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

DB14/T 2649-2023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Behavior of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Engineering

山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4/T 2649-2023
标准类型
山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1-18
实施日期
2023-04-18
发布单位/组织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山西省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3)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的术语和定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及迁移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山西省古建筑与彩塑壁画保护研究院
起草人:
路易、李会智、杨卫东、田芳、田惠民、王卫宾、张杰、代伟、赵彬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

CCSA00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

2023-01-18发布2023-04-1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2649—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业主单位............................................................................1

5勘察设计单位........................................................................3

6监理单位............................................................................4

7施工单位............................................................................4

8质量监督检查........................................................................5

参考文献...............................................................................7

I

DB14/T264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0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古建筑与彩塑壁画保护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路易、李会智、杨卫东、田芳、田惠民、王卫宾、张杰、代伟、赵彬。

II

DB14/T2649—2023

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行为的术语和定义、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及迁移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

固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W/T0024—2010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保护工程

对山西省境内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彩塑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3.2

质量行为

在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

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3.3

责任设计师

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3.4

责任工程师

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

3.5

项目经理

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文物

保护工程项目上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3.6

责任监理师

通过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考核,并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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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2649—2023

3.7

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项目

监理工作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4业主单位

4.1一般要求

4.1.1业主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对项目工程质量负总责,履行工程全流程申报

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4.1.2业主单位质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方案报审、工程招标、合同管理、开工申报备案、

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程质量控制、组织验收、档案管理等。

4.2方案报审

4.2.1业主单位应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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