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EP 1028-2023 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

T/APEP 1028-2023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oil pollution supervision in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5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APEP 1028-2023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1-31
实施日期
2023-01-3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石化)用地土壤污染监管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境内企业曾用于或拟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化工、固体废物集中贮存或填埋、油气储运、油品销售、动力中心站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建设用地和租赁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技术研发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抚顺)研究院、华东理工大学、中海油节能减排监测中心、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蓝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起草人:
林静、周龑、雷鹏程、朱鑫、杜超伦、葛志鹏、张赟城、李磊、李怿、单广波、徐佰青、崔长征、张保华、王教凯、郭来君、吴欣甜、马伟亮、吴倩、刘翼旋、赵吉睿、武丹
出版信息:
页数:5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80.01

CCSN79

团体标准

T/APEP1028-2023

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oilPollutionSupervisionofLandUsed

byPetrochemicalEnterprises

2023-1-31发布2023-1-31实施

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发布

1

T/APEP1028—2023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2

5第一阶段调查...............................................................................................................................4

6第二阶段调查...............................................................................................................................6

7数据分析与评价.........................................................................................................................16

8第三阶段.....................................................................................................................................16

9报告编制及数据管理.................................................................................................................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资料收集清单..............................................................................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现场踏勘记录表..........................................................................20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人员访谈记录表..........................................................................27

附录D(资料性附录)地块基础信息调查表..................................................................33

附录E(资料性附录)样品采集与流转过程记录...........................................................40

附录F(资料性附录)调查评价报告编制大纲...............................................................46

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归口。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中石化炼化工程(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技术研发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抚顺)研究院、华

东理工大学、中海油节能减排监测中心、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蓝天环

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静、周龑、雷鹏程、朱鑫、杜超伦、葛志鹏、张赟城、李磊、李

怿、单广波、徐佰青、崔长征、张保华、王教凯、郭来君、吴欣甜、马伟亮、吴倩、刘翼旋、

赵吉睿、武丹。

I

T/APEP1028—2023

石油化工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管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石化)用地土壤污染监管的原则、内容、程序和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境内企业曾用于或拟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加工、化

工、固体废物集中贮存或填埋、油气储运、油品销售、动力中心站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有建

设用地和租赁用地土壤污染监管。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67号)

2.2技术规范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30871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1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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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DB440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第1部分: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DD2014-06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调查与风险评价规范

DZ/T0207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DZ/T0148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

DZ/T0288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规范

《中国石化企业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销售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企业用地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重要引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HJ68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onsoilandgroundwater

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评价地块的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

程。

3.2敏感目标potentialsensitivetargets

企业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井、重要公

共场所、食用农产品产地、自然保护区、地表水体等。

3.3特征污染物specificcontaminant

指企业历史及现在生产、运营、排污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有

毒有害物质。

3.4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ofconcern

指根据地块污染特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地块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土壤与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和污染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4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针对性原则

针对各板块企业用地的特征和地块潜在污染物特点,进行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

价,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并进一步明确污染程度和范围。

4.1.2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调查方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

价工作,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性。

4.1.3可操作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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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企业在产情况、现场条件、调查要求以及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调查技

术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分阶段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查

工作方案。

4.1.4安全性原则

调查过程应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行,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调查人员应严格遵

守国家及企业相关安全规定和要求。

4.2工作程序和内容

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分为三个工作阶段参考HJ25.1,工作程序如图l所示。

图1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

4.2.1第一阶段工作

4.2.1.1第一阶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

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4.2.1.2根据针对性原则,本标准对炼化企业、销售企业不同类型地块的第一阶段工作要求

进行了细化规定,标准未列入的地块类型,应根据地块实际用途,参照本标准中类似地块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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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第二阶段工作

4.2.2.1第二阶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进行第二阶

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4.2.2.2第二阶段土壤与地下水调查评价分为初步采样和详细采样,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

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价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4.2.2.3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所选用的评价标准

