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312-2013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规范

DB62/T 2312-2013 DB62/T 2312-2013 Anti-Lightning and Static Electricity Device Detection Specification

甘肃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2/T 2312-2013
标准类型
甘肃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2-19
实施日期
2013-03-01
发布单位/组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20.40

A47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2312—2013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规范

SpecificationforInspectionofLightningProtectionandAnti-staticDevice

2013-02-19发布2013-03-10实施

发布

DB62/T2312—201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分类和分级........................................................................1

5民用建(构)筑物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2

6民用和工业配电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4

7电子设备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4

8危险化工场地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6

9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8

10检测数据整理.....................................................................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检测项目........................................................9

附录B(资料性附录)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测量业务表格样式.............................11

I

DB62/T2312—2013

前言

本标准由甘肃省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甘肃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甘肃省防雷中心、天水市气象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华、陈尚德、胡晖、王晶晶、李韦霖、李亚南、黄鹏程、李磊、张景平、王

琦、张胜才、陈勇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62/T2312—2013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和检测点的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构)筑物、爆炸危险环境、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场地、

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医疗成套电子设备设施等场地和场所的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T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测部位detectedsites

根据防雷防静电装置的结构和相关规范,所确定建(构)筑物及设备需要检测的位置。

3.2

检测点detectionpoint

根据防雷防静电装置的结构和相关规范,所确定需要检测的点。

3.3

接闪网交叉点nettedlightningprotectionsystemcrossing

接闪网两根或多根金属材料相交的点。

3.4

总配电箱mainpowerdistributionbox

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配电设备,其可以控制这一区域的全部供电。

3.5

区域配电箱areapowerdistributionbox

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内控制一部分的配电设备,其可以控制这一部分的全部供电。

3.6

用户配电箱userpowerdistributionbox

控制一个分区域的配电设备,其后端不再有其它较集中的用电控制设备。

3.7

终端配电设施terminalpowerdistributiondevice

直接连接用电设备的供配电设施。

4分类和分级

1

DB62/T2312—2013

4.1建(构)筑物的防雷分类

应按GB50057-2010中第3章、第4.5.1条及附录A的规定对建筑物进行防雷分类。

在设有低压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不属于第一类、

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和不处于其他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将其划属第三类防雷建筑

物。

4.2雷电防护分级

应按GB50343-2004中第4章及附录A的规定对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进行划分。

5民用建(构)筑物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

5.1建(构)筑物外部屋面设施

5.1.1建(构)筑物接闪带、接闪网

依据相关规范规定的应设立的引下线或接地点的数量,即为检测点数量。操作中宜首先将建筑物每

个凸角确定为必须检测点,再根据检测点间距确定中间检测点,使两检测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各类防雷

建(构)筑物的引下线布设间距,具体按表1确定。

表1建(构)筑物屋面接闪带(网)检测点确定

建筑物防雷类别检测部位两检测点间检测点确定方法

一类≤12m首先确定建筑凸

建筑物屋面接闪带(网)与

二类≤18m角,再确定中间检测

引下线连接处。

三类≤25m点。

5.1.2引下线

引下线每根确定1个检测点;断接卡每个确定2个检测点。

5.1.3建(构)筑物屋面的接闪杆(塔)、水箱、放散管、通风管、风机、金属管道、太阳能热水器、

金属构件等

按以上独立设施的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当以上设备有法兰盘或螺接点时,法兰盘和螺接点数

量即为增加的检测点数量。

5.1.4建(构)筑物上的金属防护栏、广告牌、金属门窗、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防晒棚、装饰物等

根据其结构、形状,按照表1确定检测点。

5.2进出建筑物设施

5.2.1进出和连接建(构)筑物的各类金属管、呼吸管、金属通风管及其它金属物体

金属管应在两端各确定1个检测点,当两检测点的间距每大于25m时增加1个检测点,使两检测点的

间距不大于25m;呼吸管和金属通风管应根据其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其它金属物体应按接地点的数

量确定检测点。

5.2.2穿线金属管、线(槽、桥、架)等建筑物内附属设施

2

DB62/T2312—2013

依照检测对象的结构和布设情况,根据其端头、拐角、分叉和接口的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当

两检测点的间距每大于25m时增加1个检测点,使两检测点的间距不大于25m。

5.3建筑物内部设施

5.3.1管道井、线路井中金属设施

从入口开始至大楼顶层终端,按每井每两层确定1个检测点,两检测点间距大于12m时,中间应增加

1个检测点。

5.3.2建筑物供电系统

依照第6章内容确定检测点。

5.3.3电梯系统

电梯机房内曳引机、控制柜按设备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线槽两端各确定1个检测点,当有跨接

