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877-2010 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3/ 877-2010 Energy-saving design standards for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Qinghai Province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 877-2010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5-07
实施日期
2010-05-07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青海省建设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新建、改建和扩建低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华太筑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 院(物理所)、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
李波、王邦杰、孟术、张杰美、周辉、丁子虎、董宏。
出版信息:
页数:3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877—2010

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文稿版次选择

2010-05-07发布2010-05-07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877—2010

前言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总目标,改善居住建筑室

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依据青海省建筑节能工作五年规划和青海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全

面总结青海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青质监标函[2010]60号)的安排,青海省建设厅委托华太筑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完成了《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室内外计算参数及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4.建筑热

工设计;5.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6.采暖供热系统节能设计。同时附有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性能

指标、建筑节能计算方法等,便于设计人员学习选用和技术管理部门审核、评定。

本标准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主编单位,以便在今后修订中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太筑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

院(物理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青海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波、王邦杰、孟术、张杰美、周辉、丁子虎、董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林海燕、郎四维、许文发、顾同曾、张树君、闫增峰、钟有为、陈军生、周

辉、董宏、刘占俊、杨兆安、骆宗岳、张远宁、杨元月、王涛、梁琦、陈峰、王军清。

I

DB63/877—2010

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保障低层居住建

筑热环境质量,根据青海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新建、改建和扩建低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本标准通过改善低层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控制冬季采暖能耗,达到节能50%的目标要求。

1.0.4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采暖期天数daysofheatingperiod

累年月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

2.1.2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outdoormeanairtemperatureduringheatingperiod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1.3采暖度日数heatingdegreeday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18℃的差值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

累加,得到一年的采暖度日数。

2.1.4建筑物耗热量指标indexofheatlossofbuilding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

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1.5围护结构传热系数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在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的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1.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correctionfactorfor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

buildingenvelope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的影响,使得其在两侧空气温差同样为

1K的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要改变。这个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影响的

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1.7建筑物体形系数shapecoefficientofbuilding

1

DB63/877—2010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

2.1.8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

某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含窗洞口面积)之比。

2.1.9采暖供热系统heatingsystem

锅炉机组、室外管网、室内管网和散热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1.10耗电输热比EHRratioofelectrici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2.2符号

Z-采暖期天数,单位:天;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单位:℃;

HDD18-采暖度日数,单位:℃*day;

2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单位:W/m;

K-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W/(m2·K);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S-建筑物体形系数。

3室内外计算参数及其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1气候分区计算参数和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依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中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范围,可

将青海全省进一步划分成为3个气候子区,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1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

气候子区分区依据

严寒(A)区6000≤HDD18

严寒(B)区5000≤HDD18<6000

严寒(C)区3800≤HDD18<5000

注:严寒(A)区、严寒(B)区、严寒(C)区分别对应《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643-2007中的三

区、二区、一区。

3.1.2青海省主要城市的建筑节能计算参数应按照表3.1.2选用。

2

DB63/877—2010

表3.1.2青海省主要城市的建筑节能计算参数

计算采暖期

气候海拔HDD18

城市北纬度东经度室外平均太阳总辐射平均强度(W/m2)

子区(m)(℃*day)天

温度(℃)水平南向北向东向西向

西宁严寒(C)区36.62101.7722964478161-3.0138140437775

冷湖严寒(B)区38.8393.3827715395193-5.6145154458081

大柴旦严寒(B)区37.8595.3731745616196-5.8148155468283

德令哈严寒(C)区37.3797.3729824874186-3.7144142447879

刚察严寒(A)区37.33100.1333026471226-5.2161149488784

格尔木严寒(C)区36.4294.9028094436170-3.1157162498887

都兰严寒(B)区36.3098.1031925161191-3.6154152478482

同德严寒(B)区35.27100.6532905066218-5.5161160498885

玛多严寒(A)区34.9298.2242737683277-6.4180162539694

河南严寒(A)区34.73101.6035016591246-4.5168155508988

托托河严寒(A)区34.2292.4345357878276-7.2178156529893

曲麻菜严寒(A)区34.1395.7841767148256-5.8175156529492

达日严寒(A)区33.7599.6539686721251-4.5170148498889

玉树严寒(B)区33.0297.0236825154191-2.2162149488486

杂多严寒(A)区32.9095.3040686153229-3.8155132458380

3.1.3低层居住建筑室内采暖平均设计计算温度应为16℃。

3.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及其计算

3.2.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3.2.1规定的限值。

表3.2.1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气候子区

一层二层三层

严寒(A)区22.421.921.2

严寒(B)区22.121.420.6

严寒(C)区21.820.219.8

3.2.2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参数应按本标准表3.1.2选用,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

