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JSFB 004-2024 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指南

T/TJSFB 004-2024 Financial institution carbon neutrality evaluation guideline

团体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TJSFB 004-2024
标准类型
团体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28
实施日期
2024-06-28
发布单位/组织
-
归口单位
天津市金融学会
适用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给出了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碳中和评价结果以及碳中和评价流程等。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运营及其投融资业务的碳中和评价工作。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南提供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起草人:
林虹、龚立丽、史芳琳、李天、林翊、关超、刘巍、穆智伟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60

CCSA11

团体标准

T/TJSFB004—2024

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指南

CarbonNeutralEvaluationGuidelinesforfinancialinstitutions

2024-06-28发布2024-06-28实施

天津市金融学会发布

1

T/TJSFB004-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原则..................................................................1

5基本要求..................................................................2

6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2

7碳中和评价结果............................................................4

8碳中和评价流程............................................................4

9申请碳中和评价提交的材料..................................................4

附录A(规范性)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及评分办法...................................6

附录B(规范性)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及评分办法...................................9

I

T/TJSFB00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共天津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天津市金融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

易试验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虹、龚立丽、史芳琳、李天、林翊、关超、刘巍、穆智伟。

II

T/TJSFB004-2024

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

碳中和评价结果以及碳中和评价流程等。

本文件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运营及其投融资业务的碳中和评价工作。其他金融机

构可参照本指南提供的评估指标进行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标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

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

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32150—2015,3.1]

3.2

碳中和carbonneutralization

一定时间内,地区、企业、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

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当量的净零排放。

[来源:DB3305/T230-2022,3.2]

3.3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

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来源:GB/T23694—2013,3.1]

4评价原则

4.1客观独立

评价机构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客观性,确保评价发现和结论仅建立在所取得的证据

的基础上。

4.2诚实守信

1

T/TJSFB004-2024

评价机构在开展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活动时,应做到有道德、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4.3公平公正

评价发现、评价结论和评价报告应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评价活动。评价机构应报告在评价

过程中遇到重大障碍以及在评价组和受评价对象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沟通必须真实、

准确、客观、及时、清楚和完整。

4.4专业严谨

评价机构应具有基于观察、知识、经验、资料和其他信息,得出有意义的、严谨准确的

结论,并给予合理意见建议和解释说明的能力。

5基本要求

对于下列基本要求,进行评价的银行业总行需满足条件a)~c);除总行外的其他下

属部门或分行、支行(网点)满足条件a)、c)即可。

a)金融机构已经通过自身节能减排、自主开发减排项目或购买碳信用等方式实现自身

运营层面的碳中和,且碳信用购买量不超过评价期内排放总量的10%。

b)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披露环境相关信息,或金融机

构按照ESG披露框架披露过本机构可持续发展或ESG报告。

c)金融机构宜主动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披露的形式不限,对于支行(网点)

可以是向上级部门披露。

6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

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

指标权重20%。评价指标体系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评价要求,具体要求见附录A

和附录B。

金融机构碳中和评价定量评价指标包括碳中和范围、优质碳信用占比、清洁能源占比、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增量占比、低碳产业支持举措、双碳意识宣传7项。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执行国家及地方“双碳”政策情况、机构碳中和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金

融支持低碳产业发展情况3项。

6.1定量指标体系

6.1.1碳中和范围

金融机构实现碳中和的边界范围进行区分,包括实现自身运营层面碳中和,实现投融资

层面碳中和。通过不同层面的碳中和,评价金融机构实现碳中和的进程。

6.1.2清洁能源利用率

金融机构的办公场所(包括租赁场所)充分利用太阳能(光伏屋顶、光伏幕墙)及地源

热泵等清洁能源替代外购火电、自建自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向发电企业直接采购绿色

电力等措施。

6.1.3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包含以下两项内容:绿色贷款余额、绿色债券持有量。

2

T/TJSFB004-2024

绿色债券(下同)包括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

色资产证券化、经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认证为绿色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产品。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绿色贷款余额+绿色债券持有量。

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评价期末绿色金融业务总额/评价期末境内资产总额x100%。

境内资产总额的计算范围与分子中绿色金融业务总额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包括本外币

贷款余额和债券持有量。

6.1.4绿色金融业务增量占比

绿色金融业务增量包含以下两项内容:绿色贷款累放额、绿色债券新增持有量。

绿色金融业务增量=绿色贷款累放额+绿色债券新增持有量。

绿色金融业务增量占比=评价期内绿色金融业务增量/评价期内境内资产增量x100%。

境内资产增量的计算范围与分子中绿色金融业务增量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包括本外币

贷款累放额和债券新增持有量。

6.1.5优质碳信用占比

金融机构通过购买碳信用产品实现碳中和,对碳信用产品的质量进行要求,防止“漂绿”

行为,鼓励通过购买高质量的碳信用产品,包括林业项目、湿地项目、农业项目等。本评价

指南从额外性、真实性、持久性、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等角度考虑,所指优质碳信用包括各种

森林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及海洋碳汇等。

6.1.6低碳产业支持举措

评价金融机构对绿色低碳产业的支持力度,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组织层级设定不同的评

价标准。

6.1.7双碳意识宣传

评价金融机构对内部员工或外部合作伙伴结合“双碳”方面的业务培训、公益、宣传等

双碳理念传播活动情况。

以上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及评分办法见附录A。

6.2定性指标体系

6.2.1执行国家及地方“双碳”政策情况

主要评价金融机构对国家和地方“双碳”政策方面的落实情况,包括战略规划、政策体

系等方面。

6.2.2机构碳中和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

主要评价金融机构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在体系建立、制度建设、信息披露方面的落实

情况。

6.2.3金融支持低碳产业发展情况

主要评价金融机构在支持境内绿色(低碳)产业、产品服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低碳

发展成效的工作情况。

指标体系的评价标准和指标要求以及分值等评价具体内容详见附录B。

3

T/TJSFB004-2024

7碳中和评价结果

7.1评分计算方式

第5章节的基本要求为金融机构进行碳中和评价的必要条件。指标总分值为100分,评

价综合得分为各评价指标值的总和。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Q=Q1+Q2…………(1)

式中:

Q—定量和定性指标总和,总分100分;

Q1—定性指标总和,总分为20分;

Q2—定量指标总和,总分为80分。

7.2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进行碳中和评价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打分。等级划分如表1所示。

表1金融机构综合打分星级

星级指标分数范围

五星(★★★★★)95分以上

四星(★★★★)85<Q≤95分

三星(★★★)75<Q≤85分

二星(★★)65<Q≤75分

一星(★)60分以上

备注:Q代表指标综合得分

8碳中和评价流程

8.1准备阶段

进行碳中和评价的金融机构需按照本文件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准备相关报告文件、统计报

告、原始记录、证明文件等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承诺函。

8.2实施评价阶段

实施评价过程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满足情况评定及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打分评价。

实施评价宜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关人员座谈、

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验证,确保评价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评价所需的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宜采用电子版、数字平台软件等无纸化方式。

进行评价的金融机构宜选取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8.3持续改善阶段

持续改进金融机构的温室气体管理情况,持续保持金融机构碳中和状态,最终实现并保

持碳中和。

9申请碳中和评价提交的材料

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金融机构宜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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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金融机构基本信息;

b)金融机构碳中和战略规划;

c)金融机构“碳中和”管理相关证明文件(最高管理者承诺、员工管理等材料)、风险

管理相关文件、环境管理相关文件;

d)环境信息披露报告、ESG、可持续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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