以及地块所在区域背景浓度;否则进行详细调查,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

分析,确定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围。

4.2.3第三阶段工作

第三阶段工作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

数。本阶段的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工作过程中同时开展。

5第一阶段调查

5.1资料收集与分析

5.1.1资料的收集

5.1.1.1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

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

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5.1.1.2地块利用变迁资料主要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

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

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

况。

5.1.1.3地块环境资料主要包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地块危险废物堆放记录以及

地块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的位置关系等。

5.1.1.4地块相关记录主要包括: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

地下管线图、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

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

5.1.1.5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

公告、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5.1.1.6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

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及土地利

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以及

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5.1.1.7各类型石化企业地块的资料收集清单可参照附录A,对未收集到的资料应注明原因。

5.1.2资料的分析

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错误和不合理的信息,在后续现场踏勘和

人员访谈中进行复核和确认,如资料或信息缺失影响判断地块污染状况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5.2现场踏勘

5.2.1安全防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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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踏勘前,根据地块的具体情况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并装备必要的防护

用品。

5.2.2现场踏勘的范围

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

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5.2.3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

5.2.3.1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5.2.3.2地块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

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地块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

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3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

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4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

商店和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污

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

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5.2.3.5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地块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察、

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地块,以及地块内污染物是否

会迁移到地下水和地块之外。

5.2.3.6地块可钻探施工区域:了解企业地下管线、暗沟等情况,形成可安全施工作业区域

范围图,为下一阶段制定钻孔调查工作方案提供依据。

5.2.3.7按照附录B.1-B.3中的要求,将各类型企业地块的踏勘信息记录在对应现场踏勘记

录表中,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5.2.4现场踏勘的重点

重点踏勘对象一般应包括: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生产过程和设备,

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

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同时应该观察和记录地块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

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地块的位置关系。

5.2.5现场踏勘的方法

可通过便携式检测设备现场快速测定(检测数据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B.4)、气味识别、

肉眼观察、摄影和照相、记录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

5.3人员访谈

5.3.1访谈内容

5.3.1.1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通过

访谈确认所收集资料的正确性及完整性,了解地块环境和生产相关异常事件,作为污染识别

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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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各类型企业地块的访谈内容根据地块类型、实际情况设定,可补充或合理调整访谈

内容。

5.3.2访谈对象

访谈对象主要包括:地块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地块当

前和过去的工作人员、熟悉地块历史利用的人员、周边居民等。

5.3.3访谈方法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5.3.4内容整理

5.3.4.1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对照已收集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核实、完善、补充地块关

键信息。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5.3.4.2访谈记录不少于3份,包括访谈地块所属企业的管理人员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地块当前和过去的工作人员或熟悉地块的人员、周边居民三类。

5.3.4.3针对炼化企业地块或其他大型复杂地块的访谈,应根据地块内生产装置数量与规模

适当增加访谈人员数量。

5.4结论与分析

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若

有可能的污染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产品、三废、已有监测数据等情况,以及原

生污染物受物理化学过程影响产生的次生污染物,分析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的特征污染物,说

明可能的污染状况和来源,并提出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建议。

5.5地块基础信息整理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情况,整理填写地块基础信息调查(附件

D1-附件D3),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6第二阶段调查

6.1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工作成果,针对性地制定第二阶段土壤与地

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划定重点关注区、制定

采样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和确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

任务。

6.1.1核查已有信息

对已有信息进行核查,包括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重要的环境信息,如土壤类型

和地下水埋深;查阅污染物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或地块周围环境的可能分布和迁移信息;

查阅污染物排放和泄漏的信息。应核查上述信息的来源,以确保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6.1.2划定重点关注区

根据生产设施、各种管线、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与处置治理设施等分

布情况和相对位置关系,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综合污染源位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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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痕迹、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的迁移特性、辅助调查成果等,判断地块污染物在土壤和

