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三明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资源与河务管理中心、三明市河长制办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幸福河湖促进会、三明市幸福河湖促进会、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洪恒昌、李茜、谢光球、梁静、曹朝文、王彬彬、廖立伟、李巍、陈吉明、丘轲昌、陈俊钢、杨海金、许敬诚、李雅萍。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99
CCSZ04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164—2024
河湖巡查与问题处置准则
Guidelinesforriverandlakepatrolandproblemhandling
2024-02-21发布2024-05-21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164—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河湖巡查要求.......................................................................2
6问题处置要求.......................................................................4
7问题督办要求.......................................................................5
8监督考核要求.......................................................................5
附录A(规范性)巡查日志编号规则.....................................................6
附录B(资料性)不同巡查情况的通话表达示例...........................................7
附录C(规范性)问题分类清单.........................................................8
附录D(资料性)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单示例..............................................11
附录E(资料性)河湖问题处置情况反馈表..............................................12
附录F(资料性)河湖问题处置评议表..................................................13
附录G(资料性)河湖问题处置情况统计表..............................................14
参考文献.............................................................................15
I
DB35/T216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三明市水利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水利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三明市水利局、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水资源与河务管理中心、三明市河长制办
公室、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幸福河湖促进会、三明市幸福河湖促进会、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恒昌、李茜、谢光球、梁静、曹朝文、王彬彬、廖立伟、李巍、陈吉明、
丘轲昌、陈俊钢、杨海金、许敬诚、李雅萍。
II
DB35/T2164—2024
河湖巡查与问题处置准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巡查与问题处置工作的基本要求、河湖巡查要求、问题处置要求、问题督办要求、
监督考核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河湖巡查与问题处置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5/T1957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
DB35/T2156“政协委员河长”民主监督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35/T19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巡查patrol
河长、河道专管员等对河湖进行巡视、检查、发现、记录并上传问题的行为。
销号eliminatethenumber
对巡查人员上传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判定是否完成整改、是否做好整改情况记录(归档)的
过程。
4基本要求
河湖巡查与问题处置的工作流程见图1。
省、市、县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
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
乡、村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应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生态敏感的河段
(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属地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对河湖巡查问题进行审核、建档、上传、分类分级、流转,
相关部门接收后及时落实整改反馈,并提交至属地河长办销号。
属地河长办牵头相关部门开展问题督办,问题督办单位(以下简称督办单位)对问题处置情况进
行跟踪、定期汇总并及时向属地河长办反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河湖问题,各级河长、河长办应认真登记、核实,参照图1的程序处理,并及
时反馈至举报投诉人。
1
DB35/T2164—2024
告知原因
未通过
审核通过建档上传分类分级问题流转自行处置
一般问题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处置
上报较严重问题属地河长办组织处置
重大问题上级河长办牵头处置
记录下发督办通知单
超时或
督办不符合整改反馈
发现问题
要求
河长
符合要求
河道专管员
特色河长
销号
群众
其他
河湖巡查问题处置
图1河湖巡查与问题处置工作流程图
5河湖巡查要求
巡查人员
河湖巡查人员包括:
a)河长;
b)河长办工作人员;
c)聘用制工作人员,如河道专管员、第三方保洁人员等;
d)特色河长,如“政协委员河长”、检察官河长、河道警长等;
e)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等。
巡查范围
河长、河道专管员和特色河长应基于河长办指定的范围开展河湖巡查工作,重点巡查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关注度高、管护难度大的区域。
巡查内容
河湖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河道有无垃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倾倒垃圾、废土弃渣、工业固废等固体废物,河湖
保洁是否到位;
b)河道有无障碍:河道是否存在明显碍洪物、河床是否存在明显淤塞,河底是否存在明显淤积;
c)河水水体感官指标有无异常:水体是否存在发黑、发黄、发白、发臭、浑浊等现象;
d)入河排放口有无违规:是否有违法新增排污口,排放口是否存在异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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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水生态有无破坏:是否存在电、毒、炸鱼以及破坏湿地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水电站是否
落实生态下泄流量;
f)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无违章:是否存在涉水违法建筑物、违章搭盖、擅自围垦、填堵河道以及其
他侵占河道的行为;是否存在破坏涉水工程的行为(如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库、护岸等),
是否擅自在堤防、大坝管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砂、挖石、修坟等;
g)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河长公示牌、河道界桩等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
响使用的问题;
h)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i)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的问题。
巡查频次
5.4.1河长巡查频次如下:
a)设区的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b)县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c)乡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
5.4.2河道专管员应每日巡查一次。
5.4.3“政协委员河长”巡查频次应符合DB35/T2156的规定,其他特色河长巡查频次按相关规定执
行。
5.4.4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段,巡查人员应加密巡查频次。
巡查方式
5.5.1应采取步行或步行为主的方式开展河湖巡查。
5.5.2应依托省级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移动端APP等智慧河湖监管工具开展河湖巡查。对于通行
困难的河段或巡查盲区,可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
5.5.3可结合实地暗访、全线督查、随机询问、书面问卷调查、查阅佐证材料等方式开展巡查。
巡查日志
5.6.1河长、河道专管员和特色河长应记录巡查日志,并上报至属地河长办或省级河湖长制综合管理
平台。巡查日志设唯一编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编号与记录表一一对应。
5.6.2巡查日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巡查起止时间;
b)巡查人员;
c)巡查路线;
d)发现问题:问题的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
e)处置情况: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报告的情况,以及
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
5.6.3巡查日志宜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记录:文字、录音录屏、截图拍照、视频、语音通话、视
频通话、现场直播,也可采用其他记录方式。图片、视频应画面清晰、无虚焦,事件主体突出;图像尺
寸像素应不低于1920px×1080px,视频帧率不应低于25fps/s。
5.6.4采用移动端APP记录时,应开启移动设备定位功能,上报事发地点的地理坐标,精度为坐标值
小数点后8位数。
5.6.5采用语音通话、视频通话、在线直播时,巡查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描述发现问题的类型、详情、
事发地点(河段)、时间。不同巡查情况的通话表达示例见附录B。
3
DB35/T2164—2024
5.6.6采用视频通话或现场直播时,巡查人员应提供问题实况镜头以及特写镜头。
6问题处置要求
问题分类分级
属地河长办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对问题进行分类,并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类问题
按政府职能分工确定具体责任部门:
a)一般问题(日常管护问题);
b)较严重问题;
c)重大问题。
问题流转
6.2.1属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交由同级相关责任部门限期处理,由同级河长办负责督促落实处置。
6.2.2涉及多部门的,应由本级河长指定牵头部门或河长办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
期限,负责落实处置,各责任部门配合。
6.2.3属职权范围外的问题,应及时提请上级河长或河长办协调解决。
具体处置要求
6.3.1未涉及跨区域河流问题,应由对应属地负责调查处置。
6.3.2属地河长办应通过省级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或督办通知单(见附录D)形式转交下级承办单
位或同级问题主管处置单位。
6.3.3下级承办单位或同级责任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完
成整改。
处置时限
不同等级问题的处置时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问题处置时限
序号问题等级处置时限备注
一般问题一般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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