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653-2017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检查规程

DB22/T 2653-2017 Urban rail transit fire safety inspection regulation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653-2017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6-12
实施日期
2017-08-12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80

备案号:56357-2017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653—2017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检查规程

FiresafetyinspectionproceduresforUrbanRailTransit

2017-06-12发布2017-08-12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65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靳威、李俊红、王占春、杨琳琳、孙宇、王雪鹏、田野。

I

DB22/T2653—2017

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检查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的术语和定义、车辆、车站与区间、车辆基地检查、建筑防火检查、建

筑消防设施检查、消防管理检查和检查记录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站台、区间及附属建筑和车辆基地、配套设施的防火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车站与区间及车辆基地等主体建筑、附属建筑、

装饰和设施,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

3.2

换乘车站transferstationbycross-platform

站台与站台之间以点式相交形式换乘的车站。

3.3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并能直接通向室内、外安全区域的车站出口、楼梯的出口、联络通道的入口、区

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入口。

3.4

联络通道cross-passageway

联接相邻两条单洞单线载客运营地下区间、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通道。

3.5

消防专用通道fireaccess

供消防人员从地面进入站厅、站台、区间等区域进行灭火救援的专用通道和楼梯间。

3.6

纵向疏散平台longitudinalevacuationwalkway

1

DB22/T2653—2017

在区间内平行于线路并靠站台侧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纵向连续走道。

4车辆、车站与区间、车辆基地检查

4.1车辆检查

4.1.1对车辆可能发生电弧或发热的器件邻近的配线或连接的电线电缆,所采取包覆不燃材料等防火

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4.1.2检查车上的火灾报警、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系统的配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应

采取穿金属管、敷设在封闭的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或采用符合要求的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其配电线路不应穿越通风管道内腔。

4.1.3每个司机室应至少配置1具手提式灭火器,每个客室应至少配置2具手提式灭火器,其类型及

规格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4.1.4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车辆,在司机室内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各客室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空调系统联动控制,火灾报警后,应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

4.1.5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4.2车站与区间检查

4.2.1地下车站与地下区间

4.2.1.1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4.2.1.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厅、站台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

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4.2.1.3地下一层站台与同层站厅公共区划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但在站台与站厅公共区的连接处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等进行分隔。

4.2.1.4站厅层位于站台层下方时,除在站厅至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

4.2.1.5除上下楼梯或扶梯的开口外,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之间不应设置其他上下连通的开口。

4.2.1.6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和采光窗井等附属建筑,与周围建筑物、

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157的规定。

4.2.1.7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4.2.2地上车站及其敞口段

4.2.2.1采用机械排烟的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4.2.2.2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4.2.2.3地上车站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

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4.2.3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4.2.3.1独立建造的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所应设置消防车道。

4.2.3.2控制中心不应与商业、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合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控制中心应采用无

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

2

DB22/T2653—2017

4.2.3.3主变电所应为独立建造。

4.2.4车站内的商铺以及地下商业区

4.2.4.1站台层、站厅付费区、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以及用于乘客疏散的通道内,严禁设置商

铺和非轨道交通运营用房。

4.2.4.2在站厅非付费区的乘客疏散区外设置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商品,

不得储存可燃性液体类商品。

4.2.4.3在站厅的上层或下层设置中庭时,不得与商业等公众聚集场所连通。

4.2.4.4在站厅公共区同层布置的商业等其他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与站厅公共区进行分隔。

4.2.4.5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

4.3车辆基地检查

4.3.1车辆基地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及可燃材料堆场

附近。

4.3.2车辆基地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

防车路和消防水源等。

4.3.3易燃物品库应独立布置,并应按存放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库设置。

4.3.4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独立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a)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b)油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

c)当油漆库与联合检修库合建时,宜布置在联合检修库外墙一侧,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与联合检修库分隔;

d)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独立设置,应与值班室或其他经常有人的场所相邻布置。

5建筑防火检查

5.1安全疏散

5.1.1检查站厅公共区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看出口是否被占用或封堵。

电梯、竖井爬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管理区的楼梯不作为乘客的安全疏散设施。

5.1.2站台的两端部是否从区间疏散至站台的楼梯,当站台设置疏散门时,疏散门的端门应向站台公

共区方向开启。

5.1.3站厅公共区和站台任一点到疏散通道口和疏散楼梯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0m。

5.1.4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设置,两者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

梯或扶梯不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5.1.5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当疏散门位于袋形

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m。

5.1.6设备层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

5.1.7检查地下车站的消防专用通道。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含3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采用防烟

楼梯间。

5.1.8检查站厅直接通至地面走道、楼梯、门厅及换乘梯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建筑高度超过24m、且相连区间未设纵向疏散平台的高架车站,应设置站台直达地面的疏散楼

梯。

3

DB22/T2653—2017

5.1.10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建筑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1.11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等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

应少于2个。

5.1.12地下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的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

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5.1.13车辆基地和其建筑上部其他功能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5.1.14检查车辆两侧门开启情况应自如,无卡滞现象或不能自动启闭。

5.2防火分隔

5.2.1车站与区间的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

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废水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

作的房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5.2.2检查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时,查看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封堵情况,应紧密填实。

5.2.3查看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

管穿越防火墙、有隔墙的变形缝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5.2.4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

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进行封堵。

5.2.5检查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

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5.2.6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风井内防烟楼梯间前室和联络通道处的防火

门应能自动开启。

5.2.7检查乘客的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设置防火卷帘。

5.2.8查看电缆井、管道井,应当独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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