地下水中的可能分布,将疑似污染区域划定为地块重点关注区。历史上未曾涉及有毒有害物

质生产、利用、处置、传输的区域(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区、未利用区等)可作为一般关

注区。

6.1.3制定采样方案

6.1.3.1采样点布设原则

a)对于在产企业地块,装置区、储罐区、填埋区内部及其他已进行防渗处理的区域不

宜布设钻孔采样点,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保证安全、适合钻探采样和不造成二

次污染的前提下,采样点位尽量靠近污染源且应位于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

b)对于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宜在地块内相关构筑物和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点

位布设工作。

c)地块内布设3个及以上地下水采样点的,应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d)地块内或临近区域内的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可

以作为地下水的采样点或对照点。

e)地下水监测井宜与土壤采样点共点位布设。

f)采样点布设可分多个批次开展,根据采样检测情况进行动态优化。

6.1.3.2采样点布设方法

地块污染特征较明确的,应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与系统随机布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采

样点布设,专业判断布点法适用于重点关注区(疑似污染区域),系统随机布点法适用于一

般关注区。无法确定地块过去的生产活动及各类产污装置的位置时,应采用系统(网格)布

点法。

6.1.3.3在产企业地块采样点布设

在产企业地块采样点应布设在重点关注区内。在划定的重点关注区中标记各重点设施的

位置,重点设施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生产设施、贮存

区、转运区;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等,重点设施分布较为密集

的区域可标记为重点区域。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

个土壤监测点。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至少布设1个地下水

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区域内设施数量及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

调整。一般关注区可根据地块实际情况和地块管理方需求酌情布设,点位数量不作具体要求。

6.1.3.4停产搬迁企业地块采样点布设

a)土壤采样点

1)地块面积≤5000m2,至少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地块面积>5000m2,至少布设

6个土壤采样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2)重点关注区每1600m2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

3)一般关注区每6400m2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点。

b)地下水采样点

1)在地块内地下水上、下游及重点关注区内应至少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并可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地下水采样点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地块地

下水流场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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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关注区每6400m2至少布设1个地下水采样点,每个重点关注区至少布设1

个地下水采样点。地下水采样点设置在最有可能存在污染的位置。

6.1.3.5土壤/地下水对照点布设

a)在地块边界外、地下水上游方向至少布设1个土壤采样对照点、1个地下水监测井

对照点,对照点应尽量保证不受调查地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地下水对照点与地块

内地下水污染物监测井应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b)占地面积较大(>1km2)的地块,宜在地块不同方位设置对照点。

c)距离较近(<1km)的多个地块同时进行调查时,土壤对照点可合并设置。

d)位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多个地块同时进行调查时,地下水对照点可合并设置。

6.1.3.6土壤采样深度

土壤钻探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以下且不应穿透隔水层底板;

——若地下水埋深大且土壤无明显污染特征,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不超过15m,具体

深度应结合土层性质、污染物迁移扩散特征、地下设施埋深等情况进行设置;

——若监测点位2m范围内存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该点位土

壤采样孔深度在不穿透隔水层底板的前提下应至少达到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

(宜至少达到底部深度以下2m);

——若钻探至地下岩石层且未达到计划钻探深度时,则以当前深度为钻探深度;

——若遇强风化砂岩,钻探设备无法钻进时,在点位周边钻进,多个点(3个点以上)确

认均无法钻进时,可停止钻探并记录,并对点位进行调整。

6.1.3.7地下水建井和采样深度

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建井深度原则上应达到浅层地下水底板,但不应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

——当浅层地下水厚度大于3m时,建井深度应至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

——若钻探至地下岩石层或风化层仍无地下水,须提供各地下水监测点位现场岩芯照片

或其他可靠的佐证材料,停止钻探并记录,并对点位进行调整。

6.1.4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计划

6.1.4.1进场准备

a)调查单位与企业方充分沟通,选择合适的现场作业时间,减少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b)调查单位应根据生产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破土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或相关审

