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3248-202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信息传输装置
T/ZZB 3248-2023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for urban fire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浙江鼎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鼎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理工大学龙港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江舟科技有限公司、鼎仁数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理工大学
- 起草人:
- 王戈壁、楼正良、刘建国、童立群、胡建辽、韩思君、潘华良、彭来湖、吴斗峰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20
CCSC81
团体标准
T/ZZB3248—202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信息传输装置
Informationtransmissiondeviceforremote-monitoringsystemofurban
fireprotection
2023-10-10发布2023-1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协会发布
T/ZZB3248—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技术要求..........................................................................2
6试验方法..........................................................................7
7检验规则..........................................................................9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0
9质量承诺.........................................................................11
I
T/ZZB324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协会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鼎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浙江鼎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理工大学龙港研究院有限公司、温州江舟
科技有限公司、鼎仁数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理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戈壁、楼正良、刘建国、童立群、胡建辽、韩思君、潘华良、彭来湖、吴斗
峰。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陈萍。
II
T/ZZB3248—202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信息传输装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信息传输装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以下简
称“传输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8910.3液晶和固态显示器件第3部分:液晶显示屏分规范
GB26875.1—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T26875.3—20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50440—2007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50440—200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设计研发
4.1.1应具备采用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产品机械结构、外观和电路设计的能力。
4.1.2应具备采用嵌入式单片机进行产品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开发能力。
4.2原材料和零部件
4.2.1传输装置应设置有RS232或RS485串行接口部件,并具有隔离功能。
4.2.2传输装置应设置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功能模块,其中无线通信模块应不低于全网通4G性能。
4.2.3传输装置的人机操作界面应采用液晶模块,液晶模块应符合GB/T18910.3的规定。
4.3工艺及装备
4.3.1传输装置的线路板应采用涂覆三防漆工艺进行处理。
4.3.2生产场所应设置释放静电装置,生产人员应穿戴防静电腕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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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3248—2023
4.4检验检测
4.4.1应具备传输装置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手动报
警、巡检和查岗、本机故障报警、自检等功能的检测能力。
4.4.2应具备电源性能、绝缘性能、电气强度性能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5技术要求
5.1整机性能
5.1.1通用要求
5.1.1.1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宜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5.1.1.2传输装置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5.1.1.3传输装置应通过指示灯(器)或文字显示方式,明确指示各类信息的传输过程、传输成功或
失败等状态。在使用指示灯方式指示信息传输状态时,宜采用指示灯闪烁方式指示信息正在传输中,常
亮方式指示信息传输成功。
5.1.1.4传输装置应具有信息重发功能。信息重发机制应符合GB/T26875.3—2011中6.5的规定。传
输装置在传输信息失败后,应能发出指示传输信息失败或通信故障的声信号。
5.1.1.5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通信线路(链路)的接口,其物理特性和电特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
准。
5.1.1.6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信息传输通信协议应符合GB/T26875.3—2011的规定。
5.1.1.7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信息传输通信应设置有线方式和无线方式;有线通信方式为主要通
信方式,无线通信方式为辅助通信方式。
5.1.2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5.1.2.1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在5s内将信息传输
至监控中心。
5.1.2.2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
光信号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保持5min。
5.1.2.3传输装置在传输除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应答、装置
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如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装置能优先接收和传输火灾
报警信息。
5.1.3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
5.1.3.1传输装置应能接收来自联网用户建筑消防设施的按GB50440—2007附录A中所列的运行状态
信息(火灾报警信息除外),并在5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
5.1.3.2传输装置在传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期间,发出指示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
该光信号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5.1.4手动报警功能
5.1.4.1传输装置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传输装置应能在5s
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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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3248—2023
5.1.4.2传输装置在传输手动报警信息期间,发出手动报警状态光信号,该光信号在信息传输成功后
至少保持5min。
5.1.4.3传输装置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其他信息期间,及在进行查岗
应答、装置自检、信息查询等操作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5.1.5巡检和查岗功能
5.1.5.1传输装置应能接收监控中心发出的巡检指令,并能根据指令要求将传输装置的相关运行状态
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5.1.5.2传输装置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值班人员查岗指令,并能通过设置的查岗应答按键(钮)进
行应答操作。传输装置接收来自监控中心的查岗指令后,发出查岗提示声、光信号,声信号应与其他提
示有明显区别。该声、光信号应保持至查岗应答操作完成。在无应答情况下,声、光信号保持至接收并
执行来自监控中心的新指令或至少保持10min。
5.1.6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5.1.6.1传输装置应设置独立的本机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传输装置存在故障信号时应点
亮。
5.1.6.2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
a)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链路)不能保障信息传输;
b)传输装置与建筑消防设施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
除外);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本机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本机故障光信号保持至故障排除。
对于b)~d)类故障,传输装置在指示出该类故障后的60s内将故障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
5.1.6.3传输装置的本机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传输装置应在
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5.1.7自检功能
传输装置应有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和通信链路是否正常的功能。
5.1.8电源性能
5.1.8.1传输装置应有主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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