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801-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2部分: 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DB22/T 1801-2013 Motor vehicle safety inspection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Part 2: Safety inspection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for two- and three-wheeled motor vehicle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1801-2013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4-01
实施日期
2013-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020

T04

备案号:37459-201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801—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

作规范

Operatingspecificationsofpower-drivenvehicles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Part2

Operatingspecificationsofsafetytechnologyinspectionfortwo,threepower-driven

vehicles

2013-04-01发布2013-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801-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操作规范...........................................................................2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下部检查检验项目和主要技术

要求..................................................................................9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13

附录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5

参考文献.............................................................................17

I

DB22/T1801—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本部分为第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祖力、胡卫军、杨文亮、王波云、戴建国、张立斌、吴东风、房法成、李振声。

II

DB22/T1801-20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第2部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称“安检机构”)所进行的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操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DB22/T180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摩托车motorcycleand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5km/h,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

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3.2

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

或若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1

DB22/T1801—2013

3.3

轻便摩托车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若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4基本要求

4.1安检机构设置的检测项目应满足GB21861规定。

4.2安检机构配备的设备及设施应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4.3安检机构检测线各检测设备应根据使用频次和设备状况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并保存记录。

4.4安检机构检测设备应按照仪器设备使用要求进行预热;检测线各工位在使用前,需做设备定性检

测试验,确认检测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保存记录。

4.5安检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DB22/T1802要求。

5操作规范

5.1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人工检验部分(主要采用目视检查,必要时采用工具检测)

5.1.1范围

适用于对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中的人工检验部分的检测过程控制。

5.1.2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A。

5.1.3资源配置

5.1.3.1设备配置

检测设备包括:

a)轮胎气压表;

b)轮胎花纹深度尺(或游标卡尺);

c)转向力-转向角测试仪。

5.1.3.2设施配置

外检停车场.

5.1.3.3人员配置为:

a)引车员

b)外观检验员(简称外检员);

5.1.4检测操作

5.1.4.1外观检查

5.1.4.1.1车辆唯一性认定

号牌及安装,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发动机号,是否符合

要求;主要特征参数是否与车辆注册登记资料一致;车辆的识别代号、字高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2

DB22/T1801-2013

5.1.4.1.2联网查询

网查有无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1.4.1.3外观

左、右后视镜,风窗玻璃,是否齐全有效;刮水器能否正常工作;货箱是否牢固可靠;安全架是否

牢固;漆面是否完好。

5.1.4.1.4仪表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仪表工作状态,前照灯远近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前、后转向信号灯,后位灯、后牌照灯,制

动灯,后反射器,侧反射器,是否齐全有效;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可靠。

5.1.4.1.5轮胎(转向轮不得安装翻新轮胎)

轮胎型号和规格,轮胎花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胎面有无破裂、割伤、磨损、变形现象;轮胎螺

栓是否完好并符合要求。

5.1.4.1.6转向系、行驶系

前后减振器齐全有效;转向上、下联板,方向(盘)把,是否齐全有效、有无变形和裂损。

5.1.4.1.7安全防护装置

座垫、扶手(或拉带)、脚蹬,挡泥板,是否齐全、牢固可靠。

5.1.4.1.8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仪表数量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车辆产品标牌,整车3C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有无其他不符合规

定情形。

5.1.4.1.9发动机运转状况

起动性能,怠速,电源充电,仪表及指示器,加速手把、踏板控制,柴油车停机装置,工作是否正

常。

5.1.4.2动态检验

5.1.4.2.1转向系

手动试验转向轮左右转角,方向盘(把)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

5.1.4.2.2离合器

运行检查离合器接合是否平稳,有无打滑或分离不彻底现象;变速器换档是否正常;传动轴/链及

传动各部件有无异响及明显松旷;油门控制是否正常。

5.1.4.2.3制动

运行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无操纵卡滞现象。

5.1.4.3下部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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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1车架

车架有无变形、锈蚀和裂纹现象;螺栓和铆钉有无缺少或松动现象。

5.1.4.3.2电器线路

电器线路所有电器导线是否捆扎成束、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

5.1.4.3.3相关部件

排气管,消声器,是否齐全、固定可靠,有无破损和漏气现象;燃料箱、燃料管路及软管有无老化、

磨损等异常现象。

5.1.4.4以上检查结果要求记录在附录B的表格上。

5.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双怠速法)

5.2.1范围

适用于使用排气分析仪(下简称分析仪)对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检测过程控制。

5.2.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双怠速法测量排气污染物限值

工况

实施要求和日期怠速工况高怠速工况

CO(%)HC(10-6)CO(%)HC(10-6)

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4.58000--

轻便摩托车(二冲程)

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摩托车和4.52200--

轻便摩托车(四冲程)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4.54500--

轻便摩托车(二冲程)

2003年7月1日起生产的摩托车和4.51200--

轻便摩托车(四冲程)

2010年7月1日起生产的两轮摩托

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3.04003.0400

2011年7月1日起生产的三轮摩托

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注:HC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计;污染物浓度为体积分数。

5.2.3检测操作

5.2.3.1被检摩托车发动机处于正常热状态,并在其排气消声器尾部加入一长600mm,内径Ф40mm

的专用密封接管;维持怠速工况,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接管,保证插入深度不小于400m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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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的发动机最大净功率转速,运转10s后

