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3020-2018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DB12/T 3020-2018 Jingjinjihe Expressway Intellig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ystem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3020-2018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4-16
实施日期
2018-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交通和运输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新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用以指导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智能管 理与服务系统的实施、维护及管理。 改扩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可参考本标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
左海波、曹利民、石淑珍、王群彦、徐东彬、贾浩然、吕南航、邹杰、鲁建领、耿海路、于加晴、 赵建东、 顾思思、何培舟、高海龙、盛刚、孙玮、张树杰、郑豆豆、杨晓寒、刘见振、王黎、朱建军、李金蔚、王倩、周兰孙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R04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3020—2018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

规范

SpecificationofBeijing-Tianjin-Hebeiexpresswayintelligentmanagementand

servicesystem

2018-04-16发布2018-06-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3020—2018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和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海波、曹利民、石淑珍、王群彦、徐东彬、贾浩然、吕南航、邹杰、鲁建领、

耿海路、于加晴、赵建东、顾思思、何培舟、高海龙、盛刚、孙玮、张树杰、郑豆豆、杨晓寒、刘见振、

王黎、朱建军、李金蔚、王倩、周兰孙、蔚静婷、于文杰。

I

DB12/T3020—2018

引言

为提高京津冀区域高速公路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区域内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统一京津冀

区域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及运行规程,指导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

发展,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所辖高速公路联网系统的现状及技术发展

趋势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共同审定、同步实施。

II

DB12/T3020—2018

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总体要求、协同管理平台、信息采集、信息传

输和公众出行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新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用以指导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智能管

理与服务系统的实施、维护及管理。改扩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3828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JT/T456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交通数据库报表格式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D70/2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D8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TD70/2-01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JTG/TD70/2-02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省级路网中心provincialhighwaymonitoringcenter

由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设立的,负责本省(市)高

速公路路网管理与服务的专门部门。

3.2

协同管理平台coordinationmanagementplatform

部署于省级路网中心,实现京津冀三地间跨省(市)高速公路网数据交换、日常交通协调管理、突

发事件应急协同与公众出行信息共享发布等的管理平台。

3.3

路网监测点highwaymonitoringpoint

对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状态有重要影响的重要路段(易拥堵路段、突发事件多发路

段、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长下坡路段等)、大型桥梁、长大隧道、互通立交、收费站、治超站、服

务区、停车区等高速公路节点和路段。

3.4

1

DB12/T3020—2018

交通突发事件trafficemergency

由自然灾害、交通运输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速公

路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

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

件。

4总体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由协同管理平台构成,其建设实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

建设程序、京津冀发展规划及建设要求。

4.1.2协同管理平台宜作为独立系统存在,应与省级路网中心系统进行物理隔离。协同管理平台之间

进行省界邻近范围内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日常交通协调管理信息、公众出行服务信息等数据的交互与

共享,实现交通突发事件的协同联动和应急处置等。

4.1.3省级路网中心系统为协同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支撑,执行京津冀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路网协同

管理功能。

4.2系统运营管理

4.2.1省级路网中心应加强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

理等,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与信息互联互通。

4.2.2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应采用交通行业统一的密钥安全认证服务体系对数据交互

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4.2.3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安全保护体系应符合GB/T22239规定。

4.2.4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传输网络应充分利用行业内外各类通信传输资源,按照

“公专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网和联网,可通过省界收费站实现三地信息的互联互通。

4.2.5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信息发布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3信息采集与发布

4.3.1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基础信息、应急资源信

息、路网运行信息等,应符合JT/T456、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

4.3.2信息采集设备配置应符合JTGB01、JTGD80以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

4.3.3本标准只对道路主线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规范,隧道相关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和本省有

关标准规范执行。

4.3.4京津冀高速公路智能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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