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5/T 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

DB4205/T 56-2018 DB4205/T 56-2018 River-relate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05/T 56-2018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1-01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3.160

P59

DB4205

宜昌市地方标准

DB4205/T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River-related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2018-11-01发布2019-01-01实施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05/T56—2018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建设管理.........................................................................................................................................................3

6技术审查.........................................................................................................................................................3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申请与受理一般要求...............................................................................................9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宜昌市部分河流最小河宽(33条)....................................................................11

I

DB4205/T5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昌市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处、三峡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明、李卫明、王继保、向清炳、李艳香、刘烜、蔡启龙、王林伟、辛小康、

侯蓬、赵雅琴、张笛。

II

DB4205/T56—2018

引  言

宜昌市地处长江中上游,河流众多,其中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83条。近年来随着宜

昌市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河流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国

家“放、管、服”改革快速推进,我省涉河行政审批权限逐步下放,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难度日益增加,

需要制定科学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宜昌

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参照其他省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经验,结合宜昌实际,

制定本标准。

III

DB4205/T56—2018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建设管理和技术审查。

本标准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长度5km及以上河流(含水库、湖泊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

项目的管理,其他河流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707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SL4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25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507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

岸堤防及禁脚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

水位线下区域。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3.2

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临河、拦河、穿堤、护堤地内的

建设项目,以及河道整治(清淤、疏浚、护岸、清污)和改道等建设行为。

3.3

跨河建设项目

跨越河道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桥梁、架空管道(输水、输油、输气等)、渡槽及输电

线路等。

1

DB4205/T56—2018

3.4

穿河建设项目

从河底及堤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隧道、缆线和涵管工程等。

3.5

穿堤建设项目

从堤身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缆线、排水(污)口、涵闸和泵站工程等。

3.6

临河建设项目

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渡口、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丁坝、

顺坝、护岸、道路、管线及景观工程等。

3.7

拦河建设项目

修筑于河道内拦截水流、抬高水位、调蓄水量或为阻挡洪水泛滥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拦

河闸坝、潜坝、溢流堰、漫水桥等。

3.8

禁脚地

为保障堤防安全,在堤防迎水侧及背水侧划定的一定区域。

3.9

最小河宽

以河道行洪安全和河流生态保护为目的,在设计洪水标准条件下,根据流经河段的地质、地形等条

件,满足河流防洪、生态等河道综合功能的最小宽度。

3.10

阻水比

对应一定标准洪水,水面以下构筑物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程建成前同一过水断面面

积之比。

4总则

4.1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防洪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蓝线规划、水资源规

划,并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2

DB4205/T56—2018

4.2除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闸坝堰、泵站、水文等工程设施外,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建设其它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

安全、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不应影响其它已建建设项目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4.3涉河建设项目不应改变河势、降低河道行洪能力,不宜涵化、渠化河道。

4.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红线区不应设置排污口,在水质不达标河段不应新设排污口。

4.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修建围堤、排污管线,不应围垦河流、填高滩地。

4.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应设置弃渣场、固体废物临时堆场,不应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弃

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土石方、生活垃圾。

4.7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必要时应与受影响人协商一致。

5建设管理

5.1建设单位应在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规定。技术审查

的申请和受理的一般要求见附录A。

5.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开工。

5.3事项得到许可后,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应重新申请:

a)项目建设的申请人发生变化;

b)项目平面结构尺寸增加10%及以上或高程变化0.1m及以上;

c)项目规模发生变化,致使防洪标准发生变化;

d)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平面面积或岸线长度增加5%及以上;

e)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线长度增加10%及以上;

f)管线埋设深度减少10%及以上;

g)跨河建筑物和穿河建筑物的轴线方向发生变化;

h)因洪水或其他原因导致河道平面形态、地形发生较大变化。

5.4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度汛方案。

6技术审查

6.1一般规定

6.1.1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6.1.2技术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实地查勘,审查内容应包括:

a)必要性审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必要性;

b)符合性审查:防洪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蓝线规划、水资源规划及

有关标准的符合性审查;

c)技术性审查:包括:工程地质情况、防洪标准复核及洪水计算、水面线计算;是否满足最小河

宽要求;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影响分析;建设项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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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分析及补救措施;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建设

项目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及补救措施;汛期施工的防汛抢险应急方案。

6.1.3技术审查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

a)审查确认的防洪标准和设计洪水;

b)拟建工程在河道的位置及岸线长度、建设内容及结构尺寸、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c)河道治理项目最小河宽;

d)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影响堤岸安全运行等情况所提出的补救措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e)对影响第三人水事权益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f)防洪监管责任主体。

