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378-2001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DB63/ 378-2001 DB63/ 378-2001 Techn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s for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6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 378-2001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1-12-25
实施日期
2002-03-01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6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备案号:11964-2002DB63DB63

准标方地省海青

DB63/T378—2001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2001-12-25发布2002-03-01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378—2001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

5水灭火系统...........................................................................13

6气体灭火系统.........................................................................33

7防排烟装置...........................................................................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3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5

10防火卷帘、防火门....................................................................56

11资料................................................................................63

12检验规则............................................................................64

13检测结果处理........................................................................65

I

DB63/T378—2001

前言

本标准共分13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

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放火卷帘及放火门等。

本规程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青海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海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李芳、董国才、丁晏、火花、高琳、高先伟、韩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II

DB63/T378—2001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

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等。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范围内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

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

定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52-83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类(主要项)、C类(一

般项)。

3.2A类(关键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报警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

统中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自动喷水灭火及信号有反馈显示,或该系统中

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防排烟装置基本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设施能防烟或排烟及信号有显示,或该系统中单位产品

极重要质量及项目特性不存在致命缺陷。

联运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时能实施设计及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系统联动,并有信号反馈显

示。

3.3B类(主要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基本功能稳定可靠性的辅助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重要质量和项目特

性不存在严重缺陷。

3.4C类(一般项)

可能间接影响系统辅助功能稳定可靠性的必要功能符合标准规定,或者单位产品一般质量和项目特

性不存在缺陷。

1

DB63/T378—200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系统布线

4.1.1管路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

a)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穿线之前,管口去毛刺,进入吊顶内敷设,盒的

内外侧均应套锁母,或采用焊接等其它加固措施。

b)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1.2管路连接处理

技术要求:

a)导线穿管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b)敷设于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路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1.3导线接头

技术要求: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1.4管路接线盒

技术要求:当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一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20m

有两个弯曲,当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三个弯曲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管子长度,核定接线盒位置。

4.1.5管路材料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

式布线。

b)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应采取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

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当采用阻燃电缆时,可直接设在电缆竖井或吊井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目测

4.1.6布线要求

技术要求: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

孔内,穿客绝缘导线或电缆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1.7传输线路导线截面积

技术要求:管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1.00mm2,槽敷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mm2,多芯电缆截

面积不小于0.50mm2,宜采用多芯线。

检验尖别:B

检验器具:0-25mm千分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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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用千分尺测量单根导线直径d(mm)

4.1.8绝缘电阻

技术要求:系统每个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和导线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兆欧表

检验方法:断开探测器与控制器的连接,使被测回路与控制器脱离,将探测器所有接点相互短接,

在该短接处和穿线金属管(或接地线)间,用500V兆欧表,持续60s测量绝缘电阻,记录测量时电阻的

最小值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9接地电阻

技术要求:工作接地电阻,单独接地时电阻值小于4Ω;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小于1Ω。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接地电阻测试仪。

检验方法:应按SDJS-79规定执行或检查施工测试记录。

4.1.10线路电压等级

技术要求: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电压

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当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导线有关技术资料

4.2火灾探测器

4.2.1点型火灾探测器

4.2.1.1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表面涂覆层无腐蚀、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选用火灾探测器型号、规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2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探测器底座安装应牢固,检验时探测器不应发出故障和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手感,用橡皮锤敲打探测器观察

4.2.1.3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b)探测器至墙壁,梁边和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c)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检验类别:a)b)C,c)B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2.1.4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距离的一半。

b)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不应超出表1所规定的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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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表1感烟、感温探测器的保护半径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

火灾探测地面面积房间面积H房顶坡度θ

器的种类S(m2)(s)θ≤15°15°<θ≤30°θ>30°

A(m2)R(s)A(m2)R(s)A(m2)R(s)

S≤80H≤12806.7807.2808.0

感烟

S≤806<H≤12806.71008.01209.9

探测器

S>80H≤6605.8807.21009.0

感温S≤30H≤8304.4304.9305.5

探测器S>30H≤8203.6304.9406.3

检验方法:用线坠测定安装位置,用卷尺测量探测器之间及与端墙距离。见图1:

探测器探测器

支撑杆支撑杆

H1H2

线坠线坠

图1

4.2.1.5安装倾斜角

技术要求: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万能角度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用线坠过探测器中心作一垂线,用万能角度尺测量,α=90°-β,见图2:

4.2.1.6确认灯的安装位置

技术要求: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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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

β

探测器

支撑杆

线坠

图2

4.2.1.7确认灯的功能

技术要求:探测器报警后,应启动探测器确认灯。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2.1.8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情,其响应阈值达到预定值时,探测器应输出火警信号,当探测器

连线短路或与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作用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

4.2.2线型火灾探测器

4.2.2.1外观检验同4.2.1.1.

