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651-1998 翻新航空轮胎

GB 13651-1998 Retreaded aircraft tyre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13651-2023 |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3651-1998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8-10-19
实施日期
1999-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化学工业部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银川中策(长城)橡胶有限公司
起草人:
黄桂梧、吴穗生、林和勇、王惠宁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1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3651-1998

侣纷

前耳功

本标准是根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咨询通告AC145-40982)《航空轮胎检查、翻新、与修补》中

的主要技术内容对GB13651-1992的修订.

为了保证民用翻新航空轮胎产品的适航需要,与国际贸易接轨,本标准对航空轮胎翻新前、后的检

查及翻新后产品的性能要求是非等效采用AC145-4的相应内容,这也正是本标准与GB13651-1992

的主要不同之处。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651-1992,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学工业部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银川中策长(城)橡胶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桂梧、吴穗生、林和勇、王惠宁.

本标准于1992年9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航空轮胎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翻新航空轮胎s“13651-1998

Retreadedaircrafttyre代替GB13651-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翻新航空轮胎简(称翻新胎)翻新前的检查、翻新后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翻新航空轮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532-1989硫化橡胶与织物粘和强度的测定

GB9745-1995航空轮胎

GB/T9746-1995航空轮胎系列

GB/T11191-1989航空轮胎爆破压力试验方法

GB/T11192-1989航空轮胎静负荷性能试验方法

GB/T11193-1998航空轮胎外缘尺寸测量方法

GB/T11194-1989航空无内胎轮胎气密性能试验方法

GB/T13652-1992航空轮胎表面质量

GB/T13653-1992航空轮胎X射线检测方法

GB/T13654-1992航空轮胎全息照像检测方法

GB/T13655-1992航空轮胎静平衡差度试验方法

GB/T13656-1992航空轮胎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HG2195-1991航空轮胎使用与保养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翻新retread

指旧轮胎更新胎面或同时更新胎侧的方法,也包括将新胎侧胶料延伸筱盖至胎圈部位的工艺过程,

修补属翻新的范畴.

3.2翻新航空轮胎retreadedaircrafttyre

经一次或多次翻新后能继续使用的航空轮胎。

3.3翻新次数numberofretreads

指航空轮胎经翻新后,恢复到可用状态的次数。

3.4翻新水平retreadlevel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1998-10-19批准1999一04一01实施

Gs13651-1998

是翻胎制造厂对旧航空轮胎进行翻新到某一次数的能力表征。

4要求

4.1航空轮胎翻新前的检查

轮胎能否翻新通过下述检验方法确定。

a)外观检查;

b)无损检测。

4.1.1可翻新的轮胎

胎体和胎圈完好的轮胎和平点磨损不超过一层胎体帘布层的轮胎都是可以翻新的。下列情况可修

补。

4.1.1.1额定速度大于193km/h的轮胎

a)胎面部位:最外层胎体帘布层上,长度与宽度不大于38mmX6.5mm的割口、裂口,且其深度未

达到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肠都是可以修补的.用磨锉法修补的胎面损伤,其修补长度不大于50mm=

b)胎面其他损伤:最外层胎体帘布层上,长度不大于38mm,深度不大于实际胎体帘布层的40%,

每条胎不超过六个且周向间隔不小于600的胎面损伤可以修补,

c)胎侧部位:只要没有伤及胎体帘布层,径向和周向的裂口、割口或暗伤等表面缺陷均可修补,

d)胎圈部位:如没有伤及帘布层,胎圈部位微小损伤可以修补,胎圈密封性能不应受压痕的影响,

胎圈表面和胎踵应平滑;

e)胎趾部位:胎趾应进行修剪.在胎圈正面上不能有棱边,硫化溢胶残余部分在胎圈正面部位凸出

不应超过3mm,如需进行剪边,不应伤及和暴露胎体帘线或超过一层胎圈包布;

f)胎圈包布:如损伤未及帘布层,而且胎圈部位没有脱层迹象,在胎圈包布上微小的损伤或胎圈部

位轻微的机械损伤是可以修补的。胎圈包布松脱或起泡可以修补或更换,

S)气密层:除接头处外,长度小于50mm的表面损伤或缺陷可以修补,但不应多于10处,并且在

四分之一圆周内不应多于三处.对于接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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