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3024-2020 医学检验危急值获取与应用技术规范

DB11/T 3024-2020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btaining and applying critical values in medical laboratory testin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3024-2020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4-08
实施日期
2020-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20

C5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3024—2020

医学检验危急值获取与应用技术规范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criticalvalueobtainmentandapplicationin

laboratorymedicine

2020-04-08发布2020-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3024—2020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

制和改进中心、航空总医院、北京医院、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河北省临床检

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天津市临床检验中心、天津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清涛、周睿、王丹、高志琪、郭健、尹弘毅、左畅、梁玉芳、张顺利、高华

英、张涛、陆珊、刘颖、黄高平、张宏家、高黎、赵建宏、冯志山、杨彬、张连祥。

I

DB11/T3024—2020

医学检验危急值获取与应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检验危急值基本要求、获取、应用、监控与跟踪、信息化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危急值报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576.1—2018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学检验危急值criticalvalueinlaboratorymedicine

指临床若不及时进行干预,可直接危及患者生命的实验室检测值,以下简称危急值。

3.2

危急值报告criticalvaluereporting

指实验室获取医学检验数据、确定危急值,并用于临床确认、处理危急值的全过程。

3.3

首次危急值first-timecriticalvalue

指同一患者同一检测项目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多次危急值中第一次出现的危急值。

3.4

质量指标qualityindicator

一组内在特征满足要求的程度的度量。

[GB/T22576.1—2018,定义3.19]

4基本要求

4.1危急值管理小组

1

DB11/T3024—2020

医疗机构应设立危急值管理小组,小组成员至少要包括医务部门、实验室、护理部门、临床科室、

信息部门。管理小组需要对危急值的获取、应用、监控与跟踪、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明确分工,设置相应

的岗位职责。

4.2危急值管理内容

4.2.1制定危急值管理制度

危急值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组织实验室和临床科室评审,明确是否设置首次危急值;

b)对于不同类型的患者(如门诊、急诊、住院患者)结果出现危急值后,应规定危急值的报告流

程,如第一接收人、第二接收人等信息;

c)应规定实验室危急值通报时限;

d)应规定临床科室危急值确认时限;

e)应对危急值报告进行记录并存档;

f)危急值的基本项目;

g)危急值项目的分层界限值;

4.2.2危急值制度管理与监督

管理与监督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应规定定期召开危急值沟通会,并形成记录;

b)应参加所在地区的危急值室间质量评价计划;

c)医疗机构内可实施危急值报告的监控与跟踪,定期审核数据,评估达标率;

d)信息部门应保障配套的危急值信息化建设,实现危急值获取、应用、监控、跟踪、记录等功能。

4.3危急值的项目设置

4.3.1成人危急值的基本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血钾、血钠、

血钙、血糖、凝血酶原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血气(酸碱度、

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血培养、脑脊液培养。

4.3.2成人危急值的建议项目宜包括:肌酐、尿素、心肌肌钙蛋白T(或心肌肌钙蛋白I)、淀粉酶、纤

维蛋白原。

4.3.3儿童危急值的基本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血钾、血钠、

血钙、血糖、总胆红素、凝血酶原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血气

(酸碱度、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血培养、脑脊液培养。

5危急值的获取

5.1危急值管理小组应定期更新危急值获取的相关信息,如危急值项目、界限值、首次危急值、通报

时间等内容。

5.2危急值小组如设置首次危急值,宜考虑危急值出现的间隔时间、数值波动范围、是否专科等方面

因素。

5.3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危急值。

5.4实验室应报告并记录危急值,记录宜包括但不限于:科室、患者姓名、患者病历号、危急值标本

唯一识别信息、危急值项目、检测结果,通报时间、通报人、接收人、是否回读(仅限于电话通报)。

2

DB11/T3024—2020

5.5对同一患者同一检测项目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出现危急值,实验室应保留所有检测结果,并可追溯

到该样本相关信息(如:检测仪器等)。

6危急值的应用

6.1临床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危急值。

6.2临床科室接收危急值时应回读(仅限电话通报),回读内容至少应包括:患者姓名、患者病历号、

危急值标本唯一识别信息、危急值项目、检测结果。

6.3临床科室应保留危急值确认记录,记录宜包括但不限于:科室、患者姓名、患者病历号、危急值

标本唯一识别信息、危急值项目、检测结果,通报时间、通报人、接收人、是否回读(仅限电话通报)。

6.4临床科室应定期监控评估危急值相关质量指标,如:危急值临床干预率、危急值假阳性率等。

7危急值的监控与跟踪

7.1Ⅰ类质量指标用于危急值报告全过程的室间、室内监控。Ⅱ类质量指标用于危急值报告全过程的

室内跟踪。

7.2应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危急值室间质量评价计划,对危急值I类质量指标实施监控。

7.3当危急值I类质量指标不达标时,应按规定启动危急值Ⅱ类质量指标的跟踪。

7.4危急值Ⅰ类质量指标,见表1。

表1危急值Ⅰ类质量指标

序号类别名称公式用途说明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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