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051-202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设置规范

DB42/T 2051-2023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protection marks and protection boundary stakes of cultural relics conservation units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2051-2023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7
实施日期
2023-08-27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

CCSA14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2051—202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

设置规范

Settingspecificationsforthenameplatesandtheboundarystakesof

culturalrelicsprotectionunits

2023-06-27发布2023-08-27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2/T2051—2023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保护标志设置要求...................................................................2

5保护界桩设置要求...................................................................5

6登记备案...........................................................................6

7维护要求...........................................................................7

8特殊情况...........................................................................7

附录A(规范性)保护标志样式尺寸.....................................................8

附录B(规范性)保护界桩样式尺寸....................................................20

附录C(规范性)湖北省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登记备案表..............................24

附录D(规范性)湖北省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登记备案表填报说明......................33

参考文献.............................................................................35

I

DB42/T2051—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负责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物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明清古建筑博物馆、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祥德、谢辉、李闻宇、王吉、邓蕴奇、方天宇、李长盈、王林、方若晗、陈

柏伦、董璇、别丽君、高家鸣、李婳婧、孟华平、刘辉。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文物局),联系电话:027-68892381,

邮箱:279671183@;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联系电话:

027-88856576,邮箱:1969616@

III

DB42/T2051—202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

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要求、登记备案和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和维护。经登记

公布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的设置、登记备案和维护,可

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527-2008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3术语和定义

WW/Z00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保护单位culturalrelicsprotectionunit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按级

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2

保护范围protectionarea

为满足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保护区域。

[来源:WW/Z0072-2015,3.16,有修改]

3.3

保护标志thenameplatesofculturalrelicsprotectionunit

为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树立的标志碑和

标志牌,应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立机关、树立日期和文物保护单

位说明(含简介、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

3.4

保护界桩theboundarystakesofculturalrelicsprotectionunit

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规在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四

至坐标埋设的能长期保存的标志。

3.5

建设控制地带developmentcontrolarea

1

DB42/T2051—2023

在保护范围外根据历史环境保护要求和现代空间环境的景观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

控制区域。

[来源:WW/Z0072-2015,3.19,有修改]

4保护标志设置要求

4.1形式

4.1.1组成

标志碑

标志碑应由标志碑体和基座组成。

标志牌

标志牌为一整体牌匾。

4.1.2材料

标志碑

.1标志碑体的材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标志碑体材质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材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白玉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白色花岗岩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浅色石材(同一市、县区域内保持一致)

.2基座应使用石材、钢筋混凝土等坚固耐久的材料。

标志牌

标志牌的材质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标志牌材质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材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白玉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白色花岗岩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浅色石材(同一市、县区域内保持一致)

4.1.3样式和尺寸

标志碑

.1标志碑体采用横匾式,无边框装饰,各面不宜作抛光处理,尺寸应符合表3要求。

2

DB42/T2051—2023

表3标志碑体尺寸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宽度(cm)高度(cm)厚度(cm)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010020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57015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04010

.2标志碑体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出于文物的体量、范围考量无法符合表3尺寸要求的,经县级

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尺寸。

.3基座应简洁大方,宜采用须弥式。

.4标志碑体和基座(地上部分)的样式尺寸应符合附录A中A.1的要求。

标志牌

.1标志牌正面不宜作抛光处理,尺寸应符合表4要求。

表4标志牌尺寸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宽度(cm)高度(cm)厚度(cm)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5703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550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0402

.2标志牌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出于文物的体量、范围考量无法符合表4尺寸要求的,经县级以

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尺寸。

.3标志牌的样式尺寸应符合附录A中A.2的要求。

4.1.4颜色

标志碑

基座颜色与标志碑体的颜色应协调统一。标志碑体上文字的颜色宜为黑色、红色或墨绿色,应与标

志碑体的本体颜色有明显区别。

标志牌

标志牌上文字的颜色宜为黑色、红色或墨绿色,应与标志牌的本体颜色有明显区别。

4.2内容

4.2.1标志碑

标志碑体正面

.1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应镌刻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2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3