6.2技术要求

6.2.1基本要求

6.2.1.1涉河建设项目应满足河道最小河宽的要求。当河道已划定规划治导线时,最小河宽按不小于

规划治导线确定;当河道无规划治导线时,堤防达标的河段以两岸堤防之间现有宽度为最小河宽,无堤

防或堤防不达标的河段,最小河宽应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宜昌市部分河流最小河宽应符

合附录B要求。

6.2.1.2在现状河宽大于最小河宽时,宜维持现状河宽,确需占用河宽的,应确保河宽不小于最小河

宽。在现状河宽小于最小河宽时,应拓宽河道满足最小河宽。

6.2.2跨河建设项目

6.2.2.1桥梁

6.2.2.1.1桥梁设计时,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桥的跨数和跨度,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将对

河道行洪的影响减少到最小。桥梁的跨数和跨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桥梁跨度和跨数要求一览表

城镇道路及支路、县道及以上公路

桥梁

20m﹤跨河宽度其他

类型跨河宽度≦20m50m≦跨河宽度﹤100m跨河宽度≧100m

﹤50m

适当

跨数和跨度1跨≦3跨单跨跨度≧20m单跨跨度≧30m

降低

6.2.2.1.2跨河桥梁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宜与洪水主流流向一致。有堤防河道,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

与设计洪水的主流方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无堤防山区型河道,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与设计洪水的主

流方向的交角不宜超过15°;无堤防平原型河道,桥墩顺水流轴线方向与设计洪水的主流方向的交角

不宜超过10°。

6.2.2.1.3桥墩宜采用流线型和圆型。

6.2.2.1.4桥位、桥墩布置、承台、梁底标高、标高、桥梁壅水高度、阻水比应满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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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5/T56—2018

a)允许越浪的堤防,最大壅水高度不应超过堤防安全超高值的30%,不允许越浪的堤防,最大壅

水高度不应超过堤防安全超高值的15%;

b)桥位应选址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水面开阔、地质条件良好的河段;

c)桥位不应选址在水文监测、饮用水源及其他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分洪口门上下游100m以内

不应布置桥位;

d)桥墩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

e)桥墩不应布置在堤顶。桥墩不宜布置堤坡上,确需布置的,应做堤岸加固专题设计,满足抗滑

和渗流稳定要求;

f)承台顶高程宜低于现状河床床面,确需露出河床床面的,应满足阻水比要求,且不超过设计低

水位;

g)山区性河流上修建桥梁,设计洪水时阻水比不得超过8%,平原性河流上不得超过6%,桥梁影

响范围内无防洪保护对象的经论证可适当放宽;

h)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开堤身(岸),避免雨水排放造成冲刷破坏;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采

取措施对桥上雨水和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i)平原性河流桥梁梁底标高应高于桥梁设计洪水位0.5m及以上,山区性河流梁(排架)底标高

应高于桥梁(渡槽)设计洪水位0.8m及以上,跨越堤防的梁底标高距堤顶高程应不小于4.5m,

否则,应在堤背水侧设置防汛辅道;

j)无铰拱桥梁设计洪水位不宜超过主拱圈高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设计洪水位的净高不应小于

1.0m。

6.2.2.2渡槽

渡槽槽墩、排架、墩台技术要求与6.2.2.1中桥梁桥墩、承台要求一致,渡槽设计文件应经相应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2.2.3其他跨河建筑物

6.2.2.3.1输电铁塔(杆)不宜架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电线、电缆除应满足电力、通讯行业安

全高度要求外,与堤顶的净空不小于4.5m,与历史最高洪水位净空不小于5m。

6.2.2.3.2跨河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的

要求。

6.2.3穿河(堤)建设项目

6.2.3.1一般规定

6.2.3.1.1穿河(堤)建设项目应避开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

目或引水等建设项目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6.2.3.1.2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穿河(堤)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施工安全及周边环境监测,确

保建设项目、河道建筑物和设施安全。

6.2.3.2涵闸及泵站

涵闸及泵站的设计文件应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2.3.3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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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5/T56—2018

6.2.3.3.1穿河建设的管道方向宜与河堤(水流方向)正交。穿越管段管顶的埋深,应根据穿越工程

等级与相应设计洪水冲刷深度或疏浚深度要求确定,测量基准面的确定以及管顶埋深(基准面至管顶距

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如遇特殊河段,其埋深经论证后确定。采用不同施工方法施工时,埋深需符合

GB50423要求。

表2测量基准面及管道埋深表

埋深(m)

测量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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