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SF/T 0083-2020 National Mediation Work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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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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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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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90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forpeople'smediationwork
2020-12-30发布2020-12-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
SF/T0083—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人民调解组织......................................................................2
5人民调解员........................................................................5
6调解程序..........................................................................8
7调解制度.........................................................................12
8工作保障.........................................................................14
9工作指导.........................................................................15
附录A(资料性)人民调解组织标牌样式.................................................17
附录B(规范性)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样式...............................................19
附录C(规范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20
附录D(规范性)人民调解统计报表.....................................................29
附录E(规范性)人民调解卷宗格式.....................................................33
参考文献............................................................................37
I
SF/T0083—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司法部信息中心、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厚如、郑文彪、李冰、白杰、奚军庆、熊飞、侯望。
II
SF/T0083—202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制度、工作保障和工作指导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人民调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0018—2019全国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司复[2003]13号司法部关于制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司办通[2004]第171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
司发通[2010]239号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民调解people'smediation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
间纠纷的活动。
[来源:SF/T0018—2019,3.3]
3.2
人民调解组织people'smediation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注:人民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等。
3.3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industrial/professionalpeople'smediation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调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4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establishmentunitofpeople'smediationcommittee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
1
SF/T0083—2020
他组织等。
3.5
人民调解员people'smediator
符合法定条件,经推选或者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
注: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3.6
专职人民调解员full-timepeople'smediator
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选聘程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3.5)。
3.7
兼职人民调解员part-timepeople'smediator
具有本职工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3.5)。
4人民调解组织
4.1设立
4.1.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要求如下:
a)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的民间纠纷;
b)乡镇(街道)可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
民间纠纷;
c)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
d)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在行
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
4.1.2人民调解小组的设立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自然村、小区、楼院
和车间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4.1.3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要求如下:
a)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并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可以人民调解员姓
名或特有名称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b)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工作室。
4.1.4人民调解中心的设立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设立综合性、一站式的人民调解中
心,可开展以下工作:
a)统筹区域内人民调解资源,联动调解辖区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以及跨乡镇、街道和跨行
业、专业领域的民间纠纷;
2
SF/T0083—2020
b)作为区域内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并组织调解党委、政府和
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
c)汇聚区域内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实现资源整合,人员共享;
d)开展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e)办理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事项。
4.1.5情况报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报送要求如下:
a)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
方式等情况提交所在地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b)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自设
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司
法行政机关;
c)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
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自变更、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
4.2名称
4.2.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要求如下:
a)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村或社区名称”和“人民调解委
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b)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
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c)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
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d)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e)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
纷类型或特定区域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4.2.2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要求如下:
a)个人调解工作室名称的全称一般应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
“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
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b)派驻调解工作室名称的全称一般应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驻”“派驻单位或特定场
所名称”和“调解工作室”四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简称由“驻”“派驻单位或特定场所名
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4.2.3人民调解中心的名称
人民调解中心名称一般应由“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中心”两部分内容顺序组合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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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0083—2020
4.3标牌和印章
4.3.1人民调解组织的标牌
人民调解组织的标牌要求如下:
a)有独立工作场所的,应在工作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标
牌。标牌一般应为竖式外挂标牌,悬挂于正门一侧合适位置,竖式外挂标牌样式见附录A.1;
b)无独立工作场所的,一般应在调解室门一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
作室和人民调解中心方形标牌,方形标牌样式见附录A.2。
4.3.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按照司复[2003]13号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实行全国统一规格和式样。要求如下:
a)印章应为圆形,直径D=4.2cm,中央刊五角星;
b)五角星外刊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属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
组织的法定名称,自左至右环形;
c)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自左至右直形。
4.4标识和徽章
4.4.1样式
按照司办通[2004]第171号的要求,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图案应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
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应符合附录B
样式要求。
4.4.2使用
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使用要求如下:
a)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解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全国统一的、符合4.4.1要求的人民调解标识;
b)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带全国统一的、符合4.4.1要求的人民调解徽章。
4.5场所设置
人民调解组织场所设置要求如下:
a)人民调解组织应以方便群众和方便调解为目的选择办公地点,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司法所、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等合用办公场所,具备条件的也可单独设置办公场所;
b)办公场所一般应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等(可一室多用),配备办公桌椅、资
料柜、电话、电脑和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c)调解室内应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工作任务、调解流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
解工作纪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4.6工作职责
4.6.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要求如下:
a)一般矛盾纠纷
对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
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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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
对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相关行业性、专业性人
民调解组织应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开展调解,同时拓展在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保险、
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c)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对涉及当事人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
民转刑等矛盾纠纷,应统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等法律服
务资源,加强与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衔接联动,形
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合力。
4.6.2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风险隐患。要求如下:
a)普遍排查
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在城市以小区或网格为单位,一般应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乡镇(街
道)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b)重点排查
应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盾纠
纷排查。
c)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应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4.6.3应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4.6.4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民间纠
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5人民调解员
5.1条件
人民调解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a)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
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b)基层人民调解员应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
c)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d)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
识或工作经验。
5.2产生
5.2.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经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要
求如下:
a)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
会议推选产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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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0083—2020
b)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依法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
c)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可兼任委员;
d)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由有关单位、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5.2.2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求如下:
a)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注重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医生、教师或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
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b)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范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应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逐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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