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HALPA 0002-2022 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能力评定规则

T/CHALPA 0002-2022 Rules for Evaluation of Capabilities of Civil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Systems Engineer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4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CHALPA 0002-2022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5-18
实施日期
2022-05-18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无人机行业迅猛发展,应用领域不断得到开拓,与此同时,无人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对无人机进行装配、调试、检测、维护的工程师岗位需求愈加旺盛。然而无人机行业人才尤其是工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无人机运行中的维护程序得不到保障,从而发生了一系列无人机运行安全事故等。因此,为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建立一个完整、系统、有操作性的培训与认证标准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是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投资和运营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北京家晔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赵家成、张行晔、张志勇、和宏伟、白清漪
出版信息:
页数:4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80

CCS:V00/09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团体标准

T/CHALPA0002—2022

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能力评定规则

CivilUnmannedAircraftSystemsEngineer

CompetencyAssessmentRules

2022-05-18发布2022-05-18实施

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发布

T/CHALPA0002—2022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目的与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3

5.一般规定.....................................6

6.系统工程师合格证............................9

7.其他规定...................................12

附件1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培训中心管理规则....14

附件2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基本技能考试标准....36

附件3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考试须知............39

I

T/CHALPA0002—202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北京家晔科技有限

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赵家成、张行晔、张志勇、和宏伟、白清漪。

II

T/CHALPA0002—2022

引言

无人机行业迅猛发展,应用领域不断得到开拓,与此同时,

无人机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对无人机进行装配、调试、检测、

维护的工程师岗位需求愈加旺盛。然而无人机行业人才尤其是工

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无人机运行中的维护程序得不到保

障,从而发生了一系列无人机运行安全事故等。因此,为了行业

的健康发展,针对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建立一个完整、系统、

有操作性的培训与认证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是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系统工

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投资

和运营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III

T/CHALPA0002—2022

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管理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飞机平台、机载系统、动力系统和控制

站等的使用、维修及维护人员的资质管理,维持无人机运行安全,促进无

人机应用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

规则以规范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资质管理。

1.2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对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合格证申请及权利行使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AC-66-01-FS-2017-001R3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AC-147-FS-2017-004R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AC-66-07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AC-135/121-56R1

《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编写指南》AC-145-13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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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3.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

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Remotely

PilotedAircraft)。

3.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也称远程驾

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PilotedAircraftSystems),是指由

无人机、相关的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

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3.3无人机系统工程师,是指飞行前、中、后对无人机全系统进行安

全监控与检测,可对无人机飞行器平台、地面站等硬件进行使用、维修、

维护,对飞控软件、地面站软件进行调试,以保障无人机全系统设备运行

安全的人员。该资质的获取需通过协会规定的资格考核。

3.4等级,是指填在合格证上或与合格证有关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

授权,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3.5级别,指根据对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进行监控、检测、维护、维修

工作的不同能力水平,进行划分并成为合格证一部分的授权,分为初级、

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说明关于此种合格证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3.6维修技术档案,是指符合合格证的维修维护技能或工作经历要求,

在无人机系统或在模拟设备上所进行的培训或工作技术档案。

3.7理论考试,是指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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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该考试是颁发合格证所要求的,通过无人机管理办公室依据考试大

纲组织的计算机考试来实施。持有依据《无人机操控员能力评定规则》颁

发的有效无人机操控员合格证等同于本项理论考试合格。

3.8基本技能考试,是指为取得合格证依据考试大纲进行的基本操作

技能方面的考试(包括口试、实践操作),该考试通过申请人演示操作动

作及回答问题的方式进行。

3.9培训中心,是指获得了无人机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民用无人机系统

工程师培训中心合格证的培训单位(见附件一)。

3.10授权教员,是指取得合格证,经由培训中心聘任作为为合格证

申请人实施培训课程的人员。

3.11申请人,是指申请合格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人。

4.总则

4.1颁发的合格证与等级

4.1.1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培训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要求的

申请人颁发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民用无人

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担任无人机系统维修及维护的人员,应在行使相应

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4.1.2对按照本规则要求的相应培训并符合所申请合格证及等级要

求的申请人,在其合格证上注明:

(1)级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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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初级;

(ii)中级;

(iii)高级。

(2)附加等级:

因不同的应用领域、不同机型种类以及机型特点中,对无人机的结构、

维护维修等提出非普适性要求,作为等级中的附加等级。

4.2不建议行为

合格证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受到任何

酒精、药物等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建议担任无人机系统使用维护维修

人员。

存在以下情况者,不符合持有合格证的条件:五年内有吸食、注射毒

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五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成瘾尚未戒除的。

4.3合格证的续签和重新办理

4.3.1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有效期为三

年,合格证持有人在有效期满后未进行合格证续签的不得继续行使该合格

证赋予的权利;