4.2.2.2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b)相临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

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c)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设

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d)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临管路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检验类别:b)B,a)c)d)C

检验器具:0-50m卷尺,线坠,支撑杆等。

检验方法:同4.2.1.4.

4.2.2.3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同4.2.1.9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或电吹风作用于探测器,手动造成探测器连线短路、断路,

观察并记录报警情况。

4.2.3可燃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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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外观检验同4.2.1.1

4.2.3.2设置位置

技术要求:

a)探测器应安装在可燃气体容易泄露处的附近或泄露出来的气体容易流经的场所及容滞留的场

所。

b)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安装现场的气流方向,温度等各种条件而确定。密

度大,比空气重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露处的下部,密度小,比空气轻的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泄

露处的上部。

c)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气流速度经常大于0.5m/s,气流无法滞留的场所。

d)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防止水滴,油烟、灰尘等侵入。

e)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有铅离子(pb+)存在的场所。

f)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的要求。

检验类别:a)b)c)f)B,d)e)C

检验器具: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风速仪。

检验方法: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使用风速仪测量现场气流速度。

4.2.3.3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当被检测区域可燃气体达到设定数值时,探测器应输出报警信号;当报警器连接短路或

底座脱离时,应输出故障信号。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便携式火灾探测器试验器、电吹风。

4.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4.3.1外观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b)组件应完整,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a)A,b)C

检验方法:目测

4.3.2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3.3确认功能

技术要求:启动按钮,按钮处应有可见指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启动按钮,观察是否有可见光指示。

4.3.4安装高度

技术要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安装在距地面高度1.3m-1.5m处。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地面高度。

4.3.5距防火分区最远点距离

技术要求: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

动按钮宜设置在公共场所的出入口。

检验类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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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器具:0-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手动报警按钮到防火分区最远点的步行距离。

4.3.6报警功能

技术要求:操作报警按钮启动部位,应输出火灾报警信号,直到启动部位复原,报警按钮方可恢复

原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手动操作报警按钮,使其处于报警状态,观察报警情况。

4.4火灾报警控制器

4.4.1集中报警控制器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控制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2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列在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离不应小于1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面0.1-0.2m。

e)在墙体上安装时,要求同4.4.4.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3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等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检验报告,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文

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4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在墙上时,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不宜大于1.65m。

b)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c)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5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6柜内配线

技术要求:配线清晰、整齐、美观、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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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378—2001

4.4.7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8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9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0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1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4.12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3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

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a)b)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用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线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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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

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

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

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b)c)d)e)f)g)h)A,i)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

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在控制器牌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

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

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在控制器处于故障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

光报警情况。

f)消间、复位功能: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

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

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4.4.18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

于备用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

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4.4.19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

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

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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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

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

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

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4.5区域显示器

4.5.1显示器型号应符合4.4.3的规定。

4.5.2安装尺寸应符合4.4.4的规定。

4.5.3安装牢固程度应符合4.4.5的规定。

4.5.4柜内配线应符合4.4.6的规定。

4.5.5导线编号应符合4.4.7的规定。

4.5.6每个端子接线根数应符合4.4.8的规定。

4.5.7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应符合4.4.9的规定。

4.5.8导线绑扎应符合4.4.10的规定。

4.5.9报警音响应符合4.4.17的规定。

4.6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电梯。

4.6.1火灾应急广播

4.6.1.1火灾应应急扬声器的设置

技术要求:

a)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

未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

声15dB.

d)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检验类别:a)A,b)c)Bd)C

检验器具:50m卷尺,数字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任一部位至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查看并记录单个扬声器的功率。用声级计

