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5/T 45-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管理规范

DB5105/T 45-2021 Creating and Recognizing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Demonstration Units of Convenient and Comfortable Consumer Environment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05/T 45-2021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12-10
实施日期
2022-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00

DB5105

四川省(泸州市)地方标准

DB5105/T45—2021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

创建与认定管理规范

2021-12-10发布2022-01-01实施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05/T45—202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1

5机构与职责........................................................................1

6示范单位划分......................................................................2

7示范单位创建......................................................................3

8示范单位认定条件..................................................................3

9示范单位认定程序..................................................................4

10动态监管.........................................................................6

11退出机制.........................................................................6

12资料归档管理.....................................................................6

附录A(资料性)泸州市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承诺书(物业企业示例)..........7

附录B(规范性)泸州市各类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认定评分表..................8

附录C(规范性)泸州市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认定申报表.........................18

附录D(规范性)泸州市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认定结果统计表.....................2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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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四川智拓企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俭、余芳、金岚、孙小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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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机构与职责、

示范单位划分、示范单位创建、示范单位认定条件、示范单位认定程序、动态监管、退出机制、资料归

档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县(区)级、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的创建与认定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心舒心消费

放心消费主要指商品质量安全可靠,体现了商品的客观属性。舒心消费主要指消费过程中产生愉悦

的消费体验。

3.2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

严格按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创建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活动,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积极参与和有效

开展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创建活动且显著成效,获得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效应明显,具有领先和发挥示

范作用的单位。

4总体要求

4.1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应以“文明诚信泸州、放心舒心消费”为主题,以“着力强化消

费环境综合治理和依法监管能力建设,持续改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全市消费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

消费者满意度和消费过程体验舒心度,为推动泸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力,积极争创全省经济

副中心”为目标。

4.2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应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自愿参加、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动态监管、市场手段激励、社会监督、非终身制和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4.3非经济性组织不参加创建与认定。

5机构与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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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组织机构

5.1.1泸州市成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组成的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

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5.1.2各县(区)成立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组成的县(区)级放心舒心消

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区)创建工作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于县(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5.1.3市、县(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组建由消委会及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组

成的现场考核小组。必要时,市、县(区)创建办公室派观察员参加。

5.2工作职责

5.2.1市创建领导小组

5.2.1.1对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5.2.1.2对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评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

5.2.1.3对全市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评定工作进行抽查。

5.2.2市创建办公室

5.2.2.1负责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5.2.2.2负责对全市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5.2.3县(区)创建工作小组

5.2.3.1对本县(区)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

5.2.3.2对本县(区)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评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

5.2.3.3对本县(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评定工作进行抽查。

5.2.4县(区)创建办公室

5.2.4.1负责本县(区)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5.2.4.2负责对本县(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5.2.5现场考核组

负责现场认定评分和统计报送工作。

5.2.6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

5.2.6.1保持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称号,并起好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5.2.6.2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

6示范单位划分

6.1类别划分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按地域、行业、实体,划分为:

a)示范街区(含商品销售、经营服务的综合体、专业市场等);

b)示范景区(含景区、乡村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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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示范企业(含生产厂家、酒店宾馆或旅馆等);

d)示范店(含市场、商场、超市、商店、餐饮店、药品、化妆品店、网店等);

e)示范行业。

6.2等级划分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设置县(区)级、市级,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实行逐级申报

与分级审核、认定。县(区)或市创建办公室每年按管理权限组织申报、评定、公示、认定一次。

7示范单位创建

7.1主动公开承诺

7.1.1创建单位应围绕安全、交易、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书内容格式参见附

录A),并在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或媒体、网站平台等进行主动公开展示。

7.1.2创建单位应按照公开承诺事项积极践行承诺,相关承诺内容可作为解决消费纠纷的依据。

7.2放心舒心消费环境营造

7.2.1创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b)本单位信用情况;

c)本单位实景照片等。

7.2.2创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或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文明诚信泸州、放心舒心消费”等宣传语

言,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7.3开展示范单位创建

创建单位应按照相应类别的《泸州市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认定评分表》(见附录B)规定要

求,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日常创建活动。适时开展自我评价,并针对不足及时组织改进完善。

