前培训的仲裁员,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注册培训。
3.4.3.5岗前培训
新聘仲裁员宜参加岗前培训,由聘任仲裁机构负责组织与实施。
3.4.3.6其他培训
仲裁机构可以通过组织脱产研修、挂点交流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方式及学时要求由仲裁
机构自行制定。其他培训的学时可以计入当年度的注册培训学时。
4硬件设施
4.1设施分类
4.1.1仲裁机构的硬件设施包括:
——必备设施;
——推荐设施。
4.1.2必备设施包括:
——庭审用房:仲裁庭;
——调解用房:调解室;
——立案用房:仲裁立案区;
——档案用房:档案室。
4.1.3推荐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监控室;
——法律援助区;
——其他设施设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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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仲裁庭
4.2.1仲裁机构(含派出庭)应至少配备1个仲裁庭。近三年年均仲裁立案受理数超过500件的
仲裁机构,宜按不低于1:400的庭案比例配备仲裁庭。
4.2.2仲裁庭内应悬挂仲裁徽章。仲裁徽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4.2.3仲裁庭宜设置仲裁区域与旁听区域,达标仲裁庭或简易、临时仲裁庭,面积较小的,可不
设置旁听区域。各区域的座位布局应符合图1的要求。
4.2.4仲裁区域座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员席:设置于仲裁徽章正下方,面积应满足仲裁活动的需要;
——书记员席:设置于仲裁席正前方,背靠仲裁员席,面向旁听区域;
——当事人及代理人席:设置于仲裁员席前方两侧。申请人及代理人席应设置在面向仲裁员席的
左侧,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席应设置在面向仲裁员席的右侧;有第三人的,与被申请人及代理
人席并排而设;
——证人、鉴定人席:设置于仲裁员席和书记员席正前方,与仲裁员和书记员席相对而设。
4.2.5旁听区域应设置旁听席,位于仲裁庭后部。
4.2.6应根据仲裁庭的面积及庭内配置的设施设备的不同,将仲裁庭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五星级庭、
四星级庭、三星级庭和达标庭。不同等级仲裁庭的设施设备要求参见附录A。
图1仲裁庭座位图
4.3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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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仲裁机构应设置调解室。近三年年均仲裁立案受理数超过500件的仲裁机构,调解室与仲
裁庭的配备比例不宜低于1:2。有条件的,可分别设置立案调解室和庭审调解室。
4.3.2调解室内应配置调解桌、座椅及录音录像设备,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室纪律牌。有条件
的,宜在调解室内配备电话、互联网接口设备、专用电脑、打印机,在室内张贴温馨提示语等。
4.4仲裁立案区
4.4.1仲裁机构应设置独立的仲裁立案区。
4.4.2仲裁机构可根据办公条件,设置立案大厅或立案窗口。
4.4.3仲裁立案区为立案大厅的,宜根据服务功能,划分为立案登记区、等候区、咨询区,并按
以下要求配备设施设备:
——立案登记区宜配备电脑、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扩音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网络设备、叫
号系统等;
——立案等候区宜配备自助填写桌、休息座椅、饮水器具、电子显示屏、查询终端机等,并提供
纸笔、业务表格及填写样本、流程指引须知等。
4.4.4仲裁立案区为立案窗口的,宜为立案窗口配备电脑、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扩音设备、
录音录像设备、网络设备等。
4.5档案室
4.5.1仲裁机构应配备独立的档案室,并根据案件量规划档案室规模。
4.5.2档案室应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业务开展要求。
4.5.3档案室宜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为档案库区域和对外服务区域。
注:档案库区域专门用于存放案卷及音像、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案件材料;对外服务区域用于制作、整理案卷
和供人查阅案卷。
4.5.4档案库区域宜划分为纸质档案库、音像及光盘档案库及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
4.5.5档案库区域的温湿度范围及昼夜波动幅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并应定时测记温湿度。
4.5.6对外服务区域宜配备桌椅、电脑、互联网接口设备、案卷装订设备等。
表1档案库区域的温湿度要求
档案库区域范围昼夜波动幅度要求
温度14℃-24℃±2℃
相对湿度45%-60%±5%
4.6监控室
4.6.1仲裁机构宜设置独立的监控室。
4.6.2监控室宜设置在环境噪声较小的场所,室内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0%。
4.6.3监控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不能设置地槽的,宜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
走道、墙上槽板内。
4.6.4监控室内其他设备的设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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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律援助区
4.7.1仲裁机构宜联合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仲裁立案区设立法律援助区。
4.7.2仲裁机构可根据办公条件,设置法律援助室或法律援助窗口。
4.7.3仲裁机构宜为法律援助区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4.8其他设施设备
4.8.1仲裁机构宜配备专门的安检通道,配置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安检门或手持探测仪。
4.8.2仲裁机构宜在仲裁庭、调解室、仲裁立案区、档案室、公用走廊和通道等场所安装视频监
控设备。
4.8.3仲裁机构宜在仲裁庭、调解室、仲裁立案区、档案室等场所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配备防
火、防盗、防暴等安全设施设备。
4.8.4仲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其他功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
——仲裁员更衣室;
——当事人(代理人)等候室;
——远程庭审观摩室;
——案件讨论室等。
5案件管理
5.1仲裁案由