批手续;未经许可的,不得开展现场作业;

c)收集场地现场作业环境安全背景资料,如地块位置及范围、地块内及周边可能存在

的危害物质等;

d)勘察现场状况,包括观察并记录异常情况、评估存在的危害物质和位置,选定人员

安全防护装备,明确现场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e)开展人员教育,主要包括:安全与卫生注意事项的提示与检查,个人防护措施检查,

以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和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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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现场作业安全负责人相关信息、炼化场地污染状况

调查现场作业潜在危害性、安全防护方法、应急响应程序、意外/突发情况通报程

序等;

g)根据调查作业点位具体位置确定动火作业分级,落实动火作业管理;炼化内爆炸危

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参照GB50058附录A。

6.1.4.2现场作业

a)现场安全风险实时监测

开展在产企业场地现场踏勘、水文地质调查、快速筛查、钻探采样等现场工作时应配备

地下水管线探测设备、H2S检测仪、防爆检测器,对现场安全进行实时监测,杜绝安全事故。

每个在产企业场地现场应配备至少两台测爆器,分别放置于工作区域上风处和现场作业点位,

实时监测现场薄弱环节和安全风险。

b)现场作业安全要求

参照GB30871、GB50016、GB50058,炼化场地污染状况调查现场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遵守炼化动土、动火安全管理要求;

2)预防潜在危险,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3)现场作业的内燃机排烟口应安装阻火器;

4)电器设备工作时应设置有接地电阻;

5)土孔钻探作业前,应有炼化企业管理人员在场,逐一确认各作业点位;

6)根据钻探设备实际需要清理钻探作业面,架设钻机,设立警示牌或警戒线,建

立现场视频监控;

7)将紧急联络通讯信息置于明显可供查询处;

8)设置柴油机等动力设备与装置、罐区等生产设施的安全距离,根据作业点位所

在危险区域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现场应严禁烟、火,禁止拨打电话。

6.1.4.3紧急通知和现场应急

当调查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安全或环境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首先

保证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并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尽快落实应

急处置相关事宜。

6.1.5制定样品分析方案

检测项目应根据保守性原则,按照第一阶段调查确定的地块内外潜在污染源和污染物,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中的基本项目要求,同时考虑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判断样品的检测

分析项目;对于不能确定的项目,可选取潜在典型污染样品进行筛选分析。如土壤和地下水

明显异常而常规检测项目无法识别时,可进一步结合色谱-质谱定性分析等手段对污染物进

行分析,筛选判断非常规的特征污染物,必要时可采用生物毒性测试方法进行筛选判断。

6.1.5.1土壤样品检测分析项目

主要包括:

a)GB36600中表1的污染物项目;

b)土壤pH;

c)石油烃(C10-C4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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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块特征污染物。

6.1.5.2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项目

主要包括:

a)GB/T14848表1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

b)GB36600中表1的污染物项目;

c)石油烃(C10-C40);

d)地块特征污染物。

6.2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

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详细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评估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和结果,划定详细调查单元,制定采样方案,以及制定样品分析

方案等。详细调查过程中监测的技术要求按照HJ25.2中的规定执行。

6.2.1评估初步采样分析的结果

分析初步采样获取的地块信息,主要包括土壤类型、水文地质条件、现场和实验室检测

数据等;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程度和空间分布;评估初步采样分析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2.2划定详细调查单元

6.2.2.1详细调查单元的范围应依据超标点位周围的重点设施位置、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

的迁移特性、其他采样点位的污染物浓度等信息,遵循保守性原则,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

合判断划定。

6.2.2.2如超标点位位于办公区、生活区、绿化区、未利用区等一般关注区,则以超标点位

所代表的区域作为详细调查单元的范围。

6.2.2.3如污染物可能扩散到地块外,则详细调查单元的范围应包括地块周边疑似污染区域。

6.2.2.4以初步采样分析结果中确定的超标或异常点位为中心、未超标点位为边界拐点,结

合地块生产相关功能区分布、污染物可能的迁移范围,在详细调查单元中初步确定潜在污染

区域。

6.2.3制定采样方案

6.2.3.1异常点位排查与分析

a)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土壤超标点位,可以进行异常点位排查与处置:

