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525-2011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DB22/T 1525-2011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quid Hazardous Chemicals in Atmospheric Pressure Metal Containers (Tank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1525-2011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04-01
实施日期
2012-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300

G93

备案号:34290-2012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1525—2011

代替DB22/T404—2005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specificationsofnormalpressuremetalvessel(tankbody)for

liquidhazardouschemicals

2012-04-01发布2012-05-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1525—2011

前言

本标准代替DB22/T404—2005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22/T404—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范围对本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修改;

——材料对4.2.6进行修改,增加4.2.7条;

——焊接工艺和焊工对5.2.6条a进行修改;

——外观检验增加5.3.2条中的f、g、h、i、j、k、l、5.3.3条、5.3.4条、5.3.5条、5.3.6

条;

——无损检测修改5.4.2条,增加5.4.3条a、b、c、d、e、f、g、h、i、j、k;

——严密性试验和充水试验增加5.5.2条、5.5.3条e;

——检验修改6.1条、6.2条、6.3条;

——取消原标准8章和9章;

——取消原附录A、附录B,改为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春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特种设备检验中心、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东辉、陈国栋、丁立波、陶国辉、苑利生、刘金鑫、张海涛、刘国峰、林

龙章、王世忠。

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22/T404-2005

I

DB22/T1525—2011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

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属容器(罐体)的定义、技术要求、制造、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介质毒性为轻度罐体本身容积200m3-50000m3或介质毒性为极度或高度罐体本身容

积200m3-1000m3,工作压力为常压、工作温度为常温条件下,不同金属材质的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金

属容器(罐体)(以下简称常压储罐)的定期检验。小于200m3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128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T4735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罐体tankbody

由筒体、封头、入孔、注入口、卸料口等和其他必须设置的附件所构成的装贮液体危险化学品的

封闭容器的总成。

3.2

金属罐体metaltankbody

主要指用碳素钢、耐酸不锈钢、铝或铝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体。

3.3

常压normalpressure

工作压力不大于72KPa。

3.4

常温normalatmospherictemperature

在正常大气压下,金属罐体环境工作温度为-40℃~+50℃。

4技术要求

1

DB22/T1525—2011

4.1设计

4.1.1设计单位对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

4.1.2常压储罐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a)常压储罐的名称;

b)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有应力腐蚀

的倾向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限定含量;

c)主要性能参数;

d)制造要求:主要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对有失效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并注

明常压、储罐使用年限;

e)防腐蚀处理要求;

f)充水试验要求;

g)气密试验要求;

h)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i)常压储罐铭牌的位置;

j)如果是现场制造应提出现场制造的具体要求。

4.1.3设计时,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时取水的密度,否则取实际值。

4.1.4设计时,常压储罐应考虑足够的裕量。腐蚀裕量应根据预期的常压储罐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

的腐蚀速率确定,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以局部最恶劣情况考虑)的影响,以满足常

压储罐安全运行要求。

4.1.5常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向常压储罐的使用单位和制造(建造)、安装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

计图样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4.1.6对工艺参数,材料选用,制造工艺,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上述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4.1.7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常压储罐焊接接头系数取1,其他常压储罐焊接接头系

数的选取应按照JB/T4735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4.1.8设计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常压储罐或盛装易燃、易爆介质常压储罐应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选用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为凸凹面或榫

槽面,并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和高强度螺栓组合。常压储罐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设

计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常压储罐或盛装易燃、易爆

介质常压储罐接管与罐体应采用全焊透型式。

4.1.9常压储罐贮存介质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时或不允许有微量泄露时,设计时应提出常压储罐

气密试验要求。

4.1.10贮存腐蚀介质常压储罐所选用的制造材料应与贮存的腐蚀介质相适应。

4.2材料

4.2.1常压储罐所选用的材料和附件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有疑问时,

应将材料或附件送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2常压储罐选材除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并符合JB/T4735标

准的有关要求。设计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常压储罐,不得选用Q235A系列镇静钢。

2

DB22/T1525—2011

4.2.3用于焊接的钢制常压储罐的材料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

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

4.2.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及焊剂)必须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证明应包括熔敷金属的

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低氢型焊条还应包括熔敷金属的扩散氢含量。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有疑问时,

应将焊接材料送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5常压储罐所选用的金属板材,必须逐张进行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4.2.6常压储罐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罐体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

更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于Q345R、

Q245R、Q235系列钢板。

4.2.7常压储罐底圈和第一圈罐壁的钢板,当厚度大于或等于23mm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JB/T4730.3

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达到Ⅲ级标准为合格。对屈服点小于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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