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DB34/T 1910-2013 Guidelin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 Quartz San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7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马鞍山安质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胡郑毛、张先才、张先飞、华绍广、吴将有、李刚、陈超、杨卿。
- 出版信息:
-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7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Guidelineforoccupationalhazardspreventionandcontrolmanagementinquartz
sandprocessingenterprises
2013-07-29发布2013-08-29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910—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马鞍山安质环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郑毛、张先才、张先飞、华绍广、吴将有、李刚、陈超、杨卿。
I
DB34/T1910—2013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基本要求、选址和总体布局、技术控制措施、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设施检测、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石英砂加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设计、评价、检测、管理和监督。
现有石英砂加工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60.2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89.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GBZ/T189.8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
GBZ/T19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192.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英砂加工企业quartzsandprocessingenterprises
以石英砂(粉)为产品,采用系统工艺和专业设备对石英原料进行破碎、粉碎或烘干并进行包装、
储存的企业。
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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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防
职业病的发生。
4.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和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
行。
4.3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47号)要求进行落实,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严格执行。
4.5新建石英砂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干法不得低于10万吨,湿法不得低于5万吨。
4.6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严禁采用人工投料、原料露天自然风干、土法水煤气生产等工艺。石英砂加工企业优先采用湿
法生产工艺。烘干企业应优先考虑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生产过程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集中
监控。对于产生粉尘和毒物的工艺过程,应采用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产设备和工艺。
干石英砂(粉)的输送应使用密闭措施,减少中间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输送距离。
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
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浓度符合附录D.1的要求,工作场
所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符合附录D.2的要求,工作场所噪声和高温的强度应符合附录D.3
的要求。
——严禁使用2.2米以下水环式水煤气生产设备。
4.7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积极参加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持续改进职业卫生工作,不断改善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4.8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皖安监健〔2013〕
42号)要求,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进行自查自改。
——每半年至少自查1次,针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自查自改资料应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5选址与总体布局
5.1选址
5.1.1石英砂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GB50187、GBZ1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土地规划部门要求。
5.1.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夏季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址距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要求确定。
5.2总体布局
5.2.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
与生活区之间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5.2.2石英砂加工企业产生粉尘、噪声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生产场所必须与有人的作业场所隔离,
宜将车间按产生粉尘、噪声场所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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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采用高温热源烘干的石英砂加工企业,其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
的下风侧;其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生产车间的
厂房面积和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布置和通风除尘的要求;筛分和包装车间宜采用多层结构厂房。
5.2.4石英砂加工企业的颚破、锤破、球磨、筛分、包装应隔离布置,防止噪声和粉尘的交叉污染。
6技术控制措施
6.1防尘
6.1.1石料筛选不得采用敞开式作业,宜与石料破碎合并进行。
6.1.2粉碎、破碎应采用机械化进料方式。
——湿法破碎设备进料口上方应安装连续喷水装置,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粉尘的产生,应设置半密闭
罩,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除尘。
——干法石英砂进料口应设置成半封闭罩,罩口设置水喷雾装置,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
除尘。
——轮碾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进料方式,应设置料仓自动放料。
——转运石料和石英砂的铲车和行车等设备的操作室应密闭并设置空调。
6.1.3干燥设备排出的含尘气体,温度较高,湿度较大,宜采用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若选用干式除
尘器,应采用防结露和防堵塞的措施。石英砂加工设备除尘器的选用参考附录B。
——干燥设备的卸料口、料槽应密闭,在受料端应设密闭罩并排风除尘。
6.1.4球磨机应安装在独立的密闭间内。球磨进料口和包装口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
6.1.5石英砂加工各种生产设备排风量参考附录A。
6.1.6石英砂筛分房应整体密闭,不应漏风,并通过排风保持室内负压。在设备运转期间严禁人员出
入筛分房内。筛面应密闭,并在受料端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6.1.7石英砂下料口管道保持负压,减少一次扬尘。包装口应设置局部排风罩,并在后方或上侧排风
除尘,排风量依据罩口面积确定,罩口平均风速不得低于1.5m/s,并选择适宜的呼吸带风速。
6.1.8石英砂包装间应配备真空清扫装置,及时清扫室内落尘。
6.1.9输送干石英砂(粉)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全密闭或上部密闭方式,并设置通风除尘系统。带
式输送机的转运点、末端卸料点,应排风除尘。
6.1.10斗式提升机严格密闭,在下部应排风除尘,当高度大于10米时,上部也应排风除尘。
6.1.11螺旋输送机应密封,应在适宜位置安装吸风口,保持内部负压。
6.1.12储存干石英砂(粉)的料仓应严密不漏风,应在顶部设置排风及除尘装置,其风量应考虑消除
进料产生的正压影响。
6.1.13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如必须
水平设置时,管道不宜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各种通风除尘
风道内适宜空气流速参考附录C。
6.1.14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料宜入库,不宜露天存放,若露天存放,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控制措施。
6.1.1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将袋装干石英砂(粉)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库房中应定期进
行湿法清扫或使用真空清扫装置清扫。
6.2防噪声
6.2.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优先考虑使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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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颚破机、锤破机、球磨机、除尘风机应采用基础减震措施,做好设备部件的动平衡和静平衡,
减少激发振动的动力。
6.2.3颚破机宜采用地下式布置。锤破机、球磨机应制作隔声室,减少噪声传播。
6.2.4除尘风机、空气压缩机应采用消音措施。
6.3防一氧化碳
采用煤气作为烘干能源的石英砂加工企业,在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管道连接处应根据GBZ/T223
的要求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泄漏报警仪。
6.4防高温
