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46.1-1994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
GB 15146.1-1994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for fissile materials outside reactors—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for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4年07月
-
2008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 起草人:
- 吴德强
- 出版信息:
- 页数:5页 | 字数: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GB15146.1一94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
Nuclearcriticalitysafetyforfissilematerialsoutsidereactors
-Administrativeregulationfornuclearcriticalitysafety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受控条件下组装易裂变材料(例如受控条件下的次临界和临界实验)的核临界安全
行政管理。
2术语
2.1核设施营运单位
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批准,负责经营、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法人单位。
2.2受托单位
以合同或任务书等形式,受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国家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委托,承担与营运单
位核设施有关的某一方面任务的法人单位。
2.3核设施运行主管人
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任的直接负责指挥核设施运行、并承担直接安全责任的负责人
3总则
3.1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从严要求的
原则
3.2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应纳人总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同时应适
应核临界安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点。
3.3必须建立和健全核临界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核临界安全责任。
3.4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从事核临界安全工作的
临界安全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一般应配备在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中,他们有权直接向单位
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3.5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设立核临界安全技术咨询组织。
4核临界安全贵任
4.1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
4.1.1营运单位必须对其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的临界安全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有权拒绝除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作出的强制性决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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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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