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53-1996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Design code of labour safety and industrial hygiene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6年08月
-
2012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 起草人:
- 汪永祥、周龙宝、钱亢木、张唤荣、胡洁、玉春发、赵莲清、肖笃镜、王恩惠、褚衍森
- 出版信息:
-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页码,���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esign�code�of�labour�safety�and�industrial�bygiene
for�fossil�fuel�power�plants
DL5053—1996
��������主编部门: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电力工业部��劳动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
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566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
发布。
��其编号为:DL5053—1996
��该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
室。
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1�总���则
1.0.1�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2�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
1.0.4�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0.1�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
2.0.2�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论证的内容。
�2.0.2.2�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0.2.3�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
2.0.3�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
作出评述。
2.0.4�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规程提出具体要求。
�2.0.4.2�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
工业卫生内容。
3�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厂�址�选�择
3.1.1�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地质、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条件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四邻情
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
3.1.2�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据有关规
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3.1.3�厂址宜选在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工厂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4�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生活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同生活区之间宜设置安全、卫生
防护距离。
3.2�厂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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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和防尘毒、防噪声及防振动、防辐射等因素,建(构)筑物的布
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放射性同
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厂区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规定。
��主要生产厂房通道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3.2.2�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乙炔站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
3.2.3�点火油区宜单独布置,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点,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3.2.4�制氧站宜单独布置,应布置在乙炔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乙炔站。
3.2.5�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应视介质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
�3.2.5.1�氢气管、乙炔管、氧气管应直接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
�3.2.5.2�燃油管宜架空敷设。若采用地沟敷设时,沟内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3.2.6�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3.2.7�锻工车间、空气压缩机室等噪声、振动较大的建(构)筑物的布置,宜远离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筑
物。
3.2.8�ã放射源库应单独布置,宜远离生产建筑及人员集中的地方。
3.2.9�厂区绿化设计,应结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
4�防�火�防�爆
4.0.1�发电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
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力安全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
程》、《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电厂锅炉及主要系统、设备的热工保护系统、联锁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
术规程》的规定。
��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
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规定。
��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
规范》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4.0.2�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4.0.4�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
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
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气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
泄压措施。
4.0.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
�4.0.6.1�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
�4.0.6.2�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4.0.6.3�设置专用消防设施。
�4.0.6.4�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4.0.7�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
�4.0.7.3�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
装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
4.0.8�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2�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
料。
�4.0.8.3�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4.0.8.4�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
煤粉的沉积。
�4.0.8.5�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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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6�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4.0.8.8�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
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
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
�4.0.8.10�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4.0.8.11�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4.0.8.12�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进行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
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
�4.0.8.13�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
4.0.9�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9.1�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
�4.0.9.2�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0.9.3�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
�4.0.9.4�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
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
�4.0.9.5�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一道钢制阀门。
�4.0.9.7�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
�4.0.9.8�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的除外)。
�4.0.9.9�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蛇形管连接。
�4.0.9.10�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9.11�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10�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0.1�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4.0.10.2�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
��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4.0.10.3�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
�4.0.10.4�油管道法兰垫料应采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10.5�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
�4.0.10.6�300MW及以上汽轮机的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4.0.11�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
��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
4.0.12�200MW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
4.0.13�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
4.0.14��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4.1�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
�4.0.14.2�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
��除氧水箱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
�4.0.14.3�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单元控制室的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
凝土整体浇制。除氧层的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5�热处理室的盐浴炉、井式炉的布置,必须防水。
��热处理室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炉的重油或液化石油气贮�存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应有防火、防爆
措施。
4.0.16�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6.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
置。主变压器与高压厂用变压器相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
�4.0.16.2�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2)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的隔墙。
��(3)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
门。
��(4)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簧锁,严禁使用门闩。
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5)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
��(6)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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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6.3�35kV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隔墙(板)的间
隔内;35kV及以上的设备,则应设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设置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有灭火设施。
�4.0.16.4�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4.0.16.5�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
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等。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4.0.17�电缆设施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7.1�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应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火墙。
�4.0.17.2�在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域,宜有防火措施。
�4.0.17.3�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
上,应采取阻止延燃的措施。
�4.0.17.4�靠近油源的电缆沟宜高出地面50mm,盖板宜作密封处理。
�4.0.17.5�空中敷设的35kV以上高压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宜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
闭锁装置。
�4.0.17.6�防火包带、涂料,难燃或耐火槽盒,难燃、耐燃型电缆应具备必要的强度及耐久性,满足预期
的有效阻止延燃性或耐燃性的要求,并符合难燃或耐燃性能基本考核标准。
�4.0.17.7�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距终端不宜超过
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4.0.17.8�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其通风量按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
计算。
4.0.18�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8.1�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等应设
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
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
�4.0.18.2�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Ù;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Ù。
4.0.19�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9.1�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使其能免受机械损伤。
�4.0.19.2�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当必须采用时,其电源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
套软线。
�4.0.19.3�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
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
�4.0.19.4�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4.0.19.5�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
设备。
�4.0.19.6�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
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
不易冲击到的位置。
�4.0.19.7�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铜材。电线、电缆的额定电
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4.0.19.8�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
时切断相线及零线。
��4.0.19.9�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绝缘导线、电缆截面和保护设备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25倍[本条文第(2)项除外]。
��(2)电压为1000V以下的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回路,其馈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
的1.25倍。
��(3)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导线和电缆,设计时应按回路的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
�4.0.19.10�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点,不宜设置电器和仪表,当必须装设时,
应选用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火花型电器及仪表。
�4.0.19.11�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电缆沟配线。当必须采用时,在能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电缆沟内所敷设
的电缆,应有铠装外护套。
�4.0.19.12�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支盒,应按其所处地点的防爆等
级采用隔爆或防爆型。
�4.0.19.13�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
�4.0.19.14�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钢管(电线管)敷设。
4.0.20�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
4.0.21�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应
与消防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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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
许再循环。
4.0.23�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宜采用自然通风。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0.24�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5�防电伤
5.0.1�发电厂的防电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
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
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及《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
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0.2�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5.0.2.2�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
�5.0.2.3�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5.0.2.4�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
机构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
�5.0.2.5�250V以上的电压不宜进入控制屏(台)和保护屏。
�5.0.2.6�厂内低压裸导体布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5.0.2.7�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
栏。
��(2)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3)起重机的滑触线宜采用封闭式安全型滑触线。
��(4)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
取防护措施。
��(5)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
措施。
�5.0.2.8�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
�5.0.2.9�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
�5.0.2.10�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员安全的产品。
5.0.3�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
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5.0.3.2�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
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5.0.4�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5.0.4.2�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0.4.3�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
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
全措施。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5.0.4.4�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
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
�5.0.4.5�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
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5.0.4.6�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5.0.4.7�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
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线。
��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0.4.8�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
�5.0.4.9�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
�5.0.4.10�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
的绝缘材料制作。
5.0.5�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0.5.1�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Ù。
�5.0.5.2�二次侧电压为24V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单相变压器)
或中性点(三相变压器)应直接接地。
�5.0.5.3�照明的安全电压为24V,其使用场所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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