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0/T 1736-202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DB50/T 1736-2024 Work-related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bility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

重庆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0/T 1736-2024
标准类型
重庆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12-17
实施日期
2025-03-17
发布单位/组织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起草人:
杨尚彬、李明亮、石沁、饶飞鹏、陈敏、蔡巧、刘佼、史方静、邓涛、游清芳。
出版信息:
页数:3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20

CCSC60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1736—202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2024–12–17发布2025–03–17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173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尚彬、李明亮、石沁、饶飞鹏、陈敏、蔡巧、刘佼、史方静、邓涛、

游清芳。

I

DB50/T1736—202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和类型,以及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鉴定检

查、结论评审和结论制发的工作内容、操作流程与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鉴定内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如下:

a)职工因工负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b)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认;

c)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d)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e)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f)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g)工伤职工康复的确认;

h)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5鉴定类型

5.1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以下简

称“劳鉴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

劳鉴委提出申请。

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和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挂靠在同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鉴委的日常工作。

1

DB50/T1736—2024

5.2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

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市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5.3复查鉴定

自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区县(自治县)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

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市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

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6初次鉴定

6.1申请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

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鉴委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2申请方式

6.2.1线上申请

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

6.2.2线下申请

向属地区县劳鉴办申请。

6.3办理层级

区县级。

6.4受理机构

属地区县劳鉴办。

6.5申请资料

6.5.1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a)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表(见附录A);

b)被鉴定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

等完整病历材料;

c)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d)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

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6.5.2劳鉴办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认定工伤决定书。

6.6受理

6.6.1线下

2

DB50/T1736—2024

6.6.1.1初审

6.6.1.1.1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如下:

a)审核申请表信息填写应完整,字迹应清晰可辨;

b)审核申请表工伤职工姓名、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工伤认定部位、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应

与认定工伤决定书一致;

c)审核申请表申请鉴定类型应明确;

d)用人单位申请鉴定的,审核申请表申请事项确认栏中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e)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鉴定的,审核申请表申请事项确认栏中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

应签字或加盖手印;工伤职工委托他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应在申请表

上签字或加盖手印;

f)审核申请人应正确填写当事人双方的联系方式。

6.6.1.1.2材料不完整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见附录

B),或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6.6.1.1.3申请人应在30日内补齐材料。在上述期限内无法补齐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内。

6.6.1.2复审

再次审核本文件6.6.1.1.1中的a)至e)项。

6.6.1.3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见附录B)。将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资料等材料及相应科别的空白面检记录表(见附录C)

装入档案袋,形成工伤职工个人鉴定档案。

6.6.2线上

6.6.2.1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

6.6.2.2对经审核申请事项填写完整的,受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将打印出来的申请表、认定工

伤决定书、病历资料等材料及相应科别的空白面检记录表(见附录C)装入档案袋,形成工伤职工个人

鉴定档案。病历资料可在面检时补齐。

7再次鉴定

7.1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7.2申请方式

7.2.1线上申请

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

7.2.2线下申请

3

DB50/T1736—2024

向市劳鉴办或属地区县劳鉴办申请。

7.3办理层级

市级。

7.4受理机构

市劳鉴办。

7.5申请资料

7.5.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a)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见附录D);

b)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7.5.2劳鉴办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病历资料。

7.6受理

7.6.1线下

7.6.1.1初审

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如下:

a)审核申请表信息填写应完整,字迹应清晰可辨;

b)审核申请表工伤职工姓名、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工伤认定部位、初次鉴定结论书编号、初

次鉴定等级、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名称应与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初次鉴定结论书一致;

c)审核申请表申请鉴定类型应明确;

d)不服初次鉴定的理由应描述清楚;

e)用人单位申请鉴定的,审核申请表申请事项确认栏中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f)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鉴定的,审核申请表申请事项确认栏中工伤职工本人及其近亲

属应签字或加盖手印;工伤职工委托他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应在申请表

上签字或加盖手印;

g)收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至申请日应在15日内;

h)审核申请人应正确填写当事人双方的联系方式。

7.6.1.2复审

再次审核本文件7.6.1.1中的a)至g)项。

7.6.1.3受理

7.6.1.3.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

告知书。将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病历资料等材料及相应科别的空白面检记录表装入档案袋,形成

工伤职工个人鉴定档案。

7.6.1.3.2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录E)。

7.6.2线上申请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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