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377-2024 畜牧业旱灾和雪灾天气指数保险

DB54/T 0377-2024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4/T 0377-2024
标准类型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24-05-22
实施日期
2024-06-22
发布单位/组织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7.060

CCSA47

54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54/T0377—2024

畜牧业旱灾和雪灾天气指数保险

WeatherIndexInsuranceforDroughtandSnowinLivestock

2024-05-22发布2024-06-22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4/T0377—202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提出,并由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保财险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德庆卓嘎、白玉、叶涛、杨虎、次仁、尼玛卓嘎、列杰班宗、平措桑旦、巴桑。

I

DB54/T0377—2024

编制说明

西藏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牧区和牧民是西藏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畜牧业的发展状况与当地

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作为畜牧业的重要基地,长期以来,西藏的畜牧业生产和牧民的生活受到

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雪灾、旱灾等灾害性天气的严重影响。由于西藏地域广阔,采用传统的风险防范

与转移手段将带来高昂的成本,而地广人稀的特征特别适合通过指数保险的方式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与

防范。

指数类型的农业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创新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工具,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

用。在指数保险产品设计原则与方法指导下,深入分析西藏牧区畜牧业自然灾害机制与特征,因地制宜

地设计畜牧业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畜牧业天气指数保险产品体系,拓展农业保险的覆

盖范围,提高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更好地为当地畜牧业发展提供防灾减灾救灾支撑,促进我区畜

牧业防灾体系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然而,西藏自治区尚未有对指数指标选取、阈值划定、

触发条件、赔付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特制定适应西藏特点的地方标准。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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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旱灾和雪灾天气指数保险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牧业旱灾和雪灾天气指数保险标准,确定了畜牧业旱灾和雪灾天气保险指数的计算

方法。

本标准件适用于旱灾和雪灾天气触发的畜牧业理赔服务的保险指数计算和损失核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天气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所举办的各种户外活动因天气(雨、雪、雹、雾等)所致损失的特殊保险。

3.2

指数保险

不是基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是基于预先设定的外在参数是否达到触发水平来确定赔付水平的

保险产品。

3.3

旱灾天气指数保险

以卫星遥感植被指数为测量基础,以模型估计的草地生物量和鲜草量为基本指数,针对旱灾引

起的牧草长势差、牲畜入冬膘情不足等情况,通过保险补偿,向牧民提供冬季应对潜在危害的草料

成本的保险产品。

3.4

雪灾天气指数保险

以特定积雪覆盖面积比阈值以上的持续天数为基本天数,针对短时期雪盖按天数补偿牧民补饲成本

(基本保障)的保险产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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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畜牧业补饲成本保险

当旱灾、雪灾天气指标达到保险理赔约定的触发条件后,导致草原无法提供畜牧业食草条件的,无

论被保险人实际是否受灾,保险公司都将根据约定的赔付标准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产品。

注:该产品的设计理念赔付的不是因草量减少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是农牧民相应增加的补饲成本。

4保险参保标

4.1旱灾天气指数保险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旱灾天气指数保险理赔:

a)保险参保标:高原地区传统养殖的牛和羊;

b)保险期限:每年5月1日-7月31日共3个月,以90d为期限进行投保;

c)保险金额:旱灾天气指数保险期内,每羊单位保额为180元-450元,按照2元-5元/羊单位•

天计算,每头牛保额相当于5个羊单位,在保费测算中可将牛转换成羊单位进行测算;

d)责任范围:旱灾天气指数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旱灾、雪灾触发条件时,

被迫将其饲养的保险标的由传统散养状态转为舍饲或半舍饲养殖所发生的补饲成本增加,保

险公司按照c)对增加的补饲成本进行赔偿;

e)理赔办法:旱灾天气指数保险期结束后两周内,承办机构依据气象部门出具的干旱天气指数

证明计算对应的保险赔付,在保险时期结束后30d之内兑现赔偿款;

f)保费测算依据:用最大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指数)和相关经验公式计算得到的各月、各县

