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716-2012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DB34/T 1716-2012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for Explosion-proof Areas (Plant) Manned with Mobile Vehicl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4/T 1716-2022 | 页数:2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716-201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1-06
实施日期
2012-12-06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场所以及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的检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蚌埠分院。
起草人:
王伏满、汪艳娥、王旭、刘东枭、蔡光辉、靳松、许迪。
出版信息:
页数:2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020

C68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716—2012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RulesforSupervisionInspectionoftheExplosion-proofAutomobilesinGateof

Factories

2012-11-06发布2012-12-0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716—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蚌埠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伏满、汪艳娥、王旭、刘东枭、蔡光辉、靳松、许迪。

I

DB34/T1716—2012

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Ⅱ类爆炸性混合气体、蒸气环境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环境用且纳入《特种设备目

录》的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

的场所以及煤矿井下和炸药粉尘环境用车辆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9854-2005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爆炸性环境

含有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3.2

爆炸性混合物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整

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

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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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爆炸性粉尘环境

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3.5

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后可能燃烧或闷燃、在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容许范围内的最不利条件下运行时,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

能引燃电气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最高温度。

3.7

温度组别

按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3.8

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

措施的场所。

3.9

区域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2区;根据可燃性粉尘

与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厚度分为20区、21区、22区。

3.9.1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9.2

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9.3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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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20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

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3.9.5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

燃性粉尘与空气的场所。

3.9.6

22区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

在粉尘并且产生可燃粉尘空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

为21区。

3.10

级别

3.10.1

3G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2区的车辆,它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爆

水平。

3.10.2

2G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

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3.10.3

3D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粉尘性环境中22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能保持所需的防

爆水平。

3.10.4

2D级车辆

用于潜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21区的车辆,它所具有的防爆措施,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和即使在本身发

生可预见故障时都能保持所需的防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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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1716—2012

4一般规定

4.1检验必须至少有两名以上取得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并经过培训具备防爆知识的人员实施

现场检验。

4.2检验现场必须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责。

4.3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并依据本标准制定检验方案。

4.4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5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按图1进行。

接受检验申请

环境及有关资料确认

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和可燃粉

区域的划分尘的分级和分组

制定检验检测方案

确认仪器、设备状况

现场检验检测条件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安全确认

现场检验检测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符合GB50058其它防符合GB19854的防爆要求

型式、级别和组别爆要求

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

检验结论或出具检验意见

通知书

出具检验报告

图1检验检测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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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环境及有关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爆相关的资料:防爆区域等级划分图或说明资料,危险物质的化学名称或物理化学性能说明

资料,整机防爆合格证,必要时提供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电气部分防爆合格证、机械

部分无火花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电气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等整套随机资料以及使用资料。

b)了解被检验场所环境和设备运行状况。

4.7从事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防爆现场环境和检

验工作的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其配备的数量和精度必须满足附录A(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必

备仪器设备)的要求。

4.8现场检验检测条件:

a)露天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应在无大雨、大雪的情况下进行。

b)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

4.9现场检验检测安全要求

4.9.1安全负责人应检查确认是否穿戴防静电的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准备妥当,并检查

随身携带的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

4.9.2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遵守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0记录整理和出具《特种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

4.10.1现场检验检测的数据应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并应有检验和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原始记录应用钢

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严禁涂改;改错宜采用杠改法,并应有修改人员签字。

4.10.2现场检验工作发现的问题,结束后若需要出具《特种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检验人员应在现

场出具,并经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签字。

4.11判定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附录C《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中注有

目*的项)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C《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中未注有“*”

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4.12出具检验报告

4.12.1现场检验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12.2检验报告项目、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4.13检验周期

防爆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一般为1年。

5检验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5.1技术文件审查

5.1.1防爆车辆的选型

查验车辆防爆等级文件、工作环境防爆分区等认定文件,确认车辆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a)车辆的防爆型式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危险程度相适应;

b)车辆的温度组别与使用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引燃温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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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车辆的防爆级别与使用环境里爆炸性混合物级别相适应,符合或高于环境条件的防爆车辆才能

进入工作场所作业。

5.1.2制造相关文件的审查

5.1.2.1查验制造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防爆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

式试验合格证明及由国家认可的防爆产品试验机构出具防爆证书。

5.1.2.2查验皮带、轮胎、电机、电控、蓄电池、灯具、开关、喇叭等部件的防爆证书及防爆标志;

查验所有隔爆罩的有效证书或试验报告及防爆标志;其他相关资料查验。

5.1.2.3审查制造商提供的使用手册或说明书应符合GB19854-2005的要求。

5.1.3使用相关资料的审查

5.1.3.1使用单位应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车辆使用说明手册等资料制定相关制度并填写使用记录(记录

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1.3.2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上一年度的检验报告及注册登记等相关资料。

5.2整车检查

外观检查整车是否符合下列条款的要求。

a)发动机、底盘的编号。

有打刻在气缸上易见部位清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底盘有打刻在车架主体上易见部位清

晰字样的编号(包括出厂时间)。

b)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

车容整洁,各项设备齐全有效;车辆车身周正,车身两侧不得有超出车身外廓的突出物(后视镜除

外),车身蒙皮应平整,漆面整洁、颜色协调,不锈污;车辆根据需要应配备随车灭火器。

c)电位平衡。

车辆上所有大于100cm2的金属部件都应连接到车架上,以保持电位平衡。如果这些部件固定牢固,

并与车架有良好的金属接触,则不必用单独的导体把这些部件连接到车架上。

d)车辆后视镜、雨刷器。

车辆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应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左右外

