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131-2019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

DB3305/T 131-2019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norms withi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5/T 131-2019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2-30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2020-01-01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20

A10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3305/T131—2019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

2019-12-30发布2020-01-0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5/T131—2019I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组织机构............................................................................1

5党群工作............................................................................2

6财务管理............................................................................3

7项目管理............................................................................5

8人力资源管理........................................................................7

9会议管理............................................................................7

10档案证章管理.......................................................................7

11计划管理...........................................................................7

12学习与创新管理.....................................................................7

13信息管理...........................................................................8

14重大事项管理.......................................................................8

15评估监督...........................................................................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要素和指标...........................................9

附录B(资料性附录)社会组织项目管理要素和指标..........................................13

I

DB3305/T131—2019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长兴县民政局、长兴县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长兴

县南太湖社会创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建军、殷满林、杜少杰、雷雨虹、吴娜、闵俞。

II

DB3305/T131—2019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术语与定义、组织机构、党群工作、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会议管理、档案证章管理、计划管理、学习与创新管理、信息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评估监

督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933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部治理Internalgovernance

以社会组织内部人员与机构为基础的治理,通过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利益的协调与整合、责任

的归属,形成组织内部权力制衡结构与核心治理机制。

4组织机构

4.1机构构成

4.1.1社会团体

4.1.1.1设立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会员数量不足200家(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家(人)以上的,可推选代表

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b)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能。

c)应建立健全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办法。

4.1.1.2设立监督机构监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会员数量不足100家(人),应设至少3名监事;会员数量100家(人)以上,应设立监事会,

监事成员应为奇数。

b)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理事及财务人员担任监事。

c)监事(会)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召开会议,履行其职能。

1

DB3305/T131—2019

4.1.1.3设立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理事会成员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3人。

b)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

c)(常务)理事会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召开会议,履行其职能。

4.1.1.4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且符合下列要求:

a)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聘任副秘书长以及专(兼)职人员。

b)办事机构应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履行其职能。

4.1.1.5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社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b)分支(代表)机构应制度健全,有效执行。

c)分支机构理事长应为机构理事会(常务)成员。

d)应建立机构副理事长联系分支机构的工作制度。

4.1.1.6完善设置内设机构,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章程规定设立,机构健全,设置合理,符合业务需要。

b)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1.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4.1.2.1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决策机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3人,并按有关规定及章程产生。

b)决策机构成员在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的过程中应考虑机构一线从业人员人选比例,并按照

章程规定产生。

c)决策机构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召开会议,履行其职能。

4.1.2.2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监事会成员为奇数且不得少于3人,不得由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组成。

b)监事会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召开会议,履行其职能。

4.1.2.3设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召开会议,会议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a)员工数量不足50人,应召开员工大会;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上,应推选员工组成员工代表大会,

员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b)建立健全员工代表选举产生办法。

c)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章程召开,履行其职能。

4.1.2.4完善设置内设机构,且符合DB33/T933规定的要求。

4.1.3基金会

4.1.3.1决策机构与监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章程开展工作。

4.1.3.2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应符合DB33/T933规定的要求。

4.1.3.3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DB33/T933规定的要求。

4.2监事工作

4.2.1监事除了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需要监督的材料以外,还应监察理事会会议决议,员工(代表)

大会会议决议,组织内部年度总结及计划,年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材料,并对问题提出质疑及意

见。

4.2.2监事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监事不能出席会议的情况,监事会议应延期举行。

4.2.3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议可以通过通信、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但应有会议凭证材料

证明。

5党群工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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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有3名及以上党员且党组织关系在本组织的须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的应建立功能型党支部。

不具备独立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实行联建、挂靠或设立党建联络员,党员数量充分的应建立党员志愿者

队伍。

5.2建立党组织的应设立统战委员,没有党组织的应设立统战联系员,做到统战全覆盖。

5.3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妇联、工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妇联、工会联系员。

5.4应建立党群组织制度,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有效执行。

5.5结合实际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将党建群团工作纳入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6财务管理

6.1预算管理

6.1.1收入预算:根据年度内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划,结合上年情况,逐项编制。

6.1.2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内预计开展的活动,在收入的基础上确定各项支出。

6.1.3预算应与机构目标发展战略一致。

6.1.4预算管理程序详见表A.1。

6.2收入管理

6.2.1指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合法收入。

6.2.2分类管理,按照各种收入的类型单独核算。

6.2.3服务收入应具有协议,跨年度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完成率确认收入,同时确认相关费用。

6.3支出管理

6.3.1指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规定确认合法支出。

6.3.2支出应有严格的审批流程。详见表A.2。

6.3.3各项支出应在正规合法票据后附相关附件、清单。支出报销一般规定详见表A.3。

6.3.4填写报销单应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报销事由。

6.4现金管理

6.4.1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6.4.2现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处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支付前的任何现金。

6.5银行账户管理

6.5.1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设银行账户。

6.5.2设立网上银行的机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查询和转账U盾应分开保管,由专门会计保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和转账复核U盾,由出纳保管转账制单U盾。

6.5.3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在书面说明不符合具体的规定后有权拒付。

6.6财产物资管理

6.6.1应按税法规定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6.6.2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实物资产,应建立资产登记表进行管理。

6.6.3捐赠获得的实物应登记造册,发放时应编制物资发放清单,领用人必须签字,发放清单由财务

部保存。

6.6.4管理部门应每年年中和年末定期进行两次资产盘点,并填写固定资产盘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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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当物资无法使用时,应及时填写报废申请清单,经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会计

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清理工作。

6.7票据管理

6.7.1收入票据管理

6.7.1.1收入票据包括:税务发票、会费收据、捐赠收据。

6.7.1.2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开具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6.7.1.3机构接受捐赠,应根据捐赠人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或合同,开具捐赠发票。

6.7.1.4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

6.7.1.5各类空白票据在正式开具前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6.7.2支出票据管理

6.7.2.1支出票据包括:税务发票、银行单据、工资表、补贴表、劳务签收单、车票等其他合法票据。

6.7.2.2从外部获得票据时,应注意核对票据的合法、正规、真伪。

6.7.3票据整理、保管

6.7.3.1项目与非项目的票据应分类整理,同一项目同一性质的票据应统一整理。

6.7.3.2空白发票应由出纳保管、开具。

6.7.3.3所有收入、支出票据应在月末登记入账,由会计装订成册,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6.8会计核算要求

6.8.1社会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6.8.2其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6.9财务报告

6.9.1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确定财务报告组成。

6.9.2财务报告使用者:资产提供者(捐赠人)、债权人、会员、监管部门、机构决策层、监事会、

社会公众、其他特定对象。

6.9.3财务报告应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要求。

6.10财务公开

6.10.1应向社会实行公开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向政府、资助方以及公众,公开并接受监督。

6.10.2财务公开对象、资料、渠道详见表A.4。

6.11投资管理

6.11.1投资原则:效益性、安全性、低风险、整体性、合法性。

6.11.2投资管理程序详见表A.5。

6.11.3投资范围参见《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6.11.4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

a)应由理事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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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不影响机构正常运营发展。

6.11.5投资收益

a)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纳入机构会计核算体系。

b)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部用于机构设立宗旨范围内的日常运营开支。

6.12税收管理

6.12.1税务登记

机构应在取得登记证书的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向所属专管员处备案,具体情况应根据所

属的税务局要求办理。

6.12.2纳税申报

6.12.2.1纳税申报时间、内容应按当地所属税务机关规定申报。

6.12.2.2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资格,具体办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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