3.2.3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照下式计算:

qH=qH⋅T+qINF−qI⋅H………………(3.2.3)

式中:

2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2

qH·T——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

2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

3

DB63/877—2010

2

qI·H——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量(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W/m),低层

居住建筑取3.8W/m2。

3.2.4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H.T=qHq+qHw+qHd+qHmci……………(3.2.4)

式中:

2

qHq——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W/m);

2

qHw——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W/m);

2

qHd——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W/m);

2

qHmc——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门、窗的传热量(W/m);

3.2.5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外墙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m

()0……………(3.2.5)

qH·q=ti-te(∑εi⋅Ki⋅Fi)/A

i=1

式中:

ti——低层居住建筑室内采暖平均设计计算温度,取16℃;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本标准表3.1.2采用;

εi——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表3.2.5采用;

2

Ki——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计算;

2

Fi——外墙面积(m);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2

A0——建筑面积(m),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表3.2.5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值

朝向

部位

南东、西北水平

屋顶(非透明)---0.94

外墙0.790.880.91-

外门0.790.880.91-

注:1不采暖楼梯间的内墙和户门、变形缝等的εi值均取0.60,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的εi值取0.75。

2接触土壤地面的εi值取1。

3内天井内的外墙及其它无阳光直射的部位,按北向取值。

4当朝向偏角等于45°时,取两个相邻朝向εi值的平均值;当朝向偏角与某朝向夹角小于45°时,取该朝向的εi

值。

5坡屋顶仍按εi值取0.94。

3.2.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εKF(t−t)

∑Hwi∑wiwiwine

qHw==…………(3.2.6)

A0A0

式中:

2

qHw——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顶的传热量(W/m);

εwi——屋顶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表3.2.5确定;

4

DB63/877—2010

2

Kwi——屋顶传热系数[W/(m·K)];

2

Fwi——屋顶的面积(m),可参照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3.2.7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按下式计算:

qKF(t−t)

∑Hdi∑didine

qHd==…………(3.2.7)

A0A0

式中:

2

qHd——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W/m);

2

Kdi——地面的传热系数[W/(m·K)];

2

Fdi——地面面积(m),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3.2.8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KF(t−t)−0.587⋅I⋅SCF)

∑Hmci∑mcimcinetyiBmci

qHmc==…(3.2.8)

A0A0

式中:

2

qHmc——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W/m);

2

Kmci——外窗(门)的传热系数[W/(m·K)];

2

Fmci——外窗(门)的面积(m),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2

Ityi——外窗(门)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应根据本标准表3.1.2确定;

SCB——玻璃的遮阳系数。

3.2.9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t−t)⋅C⋅ρ⋅N⋅V

iep……()

qINF=3.2.9

A0

式中:

Cρ——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密度,取1.252kg/m3;

N——换气次数,取0.5次/h;

V——换气体积(m3),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4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避风和夏季自然通风。

4.1.2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

4.1.3建筑物体形系数限值应符合表4.1.3的规定。当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

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1.3低层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建筑形式一层独栋一层联排二、三层独栋二、三层联排

体形系数限值0.720.600.500.45

5

DB63/877—2010

4.1.4外墙保温墙体热桥部位应采用可靠的保温或“断桥”措施,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

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其内表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屋顶保温材料宜采用憎水性或吸水率低的材料。

4.2.2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2的规定。当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2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窗墙面积比

南0.45

东、西0.30

北0.15

注:凸(飘)窗等异形窗的面积应按其展开面积计算。

4.2.3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应超过表4.2.3规定的限值。当不符合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

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传热系数[W/(m2·K)]

围护结构部位严寒(A)区严寒(B)区严寒(C)区

一层二、三层一层二、三层一层二、三层

屋顶0.350.350.400.400.450.45

外墙0.450.500.500.550.550.60

不采暖楼梯间隔墙1.501.501.50

及封闭外廊户门2.502.502.50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2.502.502.802.803.003.00

