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 1118-2020 Discharge permit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il storage depots and gas s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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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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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Bulkoilterminalandoilfillingstation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3-04发布2020-03-04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储油库排污单位........................................................................................................................3
5.加油站排污单位......................................................................................................................2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储油库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3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默认计算参数.......................3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储油库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可行技术参照表...............................37
附录D(资料性附录)储油库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8
附录E(资料性附录)储油库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41
附录F(资料性附录)加油站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47
附录G(资料性附录)加油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8
附录H(资料性附录)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50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青岛欧
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青岛中石大环
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03月0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
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
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2095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1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环办水体函〔2017〕323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储油库排污单位bulkoilterminalpollutantemissionunits
指由储油罐组成并通过油罐汽车、铁路罐车、船舶或管道等方式收发(含储存)原油、成
品油等油品的排污单位(生产企业内的原油、成品油等油品储存场所除外)。
3.2加油站排污单位oilfillingstationpollutantemissionunits
指由储油罐、加油机及油枪等组成为机动车添加成品油的排污单位。
3.3成品油petroleumproducts
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
等替代燃料。
3.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keymanagementpollutantdischarge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简化管理排污单位simplifiedmanagementpollutantdischargeunits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2
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标准使用“非
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7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20℃时,真实蒸
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8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9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
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储油库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
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
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
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
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挥发性
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时,选择GB/T4754-2017中G5941油气仓储。
4.1.3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一般原则
基本信息填报主体工程、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物料名称及其他。
3
4.1.3.2主体工程
储油库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分为储罐区、装卸区和公辅设施。填报设计库容(万立方米)、
储罐数量、装载鹤位数量、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污水处理设施规
模,具体见表1。
表1储油库排污单位主体工程信息表
主体工程设施参数计量单位
设计库容规模万立方米
储罐区
储罐数量个
装卸区装载鹤位数量个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个
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立方米/小时
4.1.3.3生产设施和设施参数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2000)类型及数量,具体见附录A中
表A.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
设计年周转量(无设计年周转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周转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等,具体见附录
A中表A.2,详细参数可选填附录A中表A.3~表A.5。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参数包括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火
车/汽车/轮船/驳船),具体见附录A中表A.6。
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4.1.3.4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
编号并填报。
4.1.3.5物料名称
填写主要物料名称,包括原油、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生物柴油、燃料油、石脑
油、蜡油、渣油等。
4.1.3.6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
4.1.4主要辅料
4.1.4.1一般原则
填报废水处理和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辅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为必填。
4.1.4.2名称
填写主要辅料名称,包括活性炭、催化剂等。
4.1.4.3设计年使用量
填报设计年使用量。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
4.1.4.4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排
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污
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4.1.5.2废气
a)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表中未列明的内容
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污染物项目依据GB14544、GB16297、GB20950、GB37822确定。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5
表2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产污污染物排放形污染治理是否为排放口
生产设施污染治理工艺
环节项目式设施可行技术类型执行标准
吸附、吸收、冷
凝、膜分离、热主要GB20950/
有组织油气回收
挥发性有力焚烧、催化燃排放口GB37822
储罐挥发性
机液体储烧或组合技术
挥发有机物
罐
浮顶罐+密高效密封、双重□是
无组织封、气相平密封+高效密□否—GB37822
衡系统封、气相平衡如采用不
吸附、吸收、冷属于“4.3
挥发性有凝、膜分离、热主要GB20950/
装载挥发性有组织油气回收污染防治
机液体装力焚烧、催化燃可行技排放口GB37822
挥发有机物
载烧或组合技术术”中的
无组织——技术,应—GB37822
挥发性有提供相关
密封泄漏检测
机物设备挥发性证明材
点泄无组织与修复——GB37822
与管线组有机物料。
漏(LDAR)
件密封点
有机废气收油气回收或燃一般
污水处理挥发性有组织GB37822
逸散集处理装置烧净化排放口
设施有机物
无组织———GB37822
挥发性
无组织————GB16297
企业边界有机物