8示范单位认定条件

8.1必备条件

8.1.1近3年来未发生有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违法案件和重大消费纠纷与质量投诉事件。

8.1.2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创建活动持续开展一年以上且有成效。

8.2基本条件

8.2.1创建单位申报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街区、景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统一的放心舒心消费管理机构,并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且商业、服务业

较为集中街区、景区;

b)本街区、景区内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较大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中申请认定

示范的街区,其街区内已获得县(区)级或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企业、示范商场、示范

店的合计数应达到店面总数的70%以上(含70%);

c)消费者对街区、景区内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口碑好、社会美誉度高;

d)持续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创建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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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创建单位申报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企业、示范商场、示范店,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

b)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

它证明文件;

c)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

d)生产、经营和服务与百姓生活或消费密切相关;

e)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f)持续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创建活动。

8.2.3创建单位申报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行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经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

b)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机构;

c)行业属性与百姓消费密切相关;

d)有符合本行业特点的放心舒心消费创建机构、人员和制度;

e)行业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较大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f)持续开展放心舒心消费创建活动。

9示范单位认定程序

9.1认定申报

9.1.1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建单位应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属地原则在自查达标的基

础上,自愿向所属县(区)或市创建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a)《泸州市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录C);

b)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行政许可复印件;

c)本单位自查评分表及自查报告;

d)申报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的,还需提交县(区)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荣誉

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9.1.2推进申报

已认定为县(区)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也可由县(区)创建办公室推荐认定申报市级放心

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推荐认定申报材料按第9.1.1条规定。

9.2审核评定

9.2.1材料审核

县(区)或市创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

材料应要求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对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

报。

9.2.2现场考核

9.2.2.1成立现场考核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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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或市创建办公室应委托同级消委会成立现场考核组,现场考核组成员一般为3~5人,由有

关部门人员及行业专家等组成,明确1名现场考核组组长。其中行业专家可以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2.2.2现场考核评分

9.2.2.2.1现场考核组应制定现场考核计划方案,对照相应申报类别认定评分表规定要求,拟定认定

具体专业评分细则,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分。

9.2.2.2.2每个申报单位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半天~1天,考核程序包括:

a)现场考核组组长介绍考核组成员、工作程序与要求;

b)申报单位工作汇报;

c)查阅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据;

d)实施现场考核及评分(含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

注:若发现申报单位存在不符合必备条件的,应终止现场考核评分。

9.2.2.2.3现场考核总分为100分,县(区)级申报单位现场考核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

合格;市级申报单位现场考核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9.2.2.3形成现场考核意见

现场考核组根据现场考核评分情况,对申报单位按得分从高到低列出认定结果统计表(格式见附录

D),签字后由消委会报送同级创建办公室。

9.3结果审定

县(区)或市创建办公室应对消委会报送的申报单位现场考核结果统计表进行审核,对达到规定得

分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建议认定的意见,并提交县(区)创建工作小组或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9.4对外公示

县(区)创建工作小组或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拟定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由县(区)

或市创建办在本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对外公示1周。公示期间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

子信箱等信息。

9.5认定表彰

9.5.1认定

9.5.1.1对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投诉或举报的“拟定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由县(区)创建

工作小组或市创建领导小组予以正式认定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称号。

9.5.1.2对公示期间有接到的投诉或举报的“拟定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由县(区)或市创

建办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定是否正式认定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称号。

9.5.2表彰激励

9.5.2.1对正式认定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县(区)创建工作小组或市创

建领导小组授予相应证书和奖牌。其中县(区)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表彰文件应报送市创建办

公室。

9.5.2.2正式认定的“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由各相关单位或行业协会统一开展对内对外形

象宣传,进行系列报道,向广大消费者推荐,提供放心舒心消费指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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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3获得正式认定的“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在信用管理和

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以提高“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的责任感、荣誉感、获得感。

10动态监管

10.1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应积极践行放心消费社会公开承诺,持续深化放心消费建设,不断提

高商品品质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维护好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声誉,并

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消费者及社会各方监督。

10.2县(区)或市创建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的动态监督管

理,强化日常业务指导,督促其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创新完善维权工作机制,积极会同有

关单位推动其不断提升放心消费建设水平,并加强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0.3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认定授牌的创建办公室提出申请核准确

