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380-2015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DB63/T 1380-2015 Guidelines for Fire Safety Evaluation of High-Risk Unit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380-2015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2-09
实施日期
2015-03-1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一般要求以及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等级、评估结果应用、监督检查等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社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亦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
起草人:
贾云、高原、薛钢、铁鸿丽、赵永林。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20.01

C80

备案号:44879-2015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380—2015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2015-02-09发布2015-03-1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380—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估要求..........................................................................1

5评估机构及评估频次................................................................1

6评估的内容........................................................................2

7评估程序..........................................................................2

8评估机构和人员....................................................................2

9资料审查..........................................................................2

10现场检查.........................................................................3

10.1检查步骤.....................................................................3

10.2检查内容.....................................................................4

11评估报告的内容...................................................................6

12评估的判定和结论.................................................................6

13其他要求.........................................................................7

附录A(资料性附录)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8

附录B(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记录................................................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流程...............................................24

附录D(资料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示例).......................................25

附录E(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评估等级评定划分标准...................................31

I

DB63/T138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云、高原、薛钢、铁鸿丽、赵永林。

本标准由青海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II

DB63/T1380—2015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一般要求以及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等级、评

估结果应用、监督检查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社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消防监

督部门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高危单位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

爆危险品场所单位,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采用木结构

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注:火灾高危单位界定参见附录A。

4评估要求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本导则规范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及评估频次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

估,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应当在每年度12月15日前完成,并在收到评估报告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当

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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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估的内容

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建(构)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b)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c)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

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d)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情况;

e)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f)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

g)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

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规范情况;

h)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

i)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

j)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

况;

k)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l)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

m)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7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自我评估报告;

b)评估人员依据本标准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级判定的次序进行;

c)对单位消防安全实际有效项进行逐项检查评价,并如实填写附录B。

评估程序参见附录C。

8评估机构和人员

实施评估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对每个单位的评

估组组成要求如下:

a)评估组负责人1名,应当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b)评估组技术负责人1名,应当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c)其他评估人员2名以上,应当为二级或以上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d)测试人员2名以上,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取得高级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e)评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估。

9资料审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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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b)消防行政许可文书,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d)经过审核同意或者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

e)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

f)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确定、变更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

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

g)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h)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人的正式文件;

i)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其他正式文件;

j)GB2550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的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

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档案、记录;

5)值班情况、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k)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记录等档案材料;

l)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m)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n)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o)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p)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验报告;

q)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

r)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

s)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现场检查

10.1检查步骤

现场检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a)现场核对:对单位资料涉及的项目进行一致性核对;

b)抽查问询:随机选取部分单位员工进行书面测试、提问、问卷调查;

c)组织演练:根据单位灭火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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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抽查测试:按既定比例对建筑防火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现场检查、测试。

10.2检查内容

10.2.1现场核对

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构)筑物或场所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载明的单位使用性质和规模

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室内装修;

b)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场所

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d)经过审核同意或者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

e)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

f)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确定、变更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

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

g)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h)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责任人的正式文件;

i)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其他正式文件;

j)GB2550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的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

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志愿消防员等内容;

4)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档案、记录;

5)值班情况、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

6)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状态等内容;

7)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等;

8)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k)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记录等档案材料;

l)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m)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n)工程建设领域选用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o)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p)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验报告;

q)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

r)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

s)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2.2抽查问询

应包括以下内容:

a)提问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检查消防安全职责的掌握

和履行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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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抽查提问2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检查岗位职责掌握情况;

c)抽查提问2名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情况,对自

动消防设施逐项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熟练;抽查提问1名防火检查、2名防火巡查人员,检

查职责掌握和落实情况,核查防火检查、巡查的频次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d)抽查提问2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预案熟悉及参加演练情况;

e)抽查提问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检查是否懂本岗位火灾危险

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部门、岗

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20人;员工总数不足100人的,抽查不同部门、岗位的员工,总数

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不足10人的,全数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中笔试进行。

10.2.3组织演练

模拟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的合理性,检查各类人员对预案的掌握情况和执行情

况。

10.2.4抽查测试

10.2.4.1抽查测试应按本标准附录B中规定的项目和GA503的要求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

10.2.4.2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根据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

设施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项目及数量。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

(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

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

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10.2.4.3对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检查消防供配电设施运行及消防控制室所有自动消防系统、联动设备的运行、控制和显示情况,

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火灾应急广播的播放情况;

b)现场抽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照防火分区选择不同回路进行抽查,每个回路至少抽查3个探测器、

