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5/T 088-2023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规范
DB4115/T 088-2023 Risk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dicated Mixed-use Motor Vehicles in the Factory Sit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020
CCSC68
4115
信阳市地方标准
DB4115/T088—2023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规范
2023-08-17发布2023-11-17实施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115/T088—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评估程序...........................................................................3
6评估项目及内容.....................................................................4
7风险评估...........................................................................8
8风险等级评定.......................................................................9
9降低风险措施......................................................................10
10结论判定.........................................................................10
11评估报告.........................................................................11
12资料存档.........................................................................11
附录A(资料性)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报告..............................12
I
DB4115/T08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信阳分院提出。
本文件由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信阳分院、河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信
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浉河区文新茶文化培训交流有限公司、信阳小吉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岩、陈继武、范卫力、朱琳、范玫瑰、胡兴旺、孙宝强、李鹏、赵海、常婧、
秦亚宁、曹金麟、马苏苏、高爱民、董军。
II
DB4115/T088—2023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的一般要求、评估程序、评估项目及内容、风
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降低风险措施、结论判定、评估报告和资料存档。
本文件适用于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叉
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风险评估。
本文件不适用于防爆叉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5182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6104机动工业车辆术语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9656汽车安全玻璃
GB/T10827.1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
臂式叉车和载运车)
GB15084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T16178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16856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
GB/T18849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GB/T21268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26562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
GB/T26948.1工业车辆驾驶员约束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第1部分:腰部安全带
GB/T27544工业车辆电气要求
GB/T287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
GB/T28710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前照灯
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T6104、GB/T16178、GB/T21268和TSG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
DB4115/T088—2023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
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3.2
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
利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备本体、使用管理、使用环境等三个方面
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3.3
危险状态
人员、财产或环境暴露于一种或多种危险中的情形。
3.4
风险
伤害发生的概率和伤害严重程度的综合。
3.5
严重程度
潜在伤害的程度。
3.6
风险评估
确定风险要素的等级并由此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4一般要求
4.1评估对象和依据
4.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评估对象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a)使用期限超过十年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b)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c)其他有必要进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风险评估的情形。
4.1.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评估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a)现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b)本标准。
4.2评估机构
2
DB4115/T088—2023
评估机构一般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资质。评估机构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流程和评估实施在内的作业指导文
件,并在本机构内正式发布。评估机构应当对风险评估质量实施控制。
4.3评估人员
4.3.1评估小组至少由2名风险评估人员组成。
4.3.2评估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资
格证;
b)熟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c)从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4.4评估仪器
评估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评估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5评估程序
5.1评估流程
签订评估协议→现场检验→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提出降低风险措施→形成评估意见→出具
评估报告。
5.2签订评估协议
了解委托单位的评估需求,签订评估协议。风险评估小组可根据委托方需求,选择相关的评估项目
及内容。
5.3现场检验
对设备使用管理、使用环境、设备本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确定评估对象
存在的各危险因素,并如实记录。
5.4风险评估
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识别,评估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伤害发生的概率
等级。
5.5风险等级评定
根据伤害发生的概率等级和严重程度评定出每个危险因素的风险等级和风险类别。
5.6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
根据风险评定的结果,提出降低或消除风险的措施。
5.7形成风险评估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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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被评估对象存在的主要风险,对使用管理、使用环境、设备本体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使用
单位沟通交流,形成风险评估意见。
5.8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依据评估的情况,及时向使用单位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6评估项目及内容
6.1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取得营业执照;
b)对其区域内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负责;
c)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用途、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坡度、弯道圆曲
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对所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选型负责;
d)购置观光车辆时,保证观光车辆的最大行驶坡度能够满足使用单位行驶路线中的最大坡度的
要求,并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
e)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
f)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
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记地以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
使用登记机关;
g)制定符合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中5.1.4要求的安全操作规
程;
h)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
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i)按照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
j)在观光车辆上配备灭火器,并且灭火器应当在有效期内;
k)车辆配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6.2使用环境
6.2.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区域的状况,规范本单位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作业环境,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该区域作业;
6.2.2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任意连续20m路段的平均坡度不应当超过最大行驶坡度;
6.2.3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不得存在爆炸性环境,路面边沿3m(弯道处为4.5m)内有悬崖、深
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
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使用单位应当评估风险,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
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
6.2.4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使用单位对观光车辆行驶路线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
时的行驶路线图,并且按照路线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路线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
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6.3设备本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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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主要受力结构件
6.3.1.1叉车
叉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门架、货叉架、货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强度试验和偏载试验中,不发生永久变形或者损坏,门架之间、
货叉架与门架之间活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及异常响声;
b)实心截面货叉符合GB/T5182《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6.3.1.2观光车辆
观光车辆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车架、车身结构,应当选用金属材料,其强度和刚度应当满足结构
强度试验的要求。
6.3.2主要零部件
6.3.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零部件的一般要求:
a)电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走电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b)轮胎应当满足使用场地的要求。
6.3.2.2叉车起升链条的最小安全系数应当符合GB/T10827.1—2014《工业车辆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中4.6.1的要求。
6.3.2.3观光车辆主要零部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风窗玻璃应当符合GB9656《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b)前照灯应当符合GB/T28710《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前照灯》的要求;
c)安全带应当符合GB/T28709《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6.3.3动力系统
6.3.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动力系统的一般要求:
a)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设置蓄电池固定装置。对标称直流电压超过
120V的蓄电池,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蓄电池箱未经允许时不能被打开;
b)动力源为蓄电池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金属盖板或者非金属盖板的金属部件与蓄电池外
露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30mm以上的间隙。当盖板和带电部分被有效绝缘,则其间隙至少有
10mm。
6.3.3.2罩壳打开后由于意外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
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6.3.3.3观光车辆在设计时应当明确满载最大爬坡度、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运行速度等性能参数,且
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最大行驶坡度,最大行驶坡度和最大运行速度的取值应当符合TSG81—202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中2.5.1.3的要求。
6.3.4传动系统
6.3.4.1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6.3.4.2机械和液力传动的内燃叉车,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
置。
6.3.5转向系统
6.3.5.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转向系统的一般要求:
5
DB4115/T088—2023
a)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b)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具有良好的直线行驶性能和转向跟随性。
6.3.5.2叉车的转向系统:
a)叉车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叉车右转;
b)舵柄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应当不大于400N;方向盘操作的叉车原地转向操作力应当
不大于20N,左右转向操作力相差应当不大于5N。
6.3.5.3观光车辆的转向系统:
a)方向盘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和向右转角均不大于15°;
b)应当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6.3.6制动系统检查
6.3.6.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动系统检查的一般要求:
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设置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有相应的制动装置;
b)坐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的行车制动系统与驻车制动系统应当由独立的装置进行操作;
c)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
止意外释放的功能,坐驾式车辆的司机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6.3.6.2叉车的制动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制动器的性能应当符合GB/T18849《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的要求;
b)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叉车,应当符合GB/T26562《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
结构与布置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的要求。
6.3.6.3观光车辆的制动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行车制动系统应当采用双管路或者多管路制动;
b)行车制动性能应当保证其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当符合GB/T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
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中5.5.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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