认,经核准确认后可换发相应荣誉证书。

10.4县(区)级、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均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复查制度。县(区)级

“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每2年复查一次,市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每3年复查一次,

确定是否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

11退出机制

11.1在动态监管中,有一般失信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凡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认定

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停止使用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统一标识和对外形象宣传:

a)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含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b)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有违法违规被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

c)因未尽到经营者法定责任导致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商品质量、餐饮服务、景区旅游等

安全、质量事故(事件)产生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d)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

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e)在消费者组织、媒体舆论、社会公众等消费监督中反映与其示范承诺不相符问题,经查证属实

的;

f)企业破产、注销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困难,难以达到第8章所列条件的;

g)在动态监管及复查工作中未保持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h)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情形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11.2对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单位由所公示创建办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社会公

告。该单位在被撤销公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2资料归档管理

县(区)或市创建办应对本级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创建与认定过程形成的创建工作、申报评

定、动态监管等形成的评定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长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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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录A

(资料性)

泸州市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承诺书(物业企业示例)

泸州市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承诺书(物业企业示例)格式见表A.1。

表A.1泸州市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承诺书(物业企业示例)

为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舒心消费,本单位向广大消费者郑

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安全生产与服务责任制度、责任网络和应急处置预案、客服、内部管理、工程、秩序、保洁、绿化、

消费维权等制度。

三、不做虚假宣传,不夸大,不欺骗消费者。

四、消防器材和电梯设备完好有效,有安全提示警示牌。

五、虚心接受消费者意见,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不推诿扯皮。

六、不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以优质的服务取信于消费者。

七、积极参与和支持诚信经营宣传教育活动,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知识,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诚信的物业

环境。

八、监督举报电话:

承诺单位:

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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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附录B

(规范性)

泸州市各类创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示范单位认定评分表

B.1示范街区认定评分表见表B.1。

表B.1示范街区认定评分表

单位名称:考核时间:考核得分:

大项分项子项自评县(区)级市级认定

序号认定项目

计分计分计分得分认定得分得分

1组织保障10

1.1成立创建工作管理机构2

1.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2

1.3有明确的创建工作职责和人员分工2

1.4制定有创建工作方案,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4

2制度保障10

2.1建有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点2

2.2建有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消费风险预警提示、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机制2

2.3建立诚信自律制度2

2.4建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投诉调解对接机制4

3环境建设40

3.1街区环境建设22

街区整体环境整洁:无异味,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推、乱放现象,定人定时对街区进行保

3.1.16

3.1.2街区内经营户店面清洁,堂内整洁,无占道经营现象2

3.1.3在街区显著位置设立投诉指引牌,标明街区投诉电话和具体投诉地点2

3.1.4街区以及经营户的广告张贴规范,广告灯牌规范且没有安全隐患2

3.1.5街区内公共设施齐备:公共厕:1个/1000m,垃圾分类桶1套/50m,公共信息标志标识规范且醒目6

3.1.6街区内经营场所油烟和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2

3.1.7街区内绿化植被或绿化树整齐、漂亮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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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续)

3.2街区文化环境建设18

3.2.1将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纳入街区的文化活动3

3.2.2街区有锻炼场地及配套体育器具完善5

街区内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建设组织者应做好街区内参加两“心”经营户的管理工作

3.2.35

,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街区内部管理规定的需督促经营户及时整改。

根据街区实际设置宣传标记、海报及宣传资料,在街区显著位置设置创建工作宣传栏,公示承诺

3.2.45

书,打造富有特色的街区形象。

4宣传教育10

4.1街区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放心舒心消费示范街区”标牌2

4.2经营户的场所内有开展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创建的宣传标语2

示范街区所在辖区的群众对创建工作认同度达到80%以上,示范街区经营户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

4.32

到100%。

充分利用各类载体(传单、海报、刊物、网络、微博、微信等),开展放心舒心消费政策的宣传,

4.42

及时发布消费动态和消费警示等相关信息

定期对街区经营户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三包售后等法律法规的宣讲,对从事消费者

4.52

权益保护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5消费维权15

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并配备悉业务、有工作责任心的工作人员,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在街区显著

5.13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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