在扬声器范围内最远点,先测背景噪声声压级,再测火灾应急广播时的声压级,两者之差即为试验结果。

4.6.1.2强行切换功能

技术要求:发生火灾,当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及相邻

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人为地模似火警状态,观察是否可将正在进行的一般广播强行切换为火灾

应急广播。

4.6.1.3选层广播功能

技术要求: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室任选三位相邻的楼层或区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4.6.2消防通讯

4.6.2.1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的通话

技术要求:对讲电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消防控制与设备间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4.6.2.2消防控制室电话插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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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处宜高对讲电话插孔,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在设置对讲电话插孔的场所,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

4.6.2.3消防控制与“119”台通话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向当地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无线报警子站。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进行通话试验。

4.6.3火灾警报装置

4.6.3.1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应牢固、平稳、无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6.3.2音响

技术要求: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区,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实测音响减除背景噪声差应大于15dB。

4.6.3.3功能

技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应能报警。

检验类型:B

检验方法:人为高置一个火警讯号,检查是否报警。

4.6.4消防电梯

4.6.4.1性能要求

技术要求: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区内。

b)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c)消防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等。

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e)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

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f)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其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g)消防电梯轿厢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h)消防电梯轿厢内设专用电话;应在首层设供消防人员的操作按钮。

i)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b)c)d)e)g)h)B,a)f)i)C

检验器具:秒表

检验方法:采用秒表实测运行时间;目测、检查电梯有关性能。

4.6.4.2人工操作

技术要求:电梯可进行现场和远程人工操作,其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实施对电梯的人工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查看电梯运行状况,应能迫降到首层。

4.6.4.3联动功能

技术要求:当发生火灾时,电梯应自动迫降至首层,消防电梯处于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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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火灾确认后,检查电梯是否能降至首层。

4.6.4.4信号反馈功能

技术要求:当实施对电梯的控制及联动功能时,火灾控制器应接收其反馈信号。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7消防控制柜铭版

4.7.1消防控制柜铭牌

技术要求:

a)提供消防控制柜型号、规格及合格证,其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控制柜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

4.7.2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c)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m-0.2m。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其安装尺寸。

4.7.3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控制盘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7.4控制柜内布线

技术要求:不同电太、不同电流类别导线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标志,且布线整齐、清晰、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7.5外接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盘外部接线应整齐,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7.6外接导线保护

技术要求:应采用镀锌管保护,当外接导线采用金属软管时,长度应小于2m。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软管的长度。

4.7.7盘面信号显示

技术要求:控制盘面应能显示消防设备动作和部位的信号指示。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任意启动两种消防设备,观察控制盘信号显示情况。

4.7.8电源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柜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且应有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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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7.9保护接地

技术要求:消防控制柜应有保护接地。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7.10功能

技术要求:

a)对联动对象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b)由对非自动控制设备应有手动控制功能。

c)火灾发生时,能联动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

检验类别:c)A,a)b)B

检验方法:用自动、手动两种方式对系统进行启、停功能试验,观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拟火灾,

观察其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4.8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b)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d)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

图等。

e)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f)消防控制定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g)消防控制室应设应急明装置,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h)消防控制室的温、湿度应满足所放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检验类别:a)e)f)g)h)A,b)c)d)C

检验器具:温湿度计、照度计。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要坟,测量室内温度、湿度及照度。

5水灭火系统

5.1消防给水

5.1.1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

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类别:a)cf)A,b)e)B,d)C

检验器具:皮尺。

检验方法: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坟,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

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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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消防水箱

a)容积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人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类别:a)f)g)h)A,i)B,b)c)d)e)j)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及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

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及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

有保护措施。

5.1.3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L。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0.5m,

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b)f)i)A,a)c)d)e)B,g)h)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及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测量气压给

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及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

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1.4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技术资料。

b)设备应完整,无损坏及腐蚀等。.

c)当水泵轴功率小于17KW时,安装时宜采取减震措施,若泵房单独设立,水泵能够正常运行且运

动振动不影响周围环境时,可不采取减震措施。

d)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e)应保证在5min内开始工作。

f)应设备用电源,主电源断开,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运行。

g)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且主泵停止运

行,备用泵应能自动切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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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消防泵手动按钮启动,消防控制中心应显于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i)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采用其它迅速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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