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DB3301/T 0165-2018 Urban lighting facilities maintenance and repair service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宋肖锋、张平、韩明清、张德荣、戴一坡、殳啸、刘友泉、李竞、周苏建、张文俊、李文辉。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60.20
K7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65—2018
前 言
为实现城市照明精细化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质量,确保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体现城市
照明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特制订本标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路灯管理所、杭州
市路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肖锋、张平、韩明清、张德荣、戴一坡、殳啸、刘友泉、李竞、周苏建、张
文俊、李文辉。
I
DB3301/T0165—2018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的术语、定义,养护质量,养护时限,设施大修,养护程
序和监管责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服务,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7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9灯具第2-20部分:特殊要求灯串
GB7000.203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
GB7000.213灯具第2-13部分:特殊要求地面嵌入式灯具
GB7000.218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2616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50617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T18595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25125智能照明节电装置
GB/T25959照明节电装置及应用技术条件
GB/T29455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8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T3067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SA016LED照明应用接口要求:自散热、控制装置分离式LED模组的路灯隧道灯
CSA018LED公共照明智能系统接口应用层通信协议
DL/T573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DL/T1102配电变压器运行规程
JGJ/T16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307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
JTG/TD70/2-01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3术语和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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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照明设施
是指专用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配件、灯杆、支架、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
工作井、变压器、配电室、低压配电柜、控制器、附属设备等设施。
3.2
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证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为目的的养护维修作业。
3.3
城市照明亮灯率
是指某城市或某区块照明灯具中正常亮灯的数量占该城市或该区块照明灯具总量的百分比。
3.4
城市照明设施完好率
是指某城市或某区块照明设施中完好的设施数量占该城市或该区块照明设施总量的百分比。
3.5
灯具维护系数
是指照明系统在作业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即维持照度)与系统新安装时的平均照度(即初始照度)
的比值。
3.6
城市照明设施大修
是指城市照明设施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后,通过日常维修已无法满足城市照明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
要求,各类设施故障频繁、损坏严重,为保证照明设施正常高效运行,对相应的设施进行批量维修或更
换的养护维修模式。
3.7
城市照明设施非安全责任事故
是指他人因素(如偷盗、挖掘、撞车等)或不可抗力(如台风、暴雨、地震、滑坡、地面塌陷等)
造成的照明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
3.8
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责任事故
是指因对城市照明设施非安全责任事故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处理、以及未及时发现并整改照明设施
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设施损坏的事故。
4养护质量
4.1一般要求
4.1.1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养护,应使道路、人行地道、广场、公园、人行天桥照明指标符合CJJ45
的要求,隧道照明指标符合JTG/TD70/2-01的要求,高杆照明技术指标符合CJ/T3067的要求,配电
箱柜、线缆线路、灯杆、接地等符合CJJ89的要求。
4.1.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养护,应使得各类指标符合JGJ/T163和GB50617的要求。
4.1.3城市照明的灯具维护系数不得低于0.7。
4.1.4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功能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8%,次干道、支路功能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6%;城
市景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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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6%,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2%。
4.1.6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经济指标应符合GB/T29455和JGJ/T307的要求。
4.1.7从事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的单位应依法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等资质,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包养护工程;从事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特种作业的个人,应
依法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1.8城市照明设施养护作业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13869和GB26164的要求。
4.1.9城市照明专用变压器的维护、检修按照DL/T573和DL/T1102的要求进行。
4.2城市照明设施零配件更换
城市照明设施零配件更换要求见附录A。
4.3城市照明设施外观
4.3.1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和广告的,应按规定加以清理。已经
审批的,不能影响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并与道路照明设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
整洁、美观。
4.3.2应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易腐蚀部位进行防腐处理。路灯、近人景观灯和配电箱柜等,锈蚀(或
油漆剥落)面积不得超过10%,其他非近人照明设施锈蚀(或油漆剥落)面积不超过20%。灯杆、灯架、
吊线等受力受压件,以及依附其上的承重螺丝等零部件,锈蚀深度不超过10%,其他非受力零部件,锈
蚀深度不超过25%。锈蚀深度超过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更换。
4.3.3灯具出光面不应有明显积尘、蛛网和虫尸,擦拭前后照度(亮度)差不超过30%。除灯具出光
面之外的照明设施其他部位,积尘厚度不超过0.5mm。清洗前应关闭电源。严禁直接用水冲刷灯具。
4.3.4城市照明设施标牌应清晰完整。
4.4城市照明设施养护时限
4.4.1城市照明设施养护单位应做好日常巡查检修和防盗工作,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a)景观照明灯具、主干道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周至少巡检一次,次干道、支小路的功能照明灯具应每月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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