阳台门下部芯板1.351.351.35

楼接触室外空气楼板0.400.400.50

板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0.550.550.55

围护结构部位保温材料层热阻[(m2·K)/W]

周边地面1.401.100.83

地面

非周边地面---

4.2.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外墙传热系数系指考虑热桥影响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JGJ26标准的规定计算;

b)变形缝处隔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同不采暖楼梯间处隔墙;

c)围护结构的构造和热工性能见附录B。

6

DB63/877—2010

4.2.5不采暖楼梯间及被动式阳光房的外墙和外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4.2.4的规定。

4.2.6外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0W/(m2·K),并宜采用门斗等措施。

4.2.7房间与封闭阳台连接不宜为垭口。

4.2.8阳台保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封闭阳台内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4.2.3的规定;

b)封闭阳台采暖时,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表4.2.3的规定;封闭阳

台不采暖时,阳台内的建筑外墙传热系数应小于0.7W/(m2·K),且阳台门、窗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3的

规定。

4.2.9建筑物不应设置落地窗,不宜设置凸(飘)窗。

4.2.10外窗(含阳台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8规定的4级。

4.3围护结构细部构造设计

4.3.1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连续。阳台、空调机室外隔板、外墙装饰构件等外墙突出物均应采用可靠的

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4.3.2女儿墙上外保温层高度不应小于600mm,屋面保温层上翻高度不应小于400mm,上翻部位的保温

层厚度不应小于屋面保温层厚度的1/2。

4.3.3外墙和屋面的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应用保温材料填塞。变形缝处的隔墙和外墙均应保温

封闭。

4.3.4外门、窗框靠墙部位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实并用建筑密封膏嵌缝,不得采用水泥砂浆

勾缝。

4.3.5门窗的气密性和传热系数应标注于施工图中。设计外窗的传热系数应采用法定检测机构的实测

值,如无实测值,应按表4.3.5选取。

表4.3.5外窗的传热系数

玻璃名称空气层厚度(mm)窗框材料窗的传热系数K[W/(m2·K)]

62.3

9塑料2.2

122.1

中空玻璃92.8

铝塑

122.5

93.0

普通铝合金

122.8

塑料2.0

铝塑2.1

9

普通铝合金2.9

Low-E

断桥铝合金2.3

中空玻璃(离线)

塑料1.9

铝塑2.0

12

普通铝合金2.8

断桥铝合金2.2

4.3.6围护结构隔热、通风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a)房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5%。

7

DB63/877—2010

b)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的低层居住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要求,验算其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当不满足时,宜采取通风间层等隔热措施。

5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5.0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

5.02当设计建筑体形系数符合表4.1.3的规定、窗墙面积比符合表4.2.3的规定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参数符合第4.2.4条的规定时,可直接判定建筑物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不再进行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计算,按本标准附录C填写,列入施工图建筑节能计算书。

5.03所设计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5.04计算得到的设计居住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满足第3.3.1条的规定。

6采暖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集中采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6.1.2低层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

6.1.3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者外,采暖热源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直接供暖,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

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6.1.4采用集中热源方式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a)在城市热网集中供热范围内,采暖热源应优先利用城市热网。

b)锅炉房的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锅炉的集中锅炉房,供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

热规模不应过小。

c)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等。

6.1.5集中采暖设计应满足分户或分室温度控制的要求。采暖系统的散热器和其它末端设备,应设置

性能可靠的调节装置,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6.2采暖

6.2.1集中采暖系统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宜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18

厨房和卫生间14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25

6.2.2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6.2.3当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时,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55℃,供回水温差不

宜小于10℃。

6.2.4散热器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DB63/877—2010

a)散热器宜布置在外窗窗台下,当受安装高度限制或布置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b)散热器宜明装,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

c)散热器安装应具有一定高度,单层建筑散热器中心应比炉子水套中心高出至少0.5m。

6.2.5重力循环热水系统采暖炉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暖炉宜采用热效率高、环保型铁制炉具;

b)应根据燃料的类型选择适用的采暖炉类型;

c)采暖炉炉体应有良好保温;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