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518-2017 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查检测规范
DB13/T 2518-2017 Checking and testing specifications for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s in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5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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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25.040.01
N1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2518—2017
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系统检查检测规范
Inspecting-testingspecificationsofcombustiblegasandtoxicgasdetectionandalarm
systemforindustrialenterprises
2017-05-17发布2017-08-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T2518—2017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检查要求...........................................................................4
6检测要求和方法.....................................................................7
7检查检测周期.......................................................................9
附录A(资料性附录)检查检测报告要求...........................................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11
附录C(资料性附录)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15
附录D(资料性附录)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16
参考文献.............................................................................17
I
DB13/T251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河北泽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民泰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秦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文飞、柳新宏、赵森、董占欣、周明昭、孔晓峰、刘雷、李桂英、张晓雄、
宿赛龙。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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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查检测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现场检查检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
检查要求、检查检测周期、检测要求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现场检查检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作业环境中使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查检测。
其他相关组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358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5322.1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可燃气体探测器第2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3836.1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
甲类可燃气体或甲类、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3.2
有毒气体toxicga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气体。
注1:有毒气体的范围系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
注2:常见的有:一氧化碳、硫化氢、氨、氯气、光气(碳酰氯)、二氧化氮、氰化氢、氯乙烯、氟化氢、苯、丙烯
腈等。
3.3
释放源sourceofreleas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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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3.4
检(探)测器detector
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3.5
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
接收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
3.6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asdetectionandalarmsystem
用于检(探)测生产装置现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当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
超过设定值,检(探)测器就会被触发报警,并通过指示报警设备对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7
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fixedgasdetectionandalarmsystem
固定安装在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场所的检测报警系统。
3.8
气体浓度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ofgasconcentration
检(探)测器在实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浓度的范围。
3.9
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
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3.10
响应时间responsetime
在实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到达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
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3.11
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
检(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3.12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
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3.13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
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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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
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超过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浓度。
3.15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6
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
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4基本要求
4.1检查检测分类
4.1.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投入运行之前,应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的单位进行首次检查检测。
4.1.2对在役的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为保证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检查。
4.1.3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经过非正常振动,或对其示值有怀疑时,以及更换主要元件后,应随时委托
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检测。
4.2检查检测环境
4.2.1相对湿度:<85%。
4.2.2通风良好,无干扰被测气体。
4.3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
4.3.1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实施现场检查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b)检测人员应经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并具备相应能力。
4.3.2检查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
a)检测现场不应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
b)现场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不应穿钉子鞋;
c)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d)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
4.4仪器设备
4.4.1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现场检查检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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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检查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经有效溯源,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
态。
4.4.3检测用标准物质的不确定度应符合被测气体所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4.4.4对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检测标准
要求。
4.5检查检测准备
现场检测前应至少作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a)查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相关设计文件;
b)检测前确认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探)测器的被测气体、量程范围、报警值及其他参数;
c)检测前准备好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有证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的组分应与被测
气体组分相同,对通用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可采用异丁烷或丙烷等标准物质;
d)检测前检查所用仪器设备及连接件连接是否正确,确保其完好不漏气;
e)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使用单位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测;
f)查看被测点所对应的报警控制器或DCS上的通道及现场显示的实时数据;
g)由被检单位开具检测工作票并解除与报警器相关工艺上的联锁;
h)必要时应在检测现场放置警示牌。
4.6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检测报告要求参见附录A。
5检查要求
5.1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
5.1.1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
环境特点确定。
5.1.2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
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5.1.3可燃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5.1.4常用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GB50493的规定。
5.1.5常用可燃气体、蒸气特性表参见附录B。
5.2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
5.2.1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和生产
环境特点确定。
5.2.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
体浓度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2.3有毒气体场所的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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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常用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选用应符合GB50493的规定。
5.2.5常用有毒气体、蒸气特性表参见附录C。
5.3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选用交叉影响
5.3.1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的浓度
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3.2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5.4检(探)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
5.4.1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选用通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制造计量器具认可、防爆
性能认证和3C认证的产品。
5.4.2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制造计量
器具认可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选用通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
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
5.4.3检(探)测器防爆类型和级别,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选用,并应符合使用场所爆炸危险
区域以及被检测气体性质的要求。
5.5检(探)测器采样方式的选用
5.5.1常用检(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
式检(探)测器;受安装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使用扩散式检(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吸入
式检(探)测器。
5.5.2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可按附录D选择。
5.6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5.6.1指示报警设备应具备GB50493要求的基本功能。
5.6.2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GB50493规定的方式设置。
5.6.3报警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
b)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c)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于或等于1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当试验用标
准气调制困难时,报警设定值可为200%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以下。当现有检
(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直接致害浓度;
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直接致害浓度值。
5.7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的安装。
5.7.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
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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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对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重;相对气体密度小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
认为比空气轻。
5.7.2检(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
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5.7.3检(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8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的安装。
5.8.1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5.8.2检(探)测器安装还应符合本标准5.7.2和5.7.3规定。
5.9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5.9.1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声光报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并且进
行声光报警。
5.9.2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的布置应根据装置区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
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5.10检(探)测点的确定
5.10.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
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
处布置。
5.10.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探)测点:
a)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b)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c)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d)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
5.10.3工艺装置区的检(探)测点确定应符合GB50493-2009中4.2规定。
5.10.4储运设施的检(探)测点确定应符合GB50493-2009中4.3规定。
5.10.5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应符合GB50493-2009中4.4规定。
5.11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
5.1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同一检测区域内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
(探)测器同时报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a)同一级别的报警中,有毒气体的报警优先;
b)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
5.11.2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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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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