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411-2023 黑龙江省大型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实施指南

DB23/T 3411-2023 Guidelines for Carbon Footprint Accounting and Carbon Neutrality Implementation of Large-scale Event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3411-2023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3-20
实施日期
2023-04-19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10

CCSZ04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3411—2023

黑龙江省大型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

实施指南

2023-03-20发布2023-04-19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3411-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碳足迹核算...........................................................................2

5碳中和实施流程.......................................................................2

附录A(规范性)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4

附录B(资料性)大型活动碳中和声明内容与格式模板.......................................7

参考文献...............................................................................8

I

DB23/T341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邢洁、张雪梅、刘侨博、孙赫奕、李草青青、李婉婷、刘婧祎、吴云莹、陈晓

慧、刘惠宁、姜中君、柳明、刘云鹏。

II

DB23/T3411-2023

黑龙江省大型活动碳足迹核算与碳中和

实施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黑龙江省大型活动碳足迹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以及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

定与发布、减排行动的实施、碳中和实现、碳中和声明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大型活动碳足迹的核算以及碳中和的实施,其他活动可参照本文件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1598-2015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32150-2015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3术语和定义

GB/T31598-2015、GB/T3215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型活动large-scaleevent

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内开展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聚集行动,包括演出、赛事、会

议、论坛、展览等。

3.2

碳足迹carbonfootprint

大型活动全过程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

3.3

碳中和carbonneutrality

在实施碳减排行动基础上,通过购买碳配额、碳信用或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抵消大

型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4

碳配额carbonallowance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可用于交易和碳市场重点排放

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碳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3.5

碳信用carbon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签发

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指标。碳信用的计量单位为碳信用额,1个碳信用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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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碳足迹核算

4.1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包括:

a)地理边界包括大型活动举办场地的地理范围以及参加活动人员往返差旅活动涉及的地理范围;

b)时间边界包括大型活动的筹备、举办和收尾阶段,其中,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为鼓励性边界;

c)设施边界包括为大型活动举办场地服务的固定设施(如锅炉)与移动设施(如车辆)。

4.2核算方法

4.2.1排放源类型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排放、净购入电力热力排放、交通排

放、住宿餐饮排放、活动用品隐含的碳排放、废弃物处理产生的排放等。

4.2.2本文件附录A给出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依据的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

5碳中和实施流程

5.1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发布

5.1.1大型活动组织者在大型活动筹备阶段制定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是十分必要的,实施计划宜

包括:

a)确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与碳中和的边界,并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源的识别和

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可参考本指南第4.2章;

b)提出减排措施。为组织方和参与方在大型活动的筹备、举办和收尾阶段提供减排方案;

c)明确碳中和抵消方式。可选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的形式进行抵消。

5.1.2大型活动组织者宜尽量发布碳中和实施计划,用来给出大型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

活动内容、预计参加人数、预估排放量、减排措施、碳中和的抵销方式及预期实现碳中和日期等信息。

5.2减排行动的实施

大型活动组织者宜根据碳中和实施计划,从低碳场地、低碳交通、低碳住宿、低碳餐饮、低碳公务、

垃圾分类等方面分类执行减排行动,并开展“碳中和”理念宣传。

5.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大型活动组织者宜根据大型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为碳抵消提供准确依据。

5.4碳中和实现

5.4.1碳中和实现的界定条件

用于抵消的碳配额、碳信用、碳汇量大于等于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中所覆盖的核算边界的温室

气体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了碳中和。反之,则不能界定达成碳中和。

5.4.2碳中和抵消方式

5.4.2.1通过取得碳配额、碳信用抵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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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1.1用于抵消大型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在相应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注册登记

机构注销,且已注销的碳配额或碳信用可追溯并可提供相应证明是至关重要的。

5.4.2.1.2推荐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碳配额或碳信用进行抵消,且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宜晚于大型

活动结束后1年内。

a)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b)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c)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宜尽可能优先选取黑龙江省

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d)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5.4.2.2通过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抵消

5.4.2.2.1采用此方式实施碳中和时宜满足下述要求:

e)新建林业项目的碳汇量核算依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公布的造林/再造林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方法学,并经具有造林/再造林专业领域资质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机构实施认

证是至关重要的;

f)新建林业项目用于中和大型活动的碳汇量不再具有任何其他用途;

a)大型活动组织者宜尽量保存并在公开渠道对外公示新建林业项目的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树种、

造林面积、造林/再造林计划、监测计划、碳汇量及其对应的时间段等信息。

5.4.2.2.2通过新建林业项目的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宜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

5.4.3碳中和确认

大型活动组织者宜考虑通过自我承诺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独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认实现碳中和。

承诺和评价工作可参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中的相

关要求。

5.5碳中和声明

大型活动组织者原则上宜在实现碳中和之后向社会做出公开声明,声明内容与格式见附录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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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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