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376-2013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376-2013 Pig slaughte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376-2013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3-03-25
实施日期
2013-04-1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青海省农牧厅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书应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376—2013

代替DB63/T376—2001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2013-04-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376—2013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潘英卿、叶成红、李建合、张丽亚、刘永才、徐玉峰。

I

DB63/T376—2013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

文书应用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DB63/T1182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1186动物屠宰场基本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生猪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2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生猪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生猪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

4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

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1

DB63/T376—2013

5检疫合格标准

a)进入场屠宰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b)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c)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d)履行本规范规定的检疫程序和检疫内容,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检疫内容及检疫结果处理

6.1监督查验

6.1.1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6.1.2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6.1.3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排泄物状态等情况及有无病死动物。

6.1.4结果处理

6.1.4.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并回收《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人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6.1.4.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检疫程序终止。

6.1.5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2检疫申报

货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入场时现场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6.3宰前检疫

屠宰前每4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技术规范》中“临床检疫”部分实施检

查。

6.4结果处理。

6.4.1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

6.4.2不合格的,按GB16548处理。

2

DB63/T376—2013

6.5宰后检疫

6.5.1编号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生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6.5.2头蹄及体表检查。

6.5.2.1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范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6.5.2.2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6.5.2.3放血后煺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

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6.5.2.4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6.5.3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

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6.5.3.1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

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

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6.5.3.2肺脏检查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

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

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6.5.3.3肝脏检查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

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

时剖检胆管。

6.5.3.4脾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

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5.3.5胃和肠检查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

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

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6.5.4胴体检查

6.5.4.1整体检查

3

DB63/T376—2013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

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5.4.2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

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6.5.4.3腰肌检查

沿脊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6.5.4.4肾脏检查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

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6.5.4.5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肌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6.5.5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5.6结果处理

6.5.6.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

施检疫标识。

6.5.6.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对病害生猪胴

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

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5.6.3监督场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文书应用

7.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7.2官方兽医应按照动物屠宰检疫文书填写注意事项规范准确的填写《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附

录A)、《动物准宰通知单》(附录B)、《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附录C)、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附录D)等记录。

7.3印刷动物屠宰检疫文书按以下尺寸印刷。《入场待宰动物查验记录》210mm×340mm,《动物准宰

通知单》105mm×145mm,《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250mm×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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