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701-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22/T 1701-2012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Standard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1701-2012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21
实施日期
2013-01-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20

C81

备案号:35992-201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701—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fordesignand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alarmandcontrolsystemfor

electricfireprevention

2012–12–21发布2013-01-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70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文、靳威、张椿宜、杨伟民、李飞跃、李贵仁、姜英、孙宇、王尧、余龙

山、马玉。

I

DB22/T1701—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定义、设置要求、系统设计、施工、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不

适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remote–monitoringsystemofurbanelectricfireprotection

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

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电流探

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mainunitforelectricfire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4

电气火灾监控器monitorforelectric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5

漏电探测器residualcurrent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6

测温式探测器heatdetector

1

DB22/T1701—2012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7

电流探测器current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8

系统总线systembus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9

有线网络cablenetwork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有线传输网络。

3.10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networkaccessmodule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

3.11

监控节点monitoring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件。

4设置要求

4.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护对象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确定。

4.2下列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符合GB50116中规定的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除住宅外的场所;

b)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

c)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幼儿园,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

上的敬老院、福利院和老年公寓。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可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互联,并应能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

统。

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以漏电、温度、电流及电压监控为主。

5.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

警信号。

5.1.4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电

压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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