降至高怠速状态。维持高怠速工况,将取样探头插入接管,维持15s后,读取30s内的平均值,发动

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维持15s后,读取30s内的平均值即为测量结果。

5.2.3.3若为多个排气管时,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值的测量

结果。

5.2.3.4数据修约。修约后的“CO”值保留一位小数,“HC”值保留到十位数。

5.2.3.5检测完毕,撤除固定于排气管内的取样探头,将其挂回规定的位置。

5.3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测

5.3.1范围

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车速检验台(下简称检验台)对摩托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大于40km/h的轻便摩托

车车速表(下简称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测过程控制。

5.3.2技术要求

摩托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根据GB7258的规定,由车速表指示值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的下列关系式设

定:0≤V1—V2≤(V2/10)+4

也就是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30km/h时,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在23.7km/h~

30km/h范围内为合格。

5.3.3检测操作

5.3.3.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5.3.3.2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引车员将摩托车推上检验台,被测试车轮置于检验台前、后滚筒之间。

5.3.3.3扶正摩托车的方向把,使被测车轮尽可能与滚筒成垂直状态,启动检验台夹紧装置夹紧非测

试车轮。

5.3.3.4启动检验台电机,逐渐加速使检验台的滚筒旋转并观察车速表读数,当车速表的指示值(V1)

为30km/h时,稳定3s~5s后读取检验台仪表板或电子显示屏上的示值。

5.3.3.5关闭检验台电机,松开车轮夹紧装置,将被检车推下检验台。

5.4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

5.4.1范围

适用于使用滚筒反力式摩托车制动试验台(下简称制动台)配套摩托车轴重试验台对摩托车和轻便

摩托车制动性能检测过程的控制。

5.4.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台试的前、后轴制动力要求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机动车类型

前轴后轴

普通摩托车≥60≥55

轻便摩托车≥60≥50

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效能的踏板力不应大于400N,手握力不应大于350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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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检测操作

5.4.3.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5.4.3.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轴荷及制动性能检测时,引车员需保持乘坐姿势,且位姿固定。

5.4.3.3引车员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将被检摩托车延着行驶标志线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轴重试验台

称重平台中间位置,仪表部分显示前轴的轮载质量。

5.4.3.4前轴轮重测量完毕之后,再使后轴平稳驶上称重平台,其测量步骤与前轴相同。

5.4.3.5将被测摩托车延着行驶标志前行,使前轮平稳驶入制动台两滚筒之间,置变速器于空档,并

使制动踏板处于完全放松状态。

5.4.3.6用夹紧器将非测试车轮夹住,即可开始对车轮的制动力进行检测。启动滚筒电机,检验员按

制动台仪表或电子显示屏指示进行制动的操作,在显示屏指示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达

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力,测取前轮制动力的最大值。

5.4.3.7后轴车轮制动力检测的步骤与前轴相同。

5.4.3.8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制动力检测标准限值依据GB7258的规定进行评定。

5.5摩托车轮偏检测

5.5.1范围

适用于使用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下简称轮偏仪)对摩托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轮偏)的检测

过程控制。

5.5.2摩托车轮偏检测标准限值按GB7258的规定执行,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

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

5.5.3检测操作

5.5.3.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5.5.3.2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引车员将被检摩托车推行至轮偏仪,并使前、后轮分别处于相应的前、

后夹紧装置的中间位置。

5.5.3.3使摩托车处于直线行驶的状态,引车员站立,轻扶方向把,启动车轮夹紧装置。

5.5.3.4测取前、后轮偏移量数值(mm)。

5.5.3.5检测结束后,松开前、后轮夹紧装置,把被检车辆推下轮偏仪。

5.6摩托车前照灯发光强度、照射位置偏移值检测

5.6.1范围

适用于使用前照灯检测仪(下简称灯光仪)对摩托车前照灯远光的发光强度、光轴偏移量检测过程

的控制。

5.6.2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表3

6

DB22/T1801-2013

表3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cd

检测项目

机动车类型新注册车在用车

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

普通摩托车100008000-80006000-

轻便摩托车40003000-30002500-

5.6.2.1光束照射位置要求是:

a)前照灯近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

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

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仅对装用两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

b)前照灯远光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H~0.95H;

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35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350mm。

5.6.3检测操作

5.6.3.1接通电源,系统开机。

5.6.3.2根据电子显示屏指示,引车员将被检摩托车停于灯光仪前方规定的距离处,方向与导轨垂直。

5.6.3.3保持前照灯正对灯光仪,使用定位检测台的夹紧装置夹紧摩托车的车轮,前照灯配光镜上的

灰尘应清除干净。

5.6.3.4对于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开启前照灯远光灯,电脑系统自动或手动搜寻前照灯光源进行

检测,检测过程中摩托车应处于充电状态(档位置于空档,无级变速的摩托车应实施制动)。对装用两

只或两只以上前照灯的机动车,远近光均要求检测。

5.6.3.5灯光仪检测完后应返回到原位,检测结束,松开夹紧装置,摩托车即可驶离检测工位。

5.6.3.6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依据GB7258的规定进行评定。

5.7摩托车喇叭声级检测

5.7.1范围

适用于使用声级计对摩托车喇叭声级的检测过程控制。

5.7.2摩托车喇叭声级标准限值

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

112dB;发动机最大净功率7kW以上的摩托车喇叭声级,其值为90dB~115dB。

5.7.3检测操作

5.7.3.1打开声级计的电源开关,将量程开关置于合适档位(一般置于“35~130”dB的档位),将

计权网络设定为“A”计权,将采样档位设定为“快”档。

5.7.3.2根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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