1)孤立的点位;

2)极个别的点位;

3)单一类型的污染物超标;

4)充足的前期调查表明,超标的污染物非该地块特征污染物;

5)与紧邻周边其他点位污染物检测值存在较大差异。

b)异常点位排查方法:在疑似异常点位四个垂直轴向1m范围内布设4个采样点,每

个采样点位在超标样品所在深度及其相邻不同深度至少采集3个土壤样品。对上述

排查的土壤样品中疑似异常的超标污染物进行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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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异常点位处置:如排查检测结果显示,各土壤样品中疑似异常的超标污染物均未超

标,则可判定该超标土壤污染点位属于异常,不具代表性,相应的少量超标土壤应

予以妥善处理处置,超出管制值作为固废处置的可参照危险废物予以安全处置。

6.2.3.2采样深度

a)土壤详细采样深度和间隔应根据初步采样的结果判断。

b)土壤详细采样深度要大于初步采样污染物的超标深度,直至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

建议使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判断土壤点位的采样深度。

c)地下水详细采样深度要求同初步采样。

6.2.4制定样品分析方案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制定样品分析方案。样品分析项目以已确定的地块关注污染物为主。

6.2.5其它

详细采样工作计划中的其它内容可在初步采样分析计划基础上制定,并针对初步采样分

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采样方案和工作程序等进行相应调整。

6.3调查点位确认

6.3.1专业人员确认

6.3.1.1采样工作开展前,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人员和地块管理人员应共同对调查点位进

行现场确认。采样工作过程中,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人员宜全程跟踪采样工作,现场判断

和调整采样点位。

6.3.1.2根据采样点位所处区域和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办理动土、动火作业票。

6.3.2地下储罐、管线探测

对钻孔点位所在区域可能存在地下储罐、管线的,可采用地球物理探测方法(如探地雷

达、管线探测仪等)对地下储罐、管线等进行非破坏性探测,确保采样点位避开地下设施。

对敏感危险因素较大区域,采用人工探沟方法进行探测。

6.3.3试钻

无法确认地下设施分布时应通过手钻方式对各采样点位进行确认。

6.3.4现场测绘

选用国家坐标系、城市坐标系或其他标准坐标系,对地块边界、地面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已确认的调查作业点位等进行精确测绘和放样,获取坐标和高程信息,测绘数据作为调查报

告附件。

6.4水文地质勘察

6.4.1通过资料收集已获得地块水文地质相关资料且满足调查工作需要的,可不开展水文地

质勘察。

6.4.2对于未收集到地块水文地质资料或资料不满足调查工作需要的,需开展水文地质勘察。

勘察点位主要布设在地块内,如必要且条件允许的,宜适当向地块外延伸布设,勘察点位顺

地下水流向和垂直流向呈十字布设;勘察深度视勘察过程结果确定,宜勘察至潜水层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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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过程中,采集不同深度和土层土壤样品进行观察和现场检测,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或污

染,判断是否继续钻进。

6.4.3水文地质勘察宜与地下水监测井建井统筹考虑。基于资料收集、原位水力测试等工作,

明确地块地下水含量、隔水层分布、厚度、岩性、以及土壤渗透系数、地下水稳定水位及流

场等关键信息。

6.4.4水文地质勘察宜在现场采样前开展,勘察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6.5现场采样

6.5.1采样前准备

6.5.1.1现场采样应准备的文件包括:经批准的采样计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或