侧、车后30m以内的环境情况;前风窗玻璃应装设有效的刮水器。

e)车轮的防护装置。

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

f)车辆的各种仪表。

车辆须设置有效的车速表和里程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须设置醒目的气压表;车辆须根据产

品设计要求设置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压、电流等仪表或指示灯,以上仪表符合附录B防爆要求。

g)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特殊安全要求

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室内应安装警报器和指示灯,车体两侧及车后应

喷涂“严禁烟火”或“注意危险”等字样,应符合GB7258的有关要求,并查验相关合格证件。

5.3动力系检验

5.3.1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表面温度

外观检查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发动机的表面温度应符合防爆

要求,必要时用红外测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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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发动机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发动机动力性能是否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启动、熄火。

5.3.3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冷却系统防爆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性能是否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

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冷却系统中能防止火花产生和静电积聚。

5.3.4进气系统中切断阀功能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内燃型防爆场(厂)内机动车进气系统中切断阀功能是否正常。

5.3.5排气系统防爆情况

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内燃型防爆场(厂)内机动车排气系统中是否有排气冷却器,是否有装排气阻

焰器;排气火花捕捉器且功能正常。

5.3.6起动系统防爆情况

外观检查起动系统中应于隔爆箱内部,隔爆面应符合附录B防爆要求。

5.4防爆灯光电气检验

5.4.1车辆灯光的配置和防爆

查对资料并外观检查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防爆设计技术要求和附录B的要求。

5.4.2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和防爆

查对资料并外观检查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并应符合GB4785和GB3836.1的规定。

5.4.3车辆嗽叭及防爆

查对资料、外观检查、验证与测量车辆应安装隔爆型喇叭,且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115dB

(A),防爆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4.4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

外观观查车辆安装的隔爆型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应车辆震动而松脱、损

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动开启

或关闭,防爆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5.4.5车辆隔爆型电源开关

操作试验与外观观查车辆应安装隔爆型电源总开关,且灵敏有效,隔爆面符合附录B要求。

5.4.6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组电源

查对资料、外观观查蓄电池组电源装备防爆技术要求应符合GB19854-2005附录B、C的要求。

5.4.7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开关及电机控制电路电流保护装置

查对资料、外观观查蓄电池车辆总电源应设有紧急隔爆型断电装置,电机控制电路应装有过电流保

护装置,隔爆面应符合附录B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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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隔爆型电动机

查对资料、外观观查、必要时用红外测温仪测量隔爆型电动机运转平稳无异响,正反转速和工作温

度正常;电刷接触良好,不得烧焦损伤,电机温升不超过55℃,防护罩齐全,隔爆面附录B要求。

5.4.9对地电阻

为了防止静电电荷积累,车辆上所有的金属部件都应对地有良好的导电性,车辆上所有的金属部件

对地电阻不大于106Ω;若不满足时,可增设接地导电带。检验时可在平坦水泥地上铺设干燥的木板、

橡胶等绝缘材料,在其上放置干净的铁板,绝缘材料面积需大于铁板,二者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12

Ω,将车辆放置在铁板上,用500V兆欧表测量车辆金属件的绝缘电阻。

5.5传动系检验

5.5.1离合器性能及防爆要求

查对资料、外观观查、操作试验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在IIC场合的摩擦

部件要采用非碳钢材质制造。

5.5.2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

直尺测并对照查验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出厂的技术规定,一般应在35㎜至45㎜之

间。

5.5.3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

操作试验与查验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挡、不乱挡),变速器、分动器

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5.5.4传动系运转情况

操作试验与观察传动系运转应平稳,行使中无抖动、异响。

5.5.5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

操作试验确认液力传动车辆必须处于空挡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5.5.6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

操作试验静压传动车辆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才能启动发动机。

5.6行驶系检验

5.6.1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或使用仪器探伤确定车架与前后桥无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紧

固。

5.6.2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

外观检查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应同型号,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规定;轮胎气压和承受的的负荷应不大

于该轮胎的额定规定值。

5.6.3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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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1716—2012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

㎝、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6.4轮辋完整性及安装

外观检查轮毂及轮辋应完整无损,车轮螺母齐全,并按规定紧固。

5.6.5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

外观检查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和车架的连接紧固。

5.6.6减震器性能

外观检查减震器性能良好。

5.7转向系检验

5.7.1方向盘位置

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等仪器检测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15度。

5.7.2转向性能

操作试验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无轻飘、摆振、抖动、阻滞、跑偏。

5.7.3方向盘转向力

使用转向参数测试仪仪器检测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上的手操作力符合标准规定。小型轮式自行专用

机械车辆应为10N~25N;大型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辆应小于50N;采用机械式转向的车辆应小于150

N。

5.7.4转向机构状况

操作试验转向机构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得采用

拼凑、焊接方法修复。

5.7.5侧滑量

使用侧滑仪检测侧滑量不得超过5m/km。

5.7.6转向轮定位

使用转向轮定位测试仪等仪器检测转向轮定位值符合设计规定。

5.8制动系检验

5.8.1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制动器防爆要求

查对资料、外观检验车辆必须设置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动器必须是机械

式。摩擦制动器应保证机械火花不能引起爆炸性混合物点燃。

5.8.2制动装置制动效能

新增车辆使用制动性能测试仪等仪器检测;在用车辆按拖痕法用直尺检测各式行车制动器,均应能

达到附表规定的有效制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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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

用测量工具测量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技术要求。

5.8.4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

使用液压踏板力计等仪器检测脚踏式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超过700N。

5.8.5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

外观检验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不得漏油或进入空气。

5.8.6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及制动时隔爆型联锁开关作用

操作检测与观察电瓶车制动联锁装置齐全、可靠,制动时隔爆型联锁开关必须切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