5.1.1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确定案件的案由。
5.1.2仲裁案由分类见附录B。
5.2仲裁案号
5.2.1仲裁案号的基本要素包括:
——仲裁机构代字:用中文汉字表示,为承办仲裁机构的简化标识,与其所在市、行政区(新区)
简称一致。仲裁机构代字见附录C;
——收案年度:为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件编号:为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5.2.2仲裁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则:仲裁机构代字+“案”+【收案年度】+案件编号+“号”。
5.2.3案件编号的编排规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同一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按照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用阿拉伯
数字表示;
——不同仲裁机构的案件编号应单独编制。
示例:仲裁机构所在区和街道为宝安区沙井街道,收案年度为2019年,收案顺序是1的,该案件的案号名称为:
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9】1号。
5.3案件类型
5.3.1根据案件涉及劳动者的数量,案件类型分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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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10人以下的案件;
——集体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10人及以上,有共同被申请人及仲裁请求的案件。
5.3.2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件类型分为:
——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简单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级仲
裁机构统一制定;
——重大疑难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可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
——普通案件:除简单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的其他案件。
5.4案件统计
5.4.1仲裁机构在开展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时,应采用规范的统计单位和统计指标。
5.4.2案件统计单位和统计指标见附录D。
5.5仲裁文书
5.5.1仲裁文书分为:
——通告类文书:供仲裁机构以通知等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仲裁程序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时使
用;
——回执类文书:供仲裁机构接收、送达相关文书材料时使用;
——笔录记录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在记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庭审、评议等过程时使用;
——审批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内部处理与案件有关的立案、延期、中止、结案等事项时使用;
——决定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记载涉及程序性事项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结果
时使用;
——裁决类文书:供仲裁机构审结案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作出处理时使用;
——指引类文书:供仲裁机构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时使用。
5.5.2仲裁文书类型、名称、适用情形见附录E。
5.5.3仲裁文书制作应根据文书类型,规范格式,统一模版。仲裁文书的制作规则见附录F。
5.5.4裁决类文书应能够反映申请人仲裁请求及争议事实、记载仲裁活动过程、明确当事人相关
权利义务,应文字表达清晰、逻辑结构严谨、内容完整准确、格式符合规范。
5.5.5仲裁裁决书,包含:
——普通仲裁裁决书,结构包括:
首部:记载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由、案件来源、仲裁请求及审理经过等;
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记载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
本委查明部分:仲裁机构对各方证据的认定和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部分:仲裁机构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
成立进行分析评述;
裁决部分:仲裁机构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救济权告知部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救济途径。
——要素式仲裁裁决书,结构包括:
首部:记载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案件来源、仲裁请求及审理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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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情部分: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所涉及的要素项,逐一论述。对当事人无争议的
要素项进行简要概括,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素项,逐项集中陈述各方诉辩意见、证据
意见和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裁决部分:仲裁机构对申请人仲裁请求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救济权告知部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救济途径。
5.5.6仲裁调解书,结构包括:
——首部:记载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及仲裁请求等;
——调解协议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调解金额、履行期限等;
——救济权告知部分: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其他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5.6案卷管理
5.6.1案卷制作