1处手动报警按钮、1个火灾显示盘、1个火灾警报装置和1处消防电话;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数检查报警阀;至少抽取1个报警阀,在最不利点进行末端放水检

查,查看压力表显示;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测

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

3)消防水源:查看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量,消防水箱出水管阀门是否常开;

4)泡沫灭火系统:检查泡沫泵房,启、停水泵;检查泡沫液贮量及有效期,泡沫产生设备运

行情况;

5)气体灭火系统:检查气瓶间的气瓶重量、压力,以及自动、手动装置运行情况;

6)防排烟系统:检查风机运行情况;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抽查1个送风口、

排烟口;

7)消防电梯:至少抽查1部消防电梯,进行消防控制室控制电梯功能试验、消防电梯功能试

验;

8)防火门:查看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的开启方向,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常

开防火门是否能联动、手动关闭,启闭状态能否在消防控制室正确显示;

9)防火卷帘: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的场所,检查防火卷帘联动、手动升降情况;对抽

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全数检查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10)水泵接合器:查看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是否标明供水区域和供水系统类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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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室内消火栓:在消防水泵房启、停消防水泵,检查运行情况;在每个消防给水分区的最不

利点抽查1处室内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每个消防给水分区抽查1处消火栓启泵按钮;消

防控制室启泵检查;

12)室外消火栓:至少抽查1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检查;

13)消防炮:至少抽查1处消防炮,查看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

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

1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检查4处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切断主电源后测试是否具备应急功能;

15)灭火器:对抽查到的防火分区或楼层,每个至少检查3个灭火器配置点;查看配置类型

是否正确,压力是否符合要求;

16)对其他消防设施进行抽查。

10.2.4.4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的检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情况,对属于高层、

地下公共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全数检查。对其他单位,单层建筑,只有1个

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多层或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

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

b)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封堵,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c)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d)建筑物周围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封闭;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

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10.2.4.5依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单位或场所自行设置的,应进行检查,并对存

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但不列入判定范围。

11评估报告的内容

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概况及消防设施运行和检测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b)评估的内容;

c)存在的问题;

d)评估的结论;

e)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f)其他内容。

评估报告示例参见附录D。

12评估的判定和结论

12.1评估机构根据被评估单位的性质、属性、规模等情况从评估内容中筛选出被评估单位应当进行评

估的“实际有效项”。

12.2实际有效项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

12.3评估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12.4下列检查内容中任意一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时,评估等级直接评定为差:

a)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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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

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d)未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

冷却设施的;

e)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f)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g)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h)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

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的;

i)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j)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k)一年内累计3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

l)未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的;

m)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含)火灾事故或2次以上(含)火灾责任事故的。

12.5除12.4外的其他情况,根据附录E确定评估等级。

13其他要求

13.1评估报告应当连同附录B与附录E一起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评估单位,一份报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备案,一份由评估机构留存。

13.2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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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表A.1给出了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表A.1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序号类别界定标准

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

1

店、市场)

客房数在2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10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

2

米的宾馆(旅馆、饭店等)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

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网吧、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

4

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

大型人员密集的餐饮场所

场所

5三级甲等及以上的医院和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住宿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住宿人数在1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以及学生人数

6在3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和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入托、

入幼和入学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7候车(船)厅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

8

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9纳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10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大型高层、

建设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或者超过地下二层且每层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

11地下建筑

的公共建筑

州(市)级以上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12

展览馆

13重点要害单位州(市)级以上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以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14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设计储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

大型易燃易爆储罐场所)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15

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超国家技术规超国家技术规范设计,以性能化设计评估或者专家论证形式通过消防设施审核、竣工验收的大型

16

范的重要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大型易燃易爆单位或者超高层建筑

17装机容量在3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站)、电压等级750千伏以上变电站

国家级和仪器设备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18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以及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花库、总储

其他类型单位

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和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及场所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4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

19

造纸等工业企业

20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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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记录

表B.2~表B.18给出了消防安全评估记录的各类表格。

表B.1消防安全评估“一票否决”检查记录

序号一票否决项评价结论

不涉及□

1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2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4按规定设置自动消防系统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5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6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具备防火灭火功能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7人员密集场所按照消防安全规定,未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8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未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合格□

不合格□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不涉及□

9合格□

区,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不合格□

不涉及□

10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11同一违法行为一年内累计3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后,尚反复出现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12依法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合格□

不合格□

不涉及□

13一年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含)火灾事故或2次以上(含)火灾责任事故合格□

不合格□

评估员: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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