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46.1-1994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
GB 15146.1-1994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for fissile materials outside reactors—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for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4年07月
-
2008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 起草人:
- 吴德强
- 出版信息:
- 页数:5页 | 字数: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GB15146.1一94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
Nuclearcriticalitysafetyforfissilematerialsoutsidereactors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fornuclearcriticalitysafety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受控条件下组装易裂变材料(例如受控条件下的次临界和临界实验)的核临界安全
行政管理。
2术语
2.1核设施营运单位
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批准,负责经营、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法人单位。
2.2受托单位
以合同或任务书等形式,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国家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委托,承担与营运单
位核设施有关的某一方面任务的法人单位。
2.3核设施运行主管人
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任的直接负责指挥核设施运行、并承担直接安全责任的负责人
3总则
3.1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从严要求的
原则
3.2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应纳人总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同时应适
应核临界安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点。
3.3必须建立和健全核临界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核临界安全责任。
3.4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从事核临界安全工作的
临界安全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一般应配备在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中,他们有权直接向单位
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3.5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设立核临界安全技术咨询组织。
4核临界安全贵任
4.1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4.1.1营运单位必须对其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的临界安全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有权拒绝除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作出的强制性决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T/HGJ 10601-2019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2019-10-28
- T/CMIF 207-2023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板框式旋转滤网除污机 2023-10-09
- T/CRRA 1312-2023 退役家用电器产品再使用通用要求 1970-01-01
- T/CASME 234-2022 数据核算场所碳排放评价技术规范 2022-12-22
- T/CAB 0002-2016 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电动洗衣机 2016-08-18
- T/GZBC 45.3-2021 高效稳定餐饮油烟净化系统 第3部分: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技术要求 2021-02-18
- T/BAX 0006.5-2023 视频图像感知智能应用适配技术要求 第5部分:算法算力服务管理平台 2023-11-02
- T/SXITS 0001-202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报告编制规范 2022-04-29
- T/CAS 479-2021 专业控制台通用技术条件 2021-03-25
- T/HW 00028-2021 道路及附属设施机械清洗作业规程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