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545-2011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DB34/T 1545-2011 Car compressed natural gas (CNG) gas cylinder installatio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ule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545-2011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1-11-15
实施日期
2011-12-15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淮南分院。
起草人:
苏本金、周海潮、权威、王传生、张磊、刘洋、曹翔、李庆生。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5.200

E24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545—2011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Regulationfor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installingcompressednaturalgasbottles

forautomotivevehicles

2011-11-15发布2011-12-1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545—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淮南分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淮南分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马鞍山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本金、周海潮、权威、王传生、张磊、刘洋、曹翔、李庆生。

I

DB34/T1545—2011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基本要求、内容、项目和方法。

本规则适用于在环境温度-40~60℃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表压,下同)的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725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17926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GB/T18437.1-2010燃气汽车改造技术要求第1部分压缩天然气汽车

GB/T19240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

GB24160车用压缩天然气钢制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TSGR0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3001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TSG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

3基本要求

3.1接受监检的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TSGR3001的规定,参照该规则1

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

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3.2监检工作应当在安装现场且在安装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安装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

格的基础上,对车用气瓶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

所承担的监督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3.3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车用气瓶(含安全附件以及固定装置)的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

性能项目的监督检验和安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4监检单位和监检人员

4.1监检单位根据安装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组成监检组,并正式通知安装

单位(人员变动时也应告知)。

1

DB34/T1545—2011

4.2监检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书面告知车用气瓶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艺、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

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4.3监检单位应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要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

训、考核和检查监检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4.4安装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或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反映。

4.5监检员的资格和职责

4.5.1实施监督检验的人员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监督检验资质证书。

4.5.2监检员对安装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应当向安装

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样式见附录D),发生违

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安装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

称《监检意见通知书》,样式见附录E)。

4.5.3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4.5.4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安装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

保管,并予以保密。

5安装单位

5.1安装单位必须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如果安装

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原发证机关认可,认可后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5.2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

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安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安装工作的安全性能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

运转。车用气瓶的安装应当符合TSGR0009以及相关标准、设计图样的要求。

5.3未经监检合格、监检单位尚未出具《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置换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

交付充装和使用。

5.4安装单位应建立车用气瓶安装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车用气瓶安装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

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备满足安装需要的检验装备条件。

5.5安装单位应当向监督检验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开始实施监督检验前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a)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文件、各责任人员任命文件等)。

b)从事车用气瓶安装的检(试)验人员名单。

c)设计、安装资料、检验资料以及安装方案等资料。

d)被安装气瓶的出厂资料(含气瓶及其附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等)。

e)生产计划。

f)监检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6安装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要监检时,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5.7安装单位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5.8安装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及时向当地或上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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