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283-202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DB15/T 283-202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283-2023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7-25
实施日期
2023-08-25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40

CCSB05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83—2023

代替DB15/T283—2007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Technicalregulationsforsettingaparthillsincludingsandarea

fortreegrowing

2023-07-25发布2023-08-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283—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1

5封育对象...........................................................................1

6封育目标确定.......................................................................2

7封育方式确定.......................................................................3

8封育年限...........................................................................3

9封育措施...........................................................................3

10作业设计..........................................................................5

11封育成效评价......................................................................6

12档案管理..........................................................................8

附录A(规范性)封山(沙)育林区小班现状调查记载表...................................9

附录B(规范性)封山(沙)育林区小班作业设计一览表..................................10

附录C(规范性)封山(沙)育林面积统计汇总表........................................11

附录D(规范性)封山(沙)育林成效评价统计表.........................................14

I

DB15/T28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283—2007《内蒙古自治区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与DB15/T283—2007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

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的第2章);

c)删除了“术语和定义”(2007年版的第3章);

d)更改了“总则”(见第4章,2007年版的第4章);

e)删除了封育对象宜林地,修改了封育条件和封育类型(见第5章、第6章,2007年版的第5

章、第6章);

f)增加了封育分区,修改了封育年限(见第8章,2007年版的第8章);

g)更改了封育作业(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10章);

h)删除了封山(沙)育林规划(见2007年版的9.1);

i)删除了封山(沙)育林核查(见2007年版的11.1);

j)修改了封育成效标准(见第11章,2007年版的11.2);

k)更改了附录中表的部分内容和格式。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林业和草原监测规划院、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治沙造

林处、清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建明、张惠良、由海忠、郭卫东、姚绍刚、闫玲、高鹏、徐翔宇、刘梅、高

岗、张根喜、段广军、乔宏龙、冯海叶。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2年首次发布为DB15/T20-92,1998年第一次修订为DB15/T283—1998,2007年第二次修订

为DB15/T283—2007;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

DB15/T283—202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封山(沙)育林的封育对象、封育类型、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作业设计、

封育成效评价、档案管理等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封山(沙)育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516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

GB/T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LY/T1812林地分类

LY/T1821林业地图图式

DB15/T389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总则

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应充分保护封育区内已有的天然林木、幼苗幼树、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实

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坚持以封为主,人为促进为辅。在完全依靠自然力难以恢复森林植被时,可进行适当的人为干预,

实行封(育)、管(护)、补(植)并举,乔灌草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根据封育区内的地形、土壤、植被等立地条件,制定相应的封育措施。

同时,分区域评价封育成效。区域划分按照GB/T15776附录A、附录B的规定执行。

恢复森林和提高质量兼顾。应充分发挥封山(沙)育林恢复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的作用。优

先采取封山(沙)育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对于郁闭度0.4以下的乔木林,应优先采取封山(沙)育

林措施提高森林质量。郁闭度测定方法按照GB/T26424的规定执行。

5封育对象

1

DB15/T283—2023

5.1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

疏林地、迹地、造林失败地的标准按照LY/T1812的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施封育:

a)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公顷30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公顷60株以上。如

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则按每公顷内针叶母树除以30加上阔叶母树除以60之和,如

大于或等于1则符合条件;

b)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公顷6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45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

叶树幼苗和阔叶树幼苗,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

c)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公顷45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公顷300株以上。如同时有针

叶树幼树和阔叶树幼树,则按比例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同a);

d)封育区内同时分布有针叶树的母树、幼苗、幼树和阔叶树的母树、幼苗、幼树,则分别按比例

计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计算方式和判断标准同a);

e)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450个以上;

f)干旱区、极干旱区,针叶母树每公顷15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公顷30株以上,或针叶树幼苗每

公顷30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公顷225株以上,或针叶树幼树每公顷300株以上或阔叶树

幼树每公顷150株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公顷225个以上;

g)其他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5.2乔木林地

郁闭度<0.40。

5.3灌木林地

盖度<50%。

6封育目标确定

6.1乔木型

6.1.1符合5.1中a)、b)、c)、d)、e)规定封育条件的,应优先封育为乔木林。

6.1.2符合5.2封育条件的,应优先封育为乔木林。

6.1.3符合5.1中f)、g)规定封育条件的,母树下种良好的,或幼苗幼树生长发育良好的,应优先封

育为乔木林。

6.2乔灌型

6.2.1符合5.1中a)、b)、c)、d)、e)规定封育条件的,但母树下种不良、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良的,

可封育为乔灌林。

6.2.2符合5.1中f)、g)规定封育条件的,封育时具有乔、灌树种的,可封育为乔灌林。

6.3灌木型

达到封育条件,难以封育成乔木林、乔灌林的,可封育为灌木林。

6.4灌草型

干旱区、极干旱区,由灌木树种组成达到封育条件,难以封育成为乔木林、乔灌林、灌木林的,可

封育为灌草。

2

DB15/T283—2023

7封育方式确定

7.1全封

偏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严重地区、干旱区或极干旱区的

封育区,以及人畜活动频繁地段、其他生态脆弱而植被恢复困难地段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

