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SJD 42-2023 核电厂职业病防治监督指南

T/WSJD 42-2023 Guideline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nuclear power plants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2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WSJD 42-2023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20
实施日期
2023-07-01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核电厂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监督的方法和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其他堆型的核电厂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起草人:
林涌钦、侯长松、秦斌、朱卫国、刘志东、王海军、蔡金敏
出版信息: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80

CCSC57

团体标准

T/WSJD42—2023

核电厂职业病防治监督指南

Guidelinesforsupervisionofoccupationaldiseaseprevention

innuclearpowerplant

2023-06-20发布2023-07-01实施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发布

T/WSJD42—2023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2

5监督依据..........................................................................2

6监督检查..........................................................................2

7监督分类与方法....................................................................2

8监督内容..........................................................................3

附录A(资料性)核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4

附录B(资料性)卫生监督主要依据....................................................6

附录C(资料性)核电厂监督检查表...................................................10

I

T/WSJD4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惠州

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涌钦,侯长松,秦斌,朱卫国,刘志东,王海军,蔡金敏

III

T/WSJD42—2023

核电厂职业病防治监督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开展核电厂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监督的方法和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其他堆型的核电厂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232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电厂nuclearpowerplant

用铀、钚等作核燃料,将其在裂变反应中产生的能量转变为电能的发电厂。

3.2

核岛nuclearisland

核电厂中核蒸汽供应系统与其配套设施,以及它们所在厂房的总称。

注:核岛厂房主要包括安全壳、核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电气厂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3.3

常规岛conventionalisland

核电装置中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和它们所在厂房的统称。常规岛厂房主要包括汽轮机厂房、

冷却水泵房和水处理厂房、变压器区构筑物、开关站、网控楼、变电站及配电所等。

1

T/WSJD42—2023

3.4

辅助生产区balanceofplant

核电厂配套设施及所在建(构)筑物和所在区域的总称。

3.5卫生监督healthinspection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对卫生行为合法性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

4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4.1放射性危害因素

4.1.1铀及超铀元素:235U、238Np、239Np、241Am、239Pu、240Pu、242Cm等核素及其发射的电离辐射。

4.1.2裂变产物:85Kr、89Sr、90Sr、90Y、91Y、95Zr、95Nb、99Mo、99mTc、131I、135I、133Xe、135Xe、134Cs、137Cs

等裂变产物及其发射的电离辐射。

4.1.3活化产物:23Na(n,γ)、24Na、56Fe(n,p)、56Mn、58Fe(n,γ)、59Fe、58Ni(n,p)、58Co、59Co(n,

γ)、60Co等活化物及其发射的电离辐射。

4.1.4其他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4.2非放射性危害因素

4.2.1化学有害因素:包括硼酸、氢氧化钠、盐酸、磷酸盐、氨、联氨、氢氧化锂、次氯酸钠、次氯

酸钠分解产生的微量氯气、蓄电池泄漏产生的少量硫酸、抗燃油等。

4.2.2物理有害因素:噪声、振动、高温、粉尘、工频电磁场、紫外线等。

4.2.3核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见附录A。

5监督依据

5.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开展监督检查。主要监督依据见附录B。

6监督检查

6.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卫生

监督机构对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6.2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7监督分类与方法

7.1监督分类

7.1.1监督可分为预防性监督、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三类。

2

T/WSJD42—2023

7.1.2预防性监督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设施,在规划、设计、建设、

投产验收阶段进行的监督检查。

7.1.3经常性监督是对已经运营核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设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

7.1.4专项监督是根据上级专项工作安排或举报线索进行的监督检查。

7.2监督方法

7.2.1监督方法包括:查阅资料、访谈询问、填写检查表、现场核查以及监督性现场监测,现场卫生

监督检查表见附录C。

7.2.2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采用不同的监督方法。

8监督内容

8.1预防性监督

8.1.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8.1.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8.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8.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8.2经常性监督

8.2.1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8.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8.2.3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

戴使用情况。

8.2.4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8.2.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8.2.6职业病危害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8.2.7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8.3专项监督

8.3.1根据上级专项工作安排监督情况。

8.3.2根据举报线索监督情况。

8.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

T/WSJD42—2023

附录A

(资料性)

核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核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见表A.1。

表A.1核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区域工作场所/系统

放射性物理因素化学有害因素粉尘

反应堆运行期间,核裂变产生的

瞬发中子、瞬发γ射线,裂变产

物产生缓发中子、缓发γ射线,

堆芯材料活化后产生二次γ射

反应堆及反应堆冷线,燃料破损或冷却剂中腐蚀产

高温、噪声过氧化氢、硼酸-

却剂系统物、冷却剂的活化会使反应堆冷

却剂系统带有一定的放射性。换

料大修期间,裂变产物衰变产生

的缓发中子和γ射线以及活化

产物产生的γ射线。

各系统放射性物质产生的γ射

硼酸、氢氧化锂、

核辅助系统线、放射性表面污染和放射性气高温、噪声-

肼、氢氧化钠

核岛溶胶。

新燃料组件、乏燃料组件产生的

燃料系统噪声氢氧化钠-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

电气厂房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噪声、高温硫酸-

贯穿件泄漏辐射产生的γ外照

连接厂房噪声、高温--

射和中子。

一氧化碳、二氧化

应急柴油发电机房-噪声碳、氮氧化物、二-

氧化硫

一回路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进

入二回路时,使二回路系统带有硫酸、润滑油、抗

二回路系统高温、噪声-

一定的放射性,主要为γ外照燃油

常规岛

射。

硫酸或盐酸、

凝结水处理系统-噪声-

氢氧化钠、氨、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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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JD42—2023

表A.1核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续)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区域工作场所/系统

放射性物理因素化学有害因素粉尘

放射性废液处理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高温、噪声硝酸、氢氧化钠-

系统

固体废物处理、贮

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噪声-水泥粉尘

存系统

次氯酸钠、盐

循环水系统-噪声酸、氢氧化钠、-

氯气

盐酸、氢氧化钠、

除盐水系统-噪声-

次氯酸钠、氢氧

海水淡化系统-噪声-

化钠、盐酸

工频电场、工

厂内输变电系统-六氟化硫-

频磁场

电焊弧光、一氧

砂轮磨

噪声、紫外辐化碳、二氧化

机修车间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尘、电焊

射、手传振动碳、臭氧、硝酸、

辅助烟尘

氮氧化物

生产区

其他粉尘

生活污水处理系噪声、紫外辐

-硫化氢(聚合氯

统射

化铝)

厂区实验室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化学分析试剂-

放射源库γ外照射---

环境实验室γ外照射和放射性表面污染-化学分析试剂-

次氯酸钠、盐

制氯站-噪声酸、氯气、氢氧-

化钠

联合泵房-噪声硫化氢-

空压机房-噪声-_

化学品库--各种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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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JD42—2023

A

附录B

(资料性)

卫生监督主要依据

B.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B.2行政法规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

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19年3月2日起施行);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经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6)《国家核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3年6月30日修订发布);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B.3部门规章与文件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令,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

(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

号修订,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卫生部卫应急发〔2009〕101号,2009年10月15

日起施行);

(7)《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卫生部,2011年5月12日颁布);

(8)《高毒物品目录》(卫生部,卫监发〔2003〕142号,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9)《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13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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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JD42—2023

(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卫疾控发〔2015〕92号,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

(1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

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12)《核应急管理导则-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应急准备与响应》(国防科工委文件、卫生部,科工

二司〔2003〕147号,2003年2月21日起施行);

(1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1999

年12月24日发布);

(1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2012

年5月16日联合发布);

(15)《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

17号);

(1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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