时应增加检测点。电梯机房内配电设施的检测点依照第6章内容确定。

道轨、井道内的等电位连接排每条确定2个检测点;轿箱、召唤器、电梯门、楼层显示器按设备数

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5.3.4消防、安防、语音、图像、数据系统

监控室、操作室、中继室、消防水泵房和专用配电设施应按第7.6条、第7.7条及第7.8条的规定确

定检测点;总配线箱、区域配线箱、终端配线箱等按每设备3个确定检测点;室外设施按应设立的接地

点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5.4孤立建(构)筑体

构筑物或古塔、水塔、塔吊、铁塔、储罐及其它孤立高耸的构筑物等:根据其大小、形状、结构,

按照所属防雷类别确定检测点;其附属接闪杆的检测点按5.1.2条确定;水塔上下水管道等电位接地,

按进出管道每根确定1个检测点。配电系统的检测点按照第6章内容确定。

5.5锅炉房

5.5.1锅炉房建筑体

根据使用能源类型,按照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依照表1和表2确定检测点。

表2建筑物外附属物检测点确定

物体所处位置被测物体确定方法检测点的确定

接闪杆(塔)、天线、水箱、放散管、通风管、被测物体各确定1个检测

按物体个数

太阳能热水器、风机、金属管道等。点。

建筑屋面或外

按照第一、二、三类防雷建

侧金属防护栏、金属管道、广告牌、金属门窗、按物体结构和形

筑物的引下线间距确定检测

玻璃幕墙的金属框架、防晒棚、装饰物等。状

点。

进出和连接建(构)筑物的各类金属管(线)、按使用性质和接

跨建筑体内外每根不能少于2点。

呼吸管、金属通风管等其它金属物体。地要求

古塔、水塔、锅炉、烟囱、铁塔、储罐(非

构筑物(独立或按其大小、形状、按照建筑物防雷类别确定检

易燃用)、避雷塔(杆)及其它孤立高耸的金

附属建筑物)结构测点。

属构件。

3

DB62/T2312—2013

5.5.2烟囱

按照规范规定的引下线和接地点数量确定检测点,高度40m以下每个烟囱至少确定2个检测点,40m

以上的至少确定3个检测点。金属烟囱确定2个检测点。

5.5.3锅炉主体、操作台、配电箱、电机

锅炉主体按接地点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但每个锅炉主体至少确定2点;操作台根据其设备布线

情况,至少确定3个检测点;配电箱根据其数量,每个配电箱确定3-4个检测点;每个电机确定2个检测

点。

6民用和工业配电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

6.1发电室(油机房)、电力室、配电室等建筑体

通信、广播电视、医疗设备、重要机房、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配电室,

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确定检测点;大型企业和生产弱电设施产品企业的配电室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确定

检测点;中、小型企业和其它场所的配电室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确定检测点。

6.2穿线管、电缆金属外皮、线(槽、桥、架)的接地

按照第5.2.2条确定检测点。

6.3龙门架、各种电力线杆塔(支杆)、金属横担等

按其引下线或接地点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6.4等电位连接网络(端子、排)、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保护接地、设备固定

金属架(桥、导轨)等

按引至设备和引至地网的连接线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6.5高压配电柜、低压总配电柜、分配电柜、终端配电设施以及操作台等

按其配电柜(箱)的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6.6零线排、安全保护地线排、电涌保护器、接零点、接地点等布置在柜体内部的设备

按设备的连接结构,每个设备至少确定1个检测点。

6.7高(低)压变压器、发电机、直流变压器、直流蓄电箱、传输信号机柜等独立配电设施

依照设备规格,高(低)压变压器、发电机、直流变压器、直流蓄电箱每个设备至少确定1个检测

点;传输信号机柜和其它独立配电设施每设备至少确定3个检测点。

6.8建筑物供电系统配电室等

按等电位连接系统的接地点和设备的接地连接点确定检测点;总配电箱、区域配电箱、用户配电箱

和终端配电设施,按设备规格,依照箱(盒)内应该设立接地点的数量,每个零线排确定1个检测点,

每个地线确定1个检测点,当接零线和接地线存在断接点时,每个断接点增加1个检测点。

7电子设备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

4

DB62/T2312—2013

7.1电子设备场所的检测范围

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通信及广播电视系统,安防系统,自动探测、自动控制和调度系统,医疗

设施系统,消防控制系统。

7.2机房及场所的建筑体

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A级的电子信息机房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确定检测点;B、C级的按第

二类防雷建筑物确定检测点;D级的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确定检测点。其它机房和建筑按其所属防雷类

别,按照第5.1条确定检测点。

7.3进出机房及场所的管道、穿线管、电缆金属外皮、线(槽、桥、架)接地

依照检测对象的结构和布设情况,根据其端头、拐角、分叉和接口的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当

检测对象长度大于6m时应增加检测点,使两检测点的间距不大于6m。

7.4供电系统

按照第6章内容确定检测点。

7.5室外设施

馈线拉杆、接闪杆、旗杆、线路支架(含吊挂钢绞线)等较独立的金属设施,按其数量每个确定1

个检测点;通信塔确定2个检测点;各类通信设施的天线,按结构、形状至少确定2个检测点。

7.6室内等电位连接系统

接地端子按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汇流排、网格型接地网、设备导轨(支架),按应该连接设

备和地网导线的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室内较大金属构件、其它专用接地点和接地系统都应单独确

定检测点。

7.7各类机柜、操作台、控制台、大型显示屏等

按应该设立的保护地线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7.8前端箱、各类通信设备、空调及各类电涌保护器、UPS、吊挂铁件

按设备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7.9医疗设备

CT系统、核磁共振、X光机、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分析仪、血凝分析仪等大型医

疗设施及相关的操作台、控制台等按设备规格和要求确定检测点;手术台、心电监护仪、心电图仪器等

较小型医疗设施按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高压氧舱,按照危险化工场地相关内容确定检测点。

7.10计算机机房及信息系统

计算机主机、监控器,计算机数据处理、交换、集线器等设备,按台数每台确定1个检测点;操作

台、控制台,按接地点数量每个确定1个检测点。

7.11电梯系统

按照第5.3.3条确定检测点。

5

DB62/T2312—2013

7.12消防、安防、语音、图像、数据系统

按照第5.3.4条确定检测点。

8危险化工场地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确定

8.1通用场地、系统和设备

8.1.1建筑物

依照第5章内容,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确定检测点。

8.1.2供电设施

按照第6章内容确定检测点。

8.1.3直击雷防护装置

独立接闪杆每杆确定1个检测点;避雷塔按塔体结构每塔至少确定2个检测点,塔体连接部位按焊接

情况酌情增加检测点;接闪线、网按其大小、形状、结构,根据所属防雷类别应该设立的引下线数量每

根确定1个检测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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