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23/T 35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技术规程
DB6523/T 352-2023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paring sample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monitor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 起草人:
- 郭辉、张鹏、步岩刚、代立勤、刘杨秋凡、刘长勇、刘金辉、魏晓丽、高利芳、熊素玉、相红燕、石金荣。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CCSB05
6523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6523/T35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技术规程
Technicalcodeofpracticeforsamplepreparationofagriculturalproduct
qualityandsafetymonitoring
2023-02-08发布2023-02-25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523/T35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昌吉州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农业农村
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
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辉、张鹏、步岩刚、代立勤、刘杨秋凡、刘长勇、刘金辉、魏晓丽、高利芳、
熊素玉、相红燕、石金荣。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
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昌吉市乌伊东路39号),联系电话:0994-2334803,传真:
0994-2334803,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昌吉市北京北路45号),联系电话:0994-2326292,传真:
0994-2345361,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吉市西外环与健康西路交汇处),联系电话:0994-2329097,
传真:0994-2381050,邮政编码:831199。
I
DB6523/T352—20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制备的一般要求、样品制备方法、样品分装、样品制备记录
等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昌吉州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的制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4.1样品制备人员
4.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制备,对样品制备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及授权。
4.1.2在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应戴手套和口罩;及时、准确地记录样品制备的相关信息。
4.2制备场所
应具有相对独立的样品制备区域,满足样品制备条件,并与样品保存、检测区域等有效隔离,避免
交叉污染。
4.3制备工具
4.3.1选择满足样品检测要求的制样器具,制样器具确保清洁,每次制样后应清洗干净,防止制备过
程带来污染。日常配备:粉碎机、食品加工机(破壁机),组织捣碎机,不锈钢(陶瓷)刀具,不同材
质砧板,样品筛,样品瓶或样品密封袋等。
4.3.2农、兽药残留检测样品制备食品加工机(破壁机)、不锈钢刀、旋风磨等。
4.4样品保存场所
有样品室(保存场所),避免阳光直射,清洁、整齐、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虫鼠和防潮、控温措
施,配备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样品冰柜或者冰箱、温度计、温湿度仪等,有专人定期记录样品冰柜或
者冰箱的温度记录。
1
DB6523/T352—2023
4.5样品份数和标识
4.5.1风险监测样品制备至少2份,一份试样用于检测,一份留样用于需要时复查或确证用;监督抽
查样品制备至少3份,一份试样用于检测,一份用于需要时复查或确证用,一份作为有争议时可被有关
方面接受用作检测。
4.5.2样品制备后应加贴样品唯一性标识,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样品制备时间、样品编号、
样品种类(试样、留样、备样)、检测状态(待检、在检、检毕)。
5检测样品制备方法
5.1取样部位
谷物类、油料类、蔬菜、水果类、食用菌类农药残留检测样品按附录A规定的取样部位进行取样,
兽药残留检测样品按附录B规定取不同部位。重金属检测样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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