DB42/T2051—2023

应镌刻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对于并入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文物保护单位,其名称

应镌刻其归入的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原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加括号表示。

.3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县级文物保护单

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公布日期为政府文件签发日期。

.4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日期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树立标志机关为省人民政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树立标志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树立日期为树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实际日期。

.5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案的使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碑体正面可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应符合GB/T22527-2008中5.1.2

要求。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规定按照《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标志碑体背面

.1文物保护单位简介

文物保护单位简介的内容应简要,主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地理位

置、面积等,原则上宜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和相关专项调查资料内容编写,说明文字应控制在

100字~200字以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内容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定,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内容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定。

.2保护范围

应镌刻已划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3建设控制地带

应镌刻已划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4.2.2标志牌

标志牌为单面,正面镌刻内容应与保护碑体正面或背面内容一致,应符合或的要求。

4.3字体格式

4.3.1字体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应根据不同级别分别采用隶书(全国)、魏碑(省级)和楷体(市、县级),其

余文字可采用宋体。刻字深度为3mm~5mm。所有文字应符合《通用规范汉字表》要求,一般情况下不

宜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4.3.2编排格式

应根据文字内容的多少进行适当编排,居中排列。镌刻均为自左至右横向排列,应符合附录A中A.1

和A.2的要求。

4

DB42/T2051—2023

4.4树立要求

4.4.1树立时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应于其公布后的一年内树立。

4.4.2树立数量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至少设立一处保护标志。

对于点多分散的同一文物保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树立同一名称、具有同等效力的多

处保护标志。

4.4.3树立地点

保护标志应设立在文物保护单位出入口或显明易见的地点。

4.4.4树立方式

标志碑应采用基座树立的方式,不应设置在文物本体上,也不能影响文物的展示。

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树立标志碑的,在不破坏文物本体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

部门批准,单面标志牌可依附于文物本体上。

保护标志的树立安装应保证安全、牢固、耐久、醒目、美观。

5保护界桩设置要求

5.1设置原则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视实际需要对其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5.2形式

5.2.1材料

应使用石材、钢筋混凝土等坚固耐久的材料。

5.2.2样式和尺寸

界桩采用方柱式,无基座,底面为正方形,大小规格为15cm×15cm,整体高80cm,其中地面部分

高度为50cm,地下部分为30cm。保护界桩样式尺寸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2.3颜色

界桩颜色宜为浅色,文字的颜色宜为黑色或红色,应与界桩本体颜色有明显区别。

5.3内容

5.3.1顶面

界桩顶面应标示其位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上的方向位置。

5.3.2立面

5

DB42/T2051—2023

界桩树立后,离文物保护单位较远的为正面,离文物保护单位较近的为背面。地面以上各立面均应

标示,正面应镌刻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可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背面应镌刻保护界桩编号。面对背面

的左手面为左面,应镌刻界桩树立机关名称和树立日期,面对背面的右手面为右面,应镌刻“保护范围”

或“建设控制地带”界内、GPS位置,依实际情况可增加警示标语、建设控制地带的联系电话等。

5.3.3树立机关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树立界桩机关为省人民政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树立界桩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5.4字体格式

5.4.1字体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字体可采用黑体,其余文字可采用宋体。刻字深度为3mm~5mm。所有文字应

符合《通用规范汉字表》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宜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5.4.2编排格式

应根据文字内容的多少进行适当编排,各立面文字镌刻为自上而下,从左到右,居中排列。应符合

附录B中B.1的要求。

5.5树立要求

5.5.1树立时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界桩应于其公布后的一年内树立。

5.5.2树立数量

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保护界桩的树立数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宜设立至少

四处界桩(东、南、西、北),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参照执行。

5.5.3树立地点

界桩宜设立于保护范围的四至节点坐标处,需设置多处的,可设立于保护范围的重要节点或建设控

制地带的四至范围节点坐标处。

5.5.4树立方式

界桩地面部分高度为50cm,底部埋设于地下。

保护界桩的树立安装应保证安全、牢固、耐久、醒目、美观。

6登记备案

6.1概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在树立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备案,参见图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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