草地鲜重,对分县水平的纯风险损失率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保费测算的依据。

g)保费规模:旱灾天气指数保险保费规模=羊单位数/只×纯风险损失率×保险天数×单位保额

4.2雪灾天气指数保险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雪灾天气指数保险理赔:

a)保险参保标:高原地区传统养殖的牛和羊;

b)保险期限:每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共5个月,以150天为期限进行投保;

c)保险金额:雪灾天气指数保险期内,每羊单位保额为300元-750元,按照2元-5元/羊单位•

天计算,每头牛保额相当于5个羊单位,在保费测算中可将牛转换成羊单位进行测算;

d)责任范围:雪灾天气指数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旱灾、雪灾触发条件时,

被迫将其饲养的保险标的由传统散养状态转为舍饲或半舍饲养殖所发生的补饲成本增加,保险

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对增加的补饲成本进行赔偿;

e)理赔办法:雪灾天气指数保险期结束后两周内,承办机构依据气象部门出具的雪灾天气指数证

明计算对应的保险赔付,在保险时期结束后30d之内兑现赔偿款;

f)保费测算依据:在不改变积雪覆盖面积比阈值和单次持续日数阈值的前提下,参考在内蒙古东

部地区羊群雪灾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经验,分别设置3d、30d、60d和90d等4档起赔天数,

得到了各县的纯风险损失率并以此作为保费测算的依据。

g)保费规模:雪灾天气指数保险保费规模=羊单位数/只×纯风险损失率×保险天数×单位保额

4.3纯风险损失率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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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灾、雪灾天气指数保险的纯风险损失率直接影响保费规模,宜在试点初期进行必要的剔除,对于

旱灾宜剔除纯风险损失率在4%以上的县,雪灾剔除纯风险损失率在10%以上的县。

在产品投入实施后,宜根据新增的旱灾、雪灾指数数据,按年度对纯风险损失率进行审订和调整。

5赔偿触发条件和标准

5.1旱灾天气指数保险

旱灾天气指数保险是在夏季牧草长势较差的情况下,为牧民提供因草场长势较差而带来的冬季补饲

成本增加,赔付百分比由旱情等级确定,旱情等级依据牧草相对减产率划分,赔偿触发条件、标准及计

算方法按照附录A执行。

5.2雪灾天气指数保险

5.2.1雪灾天气指数保险是当指定的保险单元内(如乡镇或县)积雪覆盖草场面积比大于等于40%,

且持续日数大于等于3d,则认定为雪灾发生。由于一个保险时期内,同一地区可能经历一次以上的雪

灾,确定最终赔付的天数为整个保险时期内雪灾发生天数的累计值。

5.2.2依据保险时期内基本保险被触发的情况,逐次记录积雪覆盖的持续日数(视作增加补饲成本日

数),并计算保险时期内累计持续日数,以该日数作为最终的保险赔付的测算标准,辅以每日,每个羊

单位的饲养成本上升值作为单位保额,计算在保险单元上最终的保险赔付额。在此基础上,依据牧户占

有的羊群数量比吧,将该保险赔付额分配到户。

5.2.3保险赔付金额单位为(元/羊单位)为保险赔付日数单位为(天)与日补饲成本单位为(元/天•

羊单位)的乘积。

5.2.4雪灾等级及其积雪深度(D)和积雪持续时间(T)分级指标见附录B。

5.3保险赔付日数计算方法

当保险时期内累积持续日数大于等于起赔天数时,则保险赔付日数为保险时期内累积持续日数。

当保险时期内累积持续日数小于起赔天数时,则保险赔付日数为0,表示未触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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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旱灾天气指数保险赔偿条件和计算方法

A.1赔偿触发条件和标准

A.1.1表A.1给出了基于草场鲜重的干旱等级及保险赔付水平。

表A.1基于草场鲜重的干旱等级及保险赔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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