4.3.2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无人机管理

办公室申请续签合格证。申请条件:

(1)合格证持有人在三年内有累计至少半年的无人机使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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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经历,或至少半年与无人机使用、教学、维修、维护有关的工作经历;

(2)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民航相关规定的行为;

(3)最近三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4)最近三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5)无其他不符合颁发合格证的情况。

4.3.3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等级信息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

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4.3.4合格证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方可申请重新颁发合格证。

4.4增加等级

4.4.1在合格证上增加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4.4.2到4.4.3的

相应条件。

4.4.2在合格证上增加级别等级,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了相应级别要求的理论学习,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相应合格

证及其级别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维修技术档案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合

格证及其级别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与操作技

能方面是合格的;

(3)通过了相应合格证及其级别要求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4.4.3在合格证上增加附加等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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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相应合格证级别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

要求,完成了相应附加等级要求的理论学习,符合附加等级的理论知识要

求;

(2)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维修技术档案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合

格证及其级别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方面与实践操

作技能方面是合格的,同时在附加等级的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

理论知识方面与实践操作技能方面是合格的;

(3)通过了相应合格证及其级别要求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后,通

过了附加等级要求的理论及基本技能考试。

5.一般规定

5.1合格证和等级的申请与办理

5.1.1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培训中心代申请人向办

公室提交申请合格证或等级的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

(1)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复印件至培训中心

存档备查:

(i)身份证明;

(ii)学历证明(如要求);

(iii)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iv)原合格证(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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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维修技术档案(如要求);

(2)申请的受理、审查、办理:

对于申请材料及流程不符合办公室要求的,申请人应于办公室通知更

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的补正,逾期则须申请人重新进行合格证

或等级的申请。

对于申请材料及流程符合办公室要求的,办公室应于20个工作日内

受理,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最终决定。

5.1.2经办公室认可,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或等级。认可的

无人机级别与附加等级或者其他备注由办公室签注在申请人的合格证上。

5.1.3合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

任何合格证和等级。

5.2考试的一般程序

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的各项考试,应当由办公室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

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依据《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基本技能考试标准》

判定考试结果。

5.3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5.3.1考试申请人应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办公室认可的

其他合法证件以及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结业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规则对

于所申请合格证或者等级要求的培训课程,该课程须是经办公室认可的;

5.3.2考试的实施程序按照《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考试须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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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办公室确定,通过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5.4考试不合格后的再次考试

5.4.1对于理论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符合下列规定可以申请再次考

试:

(1)申请人针对上次理论考试未通过的航空知识内容接受了必要的

补充培训,具备通过理论考试的能力;

(2)再次考试日期与上一次相同等级要求的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28

个日历日。

5.4.2对于基本技能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符合下列规定可以申请再

次考试:

(1)具有相同等级有效的理论通过成绩;

(2)申请人针对上次基本技能考试未通过的基本技能内容接受了必

要的补充培训,具备通过基本技能考试的能力,并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

维修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上签字;

(3)再次日期与上一次相同等级要求的考试日期间隔最少为14个日

历日。

5.5接受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

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行使其合格证载明的权利。

5.6有效期内合格证的变更或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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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在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向办公室提交

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有该申请人现有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和证实这

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5.6.2按本规则颁发的合格证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办公室

申请补发,申请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合格证的持有人姓名、有效通信地

址、联系方式以及合格证编号、等级、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与签注。

6.系统工程师合格证

6.1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民用无人机系统工程师合格证的条件以及持有人的

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6.2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办公室可以为其颁发合格证:

(1)年满1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初中或以上同等学历;

(3)完成了本规则6.3要求的相应无人机航空知识学习,并由提供

培训的培训中心授权教员在培训记录上签字;学员自学航空知识的,可由

培训中心授权教员在其培训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

论考试;

(4)通过了本规则6.3要求理论知识的理论考试;

(5)完成了本规则6.4要求的相应基本技能培训,并由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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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心授权教员在维修技术档案上签字;学员自学基本技能培训的,并

由培训中心授权教员在其维修技术档案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

定的基本技能考试;

(6)通过了本规则6.4要求的基本技能考试;

(7)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无人机专业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6.3无人机专业维护知识及航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6.3.1初级要求:

(1)民用无人机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无人机维修管理;

(3)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与飞行原理;

(4)无人机系统组成及概述;

(5)维护维修工具的使用方法。

6.3.2中级要求:

(1)飞行器平台结构与材料;

(2)动力装置的结构与系统;

(3)无人机手册与故障隔离、排查;

(4)无人机系统无人机平台、地面控制站、通信链路、任务载荷等

全系统特性;

(5)无人机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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