7.2半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人畜活动对封育成效影响较小的封育区,可采用半

封。

7.3轮封

需要在封育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对封育成效影响较小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

8封育年限

8.1封育年限根据封育区所在的封育区域、封育类型确定。

8.2封育区域按照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见附录A、附录B。

8.3生态公益林的封育年限按GB/T18337.1—2001中11.1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封育年限按表

1的规定执行。

表1不同封育类型和封育区域的封育年限表

单位为年

封育区域

封育对象封育类型

寒温带区、中温带区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

乔木型8~99~1010

疏林地、迹地、造林乔灌型6~77~88

失败地灌木型55~66

灌草型4~55~66

乔木型

乔木林地、灌木林地4~55~66~7

灌木型

9封育措施

9.1封禁设施设置

9.1.1围栏

在牲畜活动频繁地区,可设置围栏、围壕(沟),或栽植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9.1.2哨卡

对于管护困难的封育区可在山口、沟口等人员活动频繁处设哨卡,加强封育区管护。

9.1.3标志牌

3

DB15/T283—2023

封育单位应明文规定封育制度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公示。同时,在封育区周界明显处,如主要山口、

沟口、主要交通路口等应树立坚固的标志牌,标明工程名称、封育区四至范围、面积、年限、方式、措

施、责任人等内容。封育面积100hm2以上至少应设立1块固定标牌,人烟稀少的区域可相对减少。

9.1.4界桩

封育区无明显边界或无区分标志物时,可设置界桩以示界线。

9.2保护措施

开展管护。安排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开展对封育区的巡护,防止人畜随意进入封育区,危害幼苗幼

树。

预防火灾。将封育区纳入森林防火对象,在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也做好火灾应急扑救预案。

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将封育区纳入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范围,积极防控,一旦发生危害,及时采取有

效的无公害除治措施,防止成灾。

9.3育林措施

9.3.1原则

有萌蘖能力的乔、灌木幼树、母树,可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

根据当地条件,对符合封育目标或价值较高的树种,特别是珍贵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

间苗、抗旱等培育措施。

位于半干旱区、干旱区、极干旱区的封育区,有条件的地段可进行浇水,促进母树和幼苗、幼树生

长。

在沙地封育区,特别在风沙活动强烈的流动沙地(丘)可采取沙障固沙等措施促进封育。

9.3.2乔木型

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的乔木,但因灌草覆盖度较大或枯落物层较厚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

带状或块状割灌、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

乔木母树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按成效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补植或

补播,补植或补播技术措施按DB15/T389的规定执行,形成混交林。

对树种组成单一、结构层次简单、林下幼苗幼树多的乔木林地封育小班,可采取点状、团状疏伐的

方法透光,促进林下幼苗、幼树生长,逐渐形成异龄复层结构的林分。

乔木林地封育区乔木株数少、郁闭度低、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采取林冠下、林中空地补植补播的

人工促进方式,补植或补播技术措施按DB15/T389的规定执行。

9.3.3乔灌型

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的乔、灌木,但因草本覆盖度较大或枯落物层较厚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

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

乔木、灌木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灌分布不均匀的地块,可按成效评价标准的要求,优先选

择灌木树种进行补植、补播,补植、补播技术措施按DB15/T389的规定执行。

可根据需要,对有萌芽能力的灌木进行平茬或断根复壮,增强其萌蘖能力。

9.3.4灌木型

4

DB15/T283—2023

有较强天然下种能力的灌木,但因草本覆盖度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可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

破土整地,实行人工促进更新。

灌木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灌分布不均匀的地段,可按成效评价标准的要求,补植、补播灌

木树种,补植、补播技术措施按DB15/T389的规定执行。

9.3.5灌草型

在干旱区、极干旱区,经过封育难以达到灌木林标准的,可封育为灌草型,适当采取补植牧草提高

植被盖度。

10作业设计

10.1作业设计调查

10.1.1基本情况收集

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封育区的地形、地貌、气候、土壤、水文等。

社会经济条件:包括当地人口、交通、农业生产、收入、农村生产生活用材、能源和饲料供需等条

件及今后当地发展前景等。

植被状况:包括当地曾分布的自然植被类型,现有天然更新和萌蘖能力强的树种分布情况,以及森

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等。

10.1.2封育区调查

10.1.2.1封育小班划分

封育小班划分按GB/T26424的规定执行。

10.1.2.2小班调查

10.1.2.2.1小班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封育小班调查因子见附录A。

10.1.2.2.2小班调查的抽样强度,根据小班面积确定,其中,最低抽取的调查面积不小于400m2,见

表2。

表2封育小班调查抽样强度表

小班面积抽样强度

hm2%

≤5≥1.2

>5≥1

>10≥0.5

>20≥0.3

10.1.2.2.3样地、样线应按以下方法设置:

a)样地采用在小班内机械布设,形状宜为方形或圆形,调查对象为母树、根株时样地面积200m2~

400m2,调查对象为幼树、幼苗时样地面积50m2~100m2。样地数量按小班面积、抽样强度、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