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69-2018 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范

DB3301/T 0169-2018 The specification for sharing and managing intelligent e-government data resource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169-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职责分工、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安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黄锐、王赟萃、陈观林、方建军、陈模科、周鲁耀、韩开明、翁文勇、唐培培。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

L7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69—2018

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69—2018

前言

本规范按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锐、王赟萃、陈观林、方建军、陈模科、周鲁耀、韩开明、翁文勇、唐培培。

I

DB3301/T0169—2018

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职责分工、数据采集、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

安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062.1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

GB/T21062.4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GB/T21063.6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6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GB/T31167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政务数据资源

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产生、采集的信息。

3.2

数据共享

各单位因履行职责适用其他单位政务数据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的政务数据资

源的行为。

3.3

基础数据库

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数据资源,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

等基础数据。

3.4

专业数据库

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的数据资源,包括公共信用、市场监

管、救助帮扶、电子证照、地名地址等。

3.5

政务数据服务平台

1

DB3301/T0169—2018

满足各单位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管理,部署在杭州市政务外网,采用专有云和统一的目录

系统和交换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的信息技术平台。

3.6

数据共享类别

指对数据共享程度、范围的界定,分为非受限共享类数据(可供各单位无条件共享,无需数据提供

单位审核的数据)、受限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需数据提供单位审

核的数据)、非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或未经脱密、脱敏处理不能共享的

数据)。

3.7

数据共享模式

指数据共享的方式,分为数据验证方式(通过调用验证服务接口进行比对,获取数据的验证结果)、

数据查询方式(通过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所需条件的数据结果,提供单条或多条数据包)、数据交

换方式(通过数据交换系统等方式,提供批量数据交换)。

4职责分工

4.1市智慧电子政务主管单位

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定期对政务数据资源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协调解决和数据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日常监控,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数据数

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具体包括:

a)制定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b)负责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明

确各行政机关《数据目录》的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具体工作。

c)对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监督,规范数据资源共享的方式、方法;

d)对智慧电子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评估与指导,建立帮助、变更、培训、统计分析、技术

咨询与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

e)负责保证信息交换系统的安全,对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供应商进行考核监督。

4.2数据提供单位

负责数据采集、提供和更新工作。具体包括:

a)在政务数据服务平台上开通、维护本单位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政务

数据资源,并提供数据资源的中文注释,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b)每年对本单位《数据目录》内容进行一次维护和整理,可供共享的数据或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更新;

c)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政务数据服务平台的数据维护与更新工作;

d)设计、部署相应的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与提交任务;

e)按照要求确定政务数据资源的交换内容、交换模式、更新周期,保证效率和质量;

f)进行数据清洗比对,确保数据的唯一性与准确性。

4.3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