硫化氢a无组织————GB14554
a当储存物料为凝析油时,需管控硫化氢。
b)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必填参数包括废气排放量、污染物(具体见表2)
排放浓度、处理效率、运行时间等。
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参照HJ853中附录C选填。
c)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
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d)是否为可行技术
按照本标准第4.3节填报。
e)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
液体装载有组织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f)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
4.1.5.3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具体见表3。污染物项目为GB8978中的各污染物
项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3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排放排放口执行
废水类别废水去向
项目及工艺可行技术去向类型标准
pH值、化学预处理:隔油、
需氧量、悬气浮、混凝、吸
厂内污水处
浮物、氨氮、附、调节
生产废水、理设施/废□是一般
石油类、总生化处理:活性
污染雨水水总排口/□否排放口
有机碳、挥污泥法、生物膜环境水
回用如采用不属
发酚a、总法体/公共
于“4.3污染GB
氰化物a深度处理:过滤污水处
防治可行技8978
预处理:吸附、理设施/
术”中的技
厂内污水处调节等其他
pH值、化学术,应提供相
理设施/废生化处理:活性一般
生活污水b需氧量、悬关证明材料。
水总排口/污泥法、生物膜排放口
浮物、氨氮
回用法
深度处理:过滤
a有切水作业的原油储库需管控挥发酚和总氰化物。
b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b)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必填参数包括废水排放量、运行时间等。
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参照HJ853中附录C选填。
c)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
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等。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参见HJ521。
d)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
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e)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f)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
7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6图件要求
a)厂区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废水排
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分别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工艺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设施等。
4.2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4.2.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4.2.1.1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承
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4.2.1.2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
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
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
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2.1.2雨水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
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
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许可排放限值
4.2.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
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
机液体常压储罐应明确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8
废水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
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4.2.2.2废气
4.2.2.2.1许可排放浓度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
汽油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按照GB20950确定;其他
物料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37822确定。污水处理
设施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GB37822确
定。
汽油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和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
时汽油泄漏量按照GB20950确定。
重点地区的排污单位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许可排放浓度分别按照GB16297和GB14554
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
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
值。
4.2.2.2.2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明确有组织主要
排放口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a)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
1)单独排放
各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9
EhQCiiii=10(1)
式中:Ei—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hi—第i个主要排放口年运行小时数,h/a;
3
Qi—第i个主要排放口设计排气量,Nm/h;
9
3
Ci—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挥发性有机物无许可排放浓度
限值时,采用出口实际监测值(近1年的最大值),但同时去除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按
公式(2)计算。
n
E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i
i=1(2)
式中: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i—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n—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数量,无量纲。
2)混合排放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许可排放量为各设施排
放废气的许可排放量之和。
3)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
峰生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特殊时段大气
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
污许可证中规定。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
EE=-(1)
日许可排放量日均排放量(3)
式中:E日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d;
E日均排放量—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数,t/d;优先采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
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
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
—特殊时段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
b)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量
1)计算方法
未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
可排放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用公式(4)~公式(11)自动计算。
固定顶罐:
EEE=+
固定顶罐SW(4)
2
EDHSVO=365VWEKSK
4(5)
5.614
E=MPQKKK
WRTVVANPB
LA(6)
10
浮顶罐:
E=+EE++EE
浮顶罐RWDFD(7)
EKKvDPMK=+n*
RRaRbVC()(8)
(0.943)QCWSLNFCC
EWD=+1
DD(9)
EFP=MK*
FFVC(10)
EKSDPMK=2*
DDDVC(11)
上述所列公式中符号解释见《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
号)。
2)计算参数
i.储罐参数:包括罐体、浮盘、密封、浮盘附件等。
ii.介质参数:有机液体雷德蒸汽压(取近1年实际储存物料雷德蒸汽压的最大值)。
iii.气象参数:包括大气压、日平均最高环境温度、日平均最低环境温度、水平面太阳总辐
射和年平均风速。
iv.设计年运行参数:物料储存温度(近1年平均值)、固定顶罐年平均液面高度、设计年
周转量。
以上参数信息,除气象参数由平台自动选取距离近的气象数据外,其余信息由排污单位参
照附录A中表A.3~A.5填报。
3)填报要求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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