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183-201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183-2013 Animal Quarant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ource of Cattl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 起草人:
- 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陈海丽、许威、李翰明、刘世红。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37393-2013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183—201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3-03-25发布2013-04-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183—2013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许海抚、尕桑本、吕恒龙、陈海丽、许威、李翰明、刘世红。
I
DB63/T1183—2013
牛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牛产地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牛的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635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3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
4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
a)产地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b)接种了口蹄疫疫苗,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临床检查健康;
e)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检疫程序和内容
5.1申报检疫
牛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
的牛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
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
5.3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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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
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产地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调运种牛的,还应查验《种
畜生产经营许可证》。
5.3.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5.3.3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5.4临床检查
5.4.1检查方法
5.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
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5.4.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
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检查内容
5.4.2.1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
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5.4.2.2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
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布鲁氏菌病。
5.4.2.3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
的,怀疑感染结核病。
5.4.2.4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天
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怀疑感
染炭疽。
5.4.2.5体温升高,精神沉郁,食欲废绝,反刍停止,肌肉震颤,腹痛下痢,粪中带血,有的在咽喉
部、颈部、胸前发生炎性水肿,有的呈痛性干咳,呼吸困难,流脓性鼻液的,怀疑感染牛出血性败血症。
5.5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规范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诊断标准进行
实验室检测。
5.5.2实验室检测须由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检疫处理结果
6.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6.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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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6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
6.7牛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7检疫记录
7.1动物产地检疫文书共有4种,主要用于产地检疫全过程的工作记录。具体有《动物检疫申报单》
(见附录A)、《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见附录B)、《畜禽标识登记单》(见附录C)和《检疫处理
通知单》(见附录D)。
7.2按《动物检疫申报单》185mm×265mm,《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210mm×340mm,《畜禽标识记
录单》297mm×210mm,《检疫处理通知单》142mm×210mm规格印刷。
7.3动物检疫文书按照使用说明规范填写和使用,《动物检疫申报单》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由
货主或者畜主填写。《畜禽标识记录单》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并使用。
7.4检疫工作记录按照规范填写,要求用语规范,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字到位。
7.5检疫文书的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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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动物检疫申报单
表A.1动物检疫申报单
动物检疫申报单(存根)检疫申报受理单(交申报人)
编号:编号: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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