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6/T 3-2023 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DB1406/T 3-2023 Market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credit repair management work specification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06/T 3-2023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8-11
实施日期
2023-11-11
发布单位/组织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行政监督管理检查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主体开展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人:
高宇、刘云雁、高立新、李璧、高源、蔚恒瑞、贾一英、桑飞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1406

朔州市地方标准

DB1400/T3—2023

市场监管领域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

2023-08-11发布2023-08-11实施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00/T3—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原则和适用范围......................................................................1

5信用修复............................................................................2

6信用修复方式........................................................................3

7信用修复撤销........................................................................3

8应急状态信用修复....................................................................4

9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4

I

DB1400/T3—202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标准由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宇、刘云雁、高立新、李璧、贾一英、桑飞、高源、蔚恒瑞。

II

DB1400/T3—2023

市场监管领域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市场监管领域政府部门开展信用修复的术语和定义、修复原则和适用范围、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方式、信用修复撤销、应急状态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本文件适用于朔州市本级、县及县级市(区)二级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

简称部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信用修复

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

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

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3.2失信信息

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经营异常

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3.3失信信息标注

是指信用主体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相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平台就其失信信息进行标注,

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失信行为状态解释或说明。

4原则和适用范围

4.1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1

DB1400/T3—2023

4.2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

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4.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标注为经营异常状

态和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4.4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内容主要包括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5.1经营异常名录修复

5.1.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由列入单位负责。

5.1.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

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1.3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将企业移出异常名录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以下简称受理人)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见附录A),并

做好记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见附录B)

b)检查核实。受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检查核

实时,一般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或者利用专业

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c)审批决定。受理人报相关负责人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的处理决定(见附录C)。

d)信息公示。作出决定的部门将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名下并公示。

5.1.4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信

息。

5.2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

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并终止公示。

5.2.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认定单位负责。

5.2.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公示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并终

止公示。

5.2.3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提前移出条件的,

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5.2.4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a)受理申请。受理人员(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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