审批手续、采样操作规范、现场检测仪器使用说明书、采样点位分布图、采样过程记录表等。

6.5.1.2现场采样应准备的防护措施包括:口罩、化学防护手套、防静电工作服、安全帽、

防护眼镜、耳罩、具化学防护的长(半)统安全鞋等个人安全用品。

6.5.1.3现场采样应准备的器材包括:定位仪器、现场探测设备、调查信息记录装备、监测

井的建井材料、土壤和地下水取样设备和样品的保存装置等。应在实验室内准备好所需的器

材,并进行检查、洗涤和校准,确保性能正常,符合使用要求,容器洗涤具体要求参照HJ/T

164执行。

6.5.1.4现场采样应准备的样品保存剂和缓冲材料等参照HJ/T164执行。

6.5.2土壤样品采集

6.5.2.1土壤样品采集分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

a)表层土壤采集

1)表层土壤采样可以使用手工采样;

2)手工取样是先用铁锹、铲子等工具将地表杂物去除,并挖深至指定深度,然后

利用不锈钢或塑料铲子等进行样品采集,不应使用铬合金或其他相似质地工具。

b)下层土壤采集

1)下层土壤采样使用弱扰动动力采样设备,所采集的土壤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完

整性,并最大程度避免挥发性污染物逸散,可利用现场快速检测仪器辅助判断

土壤点位的钻探深度;

2)采样过程中应对采样设备进行充分的清洗,避免交叉污染,钻孔过程中所使用

套管之间链连接不应使用润滑油;

3)应根据采样方案,在不同土层分层处、初见水位处、感官异常处、采样最深处

等截取土壤样品。

6.5.2.2采集含挥发性污染物的样品时,应尽量减少对样品的扰动,严禁对样品进行均质化

处理,具体参照HJ1019。

6.5.2.3土壤样品采集后,对疑似存在重金属污染的地块须使用X射线荧光光谱仪(XRF)

进行现场检测,对疑似存在挥发性有机污染的地块须使用光离子化检测仪(PID)进行现场

检测,以辅助筛选样品。

6.5.2.4根据污染物理化性质,选用合适的容器保存,金属测定样应采用聚乙烯或玻璃材质

的容器进行保存;挥发和半挥发的有机物测定样应采用棕色玻璃瓶保存,具体参照HJ/T166

和HJ1019。

6.5.2.5土壤采样钻孔结束后,对于不需要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的土壤孔应及时进行封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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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样品应置于4℃以下的低温环境中保存和运输,防止湿度变化,严防暴晒或冰冻。

在运输过程中应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玷污。对光敏感的样品应有避光外包装。对易于振

动液化和水分离析从而影响土壤理化性质的样品应就近试验检测。

6.5.2.7土壤采样时应进行现场记录(附录E.1),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和编号、气象

条件、采样时间、采样位置、采样深度、样品质地、样品的颜色和气味、现场检测结果以及

采样人员等,并对现场采样关键环节进行拍照,具体包括采样点背景、钻孔、岩芯柱、采样

过程、现场检测、样品保存等关键工序。

6.5.3地下水样品采集

6.5.3.1地下水采样一般应建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包括设计、钻孔、过滤管和井管

的选择和安装、滤料的选择和装填,封闭止水、井台构筑等步骤,监测井所采用的构筑材料

不应改变地下水的化学成分,不应采用裸井作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具体建井要求如下:

b)地下水监测井的建井深度应根据所处含水层类型、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一般应

达到浅层地下水底板,但不可穿透。当浅层地下水厚度大于3m时,建井深度应至

少达到地下水水位以下3m,建井过程中一般一径到底,中途不变径。

c)建井过程应按照DZ/T0270和HJ/T164中的要求进行,监测井井管外径应不小于

146mm,具体根据钻孔类型、井壁管与过滤管规格、填砾厚度、水泵口径等确定,

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水要求的口径为准,参照DZ/T0148。丰水期时需要有1m的

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1m的滤水管位于地下水面以下,以保证井

中水量满足采样需求。当地下水中含有非水相液体时,滤水管应在以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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