5.6.1.1应根据案号分别立卷。宜根据仲裁文书材料的数量,立一个正卷、一个副卷或多个正卷、
多个副卷;集体案件可立综合卷,并在卷宗封面注明相关案号。
5.6.1.2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a)案卷封面;
b)目录;
c)仲裁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方代理词;
d)答辩状、答辩方代理词;
e)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f)授权委托书;
g)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h)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i)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j)仲裁机构接收的其他文书材料;
k)调查取证材料;
l)勘验、鉴定材料;
m)通知书存根;
n)庭审笔录、质证笔录;
o)调查笔录;
p)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
q)仲裁建议书;
r)送达回证;
s)备考表;
t)案卷封底。
5.6.1.3副卷文件材料的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a)案卷封面;
b)目录;
c)立案审批表;
d)延期(中止)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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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勘验、鉴定审批表;
f)阅卷笔录;
g)调查提纲;
h)请示报告;
i)上级批示;
j)合议庭评审笔录;
k)其他会议记录;
l)结案审批表;
m)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底稿和原件;
n)备考表;
o)案卷封底。
5.6.1.4制作案卷时应填写目录、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备考栏),并符合以下要求:
——目录:包括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
——案卷封面:包括正卷或副卷、页数、案号、案由、当事人、处理结果、仲裁员、书记员、立
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归档编号等;
——案卷封底(备考栏):包括需要说明的情况、立卷人、立卷日期、检查人、检查日期等。
5.6.1.5卷内文书材料宜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材料一律剔除。
5.6.2案卷保管
5.6.2.1以仲裁裁决为结案方式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以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为结案方
式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
5.6.2.2案卷应按年度、案号的顺序排列保管。案卷柜上应附有指引卡,标明存放案卷的年度和
案卷起止号码。
5.6.2.3随案卷保存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并单独
存放保管,防止磁化,根据案卷保管期限定期复制。
5.6.2.4仲裁机构应建立健全案卷安全保卫制度,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鼠、放高温、防潮、
防光、防尘等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建立检查整改记录。
5.6.3案卷使用
仲裁机构应在保证案卷完整与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案卷的借调和查阅等使用工作,并建立案卷
利用台账。案卷的使用满足以下要求:
——上级仲裁机构可借调和查阅仲裁案卷;
——除上级仲裁机构外,其他仲裁机构不得借调和查阅仲裁副卷;
——同级或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可借调和查阅仲裁正卷;
——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借调、就地查阅或复印仲裁正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仲裁机构同意可就地查阅、复印涉及当事人本人的仲裁正卷;
——涉及国家秘密和军队秘密的仲裁案卷,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仲裁案卷,不应被借调和查阅。确需借调和查阅的,应经仲裁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提供借调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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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案卷销毁
5.6.4.1仲裁机构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案卷进行整理,编制拟销毁案卷清单。
5.6.4.2案卷销毁前,应成立仲裁案卷鉴定小组,对拟销毁案卷清单中的案卷进行鉴定。经鉴定
无保存价值的,经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5.6.4.3确定销毁的案卷应保留一份具有结案性质的文书原件(包括:仲裁决定书、仲裁裁决书
或仲裁调解书),按年度及案号编造成册,归档备查。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同步采用电子文档的
保管方式。
5.6.4.4案卷销毁应在两人及以上的监督下进行。
5.6.4.5案卷销毁后,监督人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名。
6案件办理
6.1办理流程
6.1.1立案审查
6.1.1.1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并作出决定。
6.1.1.2立案受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属于接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6.1.1.3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告知书。
6.1.2分案组庭
6.1.2.1仲裁机构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组庭审理案件。
6.1.2.2仲裁机构应根据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制定分案规则,分案方式包括:
——人工分案: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分案规则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自动分案:通过仲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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