6.4.1烘干车间宜采用敞开式布置,如烘干设备必须设置在车间内,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
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6.4.2石英砂加工企业在破碎、投料等露天作业岗位及司炉工岗位应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
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6.4.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为从事露天作业的铲车设置有空调的驾驶室。
7现场作业要求
7.1石英砂加工企业现场作业应严格执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粉尘作业开始应先开除尘机(组),
后启动生产设备,作业结束应先关闭生产设备,后关除尘机(组)。
7.2石英砂加工企业厂区内应配备真空清扫装置,保持厂区及道路干净、整洁。
7.3石英砂加工企业场地应平整、硬化。
7.4石英砂加工企业的作业场所严禁住人。严禁在粉尘作业区饮食、休息。粉尘作业区的工作室和休
息室应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增压功能的设施。
7.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在生产区设置更衣室、淋浴室。便服与防护服须分柜分别存放,便于接尘工人
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和下班后淋浴。
7.6石英砂加工企业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
压缩空气吹扫。
7.7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GBZ158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一氧化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一氧化碳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一
氧化碳的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7.8石英砂加工企业存在高温和一氧化碳等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暑、防烫伤、防中毒的应急药品和器材。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设施检测
8.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周对作业场
所矽尘浓度、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正常情况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
一氧化碳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异常情况下及时监测。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时,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至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生产。日常监测结果在监测点
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GBZ159的要求,检测方法应符合GBZ/T160.28、GBZ/T189.7、GB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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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GBZ/T192.1和GBZ/T192.2的要求。
8.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采取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
价结果。
8.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每年至少一次对职业危害防
护设施的性能参数和运行效果进行检测或评估,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结果记入相关技术档案。不得擅
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9劳动防护用品
9.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废等制度。
9.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
用品。
——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GB/T18664和GB/T23466的要求。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产品
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标识“QS”和安全标志标识“LA”。
——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者应配备防尘服、防尘帽、劳保鞋、防尘口罩;装载机、球磨机等岗位工
人还需配备耳塞或耳罩。
9.3石英砂加工企业防尘口罩应选择不低于KN95型口罩。
9.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5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其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更换、报废。报废后应
及时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9.6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加强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防护用品一旦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
10应急救援
10.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建立高温中暑和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包括应急
救援范围、依据文件、应急救援程序、应急救援内容与方法、应急救援组织和机构、应急救援通讯等内
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定期进行修订。
10.2石英砂加工企业可能发生一氧化碳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担架、给氧设
施和其他救援设施。
10.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队,救援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保证应急救援
的安全有效。
10.4石英砂加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1职业健康监护
11.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
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本人。具体检查项目和周期应符合GBZ188的规定。职
业健康检查应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企业应当对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铲车司机、司炉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
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
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11.2石英砂加工企业的粉尘作业人员和矽肺患者离岗后应进行医学随访,接触粉尘工龄在10年(含
10年)以下者,随访15年,接触矽尘工龄超过10年者,随访21年,随访周期均为每3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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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接触矽尘工龄在3年(含3年)以下者,且接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可以不随访。矽肺患者在离
岗(包括退职)或退休后应每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
11.3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与
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和室外高于35℃以上其他有危害的作业。
11.4石英砂加工企业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作业人员,应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
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
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治疗和康复。
11.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的
规定,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石英砂加工企业不同岗位职业健康检查及周期、常见职业禁忌证和主要职业病参考附录F。
12管理措施
12.1石英砂加工企业必须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
训。
12.2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目标、
措施、责任部门、考核指标、评估办法等内容。
12.3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企
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相应责任。
12.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2.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
档案备查。职业卫生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12.6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并为离岗
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资料;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2.7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将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48号)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变更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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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2.7.1石英砂加工企业与劳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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