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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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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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CCSZ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555—202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12-12发布2024-05-01实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41/255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6
6实施与监督........................................................................10
I
DB41/255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郑州大学、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河
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洁、兖少锋、李婧、耿颖、李哲、王婧、晁文坡、张长、张慧娟、刘星辰、
裴杰、孙慧慧、赵颖、王永星、张培峰。
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12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II
DB41/2555—2023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监测监控及实施与监
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
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347.1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滤膜法
HJ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9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1
DB41/2555—2023
HJ490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502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85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9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57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3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41水、牛奶、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HJ898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899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908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HJ110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
HJ1147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
HJ1182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HJ126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2
DB41/2555—20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2003年10月15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或开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3.2
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
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并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废气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3.4
污泥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5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6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间接排放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
在重大疫情(甲类甲管、乙类甲管传染病)防控期间,被政府部门指定收治疫情感染患者的医院。
3.9
方舱医院
在重大疫情(甲类甲管、乙类甲管传染病)防控期间,新建或依托现有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空
间既有建筑改建的,用于集中收治疫情感染患者的临时医院。
3.10
集中隔离场所
在重大疫情(甲类甲管、乙类甲管传染病)防控期间,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
触者、疫区入境、疑似患者等有可能被感染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的临时场所及按照相关要求确定
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
3
DB41/2555—2023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时间
4.1.1自2024年5月1日起,新(改)扩建医疗机构执行本文件。
4.1.2自2026年5月1日起,现有医疗机构执行本文件。
4.2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1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别收集,不得将固体传染性
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4.2.2医疗机构的酸性污水、含氰污水、含重金属污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
系统,检验室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放射性污水经衰变池处理达标后排放。
4.2.3医疗机构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按表1规定执行。特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根据医疗机构
的临床科室设置、医技科室使用的试剂仪器等进行选择性控制,按表2规定执行。
4.2.4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按表1中一级标准执行。
4.2.5床位为20张以上(含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直接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按表
1中一级标准规定执行,间接排放的常规水污染物按表1中二级标准执行。
4.2.6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粪大肠菌群数
不高于500MPN/L后方可排放。
4.2.7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场所排放的污水中粪大肠
菌群数按表1中一级标准执行。
4.2.8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
毒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预消毒的接触时间应不少于1.0h。
4.2.9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择消毒剂,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
过硫酸氢钾复合盐、紫外线和臭氧等。消毒剂按以下要求使用:
a)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应不少于1.5h,接触池出口总
余氯为6.5mg/L~10mg/L;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时,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
池接触时间应不少于1.0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3mg/L~10mg/L;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时,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应不少于1.0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2
mg/L~8mg/L;消毒后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进行脱氯处理,总余氯小于0.5mg/L;
b)采用过硫酸氢钾复合盐消毒,消毒剂投加量5mg/L~10mg/L,接触时间1.0h~1.5h或由试
验确定;
c)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L,照射剂量30mJ/cm2~40mJ/cm2,照射接
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d)采用臭氧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
12min或由试验确定。
表1常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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