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43-2023 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与管理规范
DB3212/T 1143-2023 Patent application pre-review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atent application record keeping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00
CCSA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43—2023
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与管理
规范
Specificationforpatentapplicationpre-examinationofapplicant
2023-12-25发布2023-12-25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4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平、陈骁鹏、殷彤、刘凯、周雯、陈亚云。
I
DB3212/T1143—2023
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备案主体预审服务请求量额度管理、预审服务流程、提醒、暂
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情形、资料管理和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的专利申请预审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4833—2017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483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patentapplicationpre-examinationservice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申请文件
提供预先审查服务。
注: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被加快标记后,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3.2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center
依法成立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承担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简称为“保护中心”。
3.3
备案主体applicant
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4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
4.1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注册或登记地在当地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研发、生产或经营范围与保护中心服务产业领域一致,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c)具备良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d)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及其他不良记录。
4.2备案主体进行专利预审申请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a)《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要求);
b)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扫描件;
c)《申请预审服务承诺书》(应符合附录B要求);
d)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3备案主体应保证以下事项:
a)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
1
DB3212/T1143—2023
b)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材
料和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c)名称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应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文件;
d)其他信息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进行更新。
5备案主体预审服务请求量额度管理
5.1保护中心根据预审人力资源情况,综合备案主体专利授权数量质量、创新能力、地区重点支持的
技术领域等因素,为备案主体提供不同额度的预审服务。
5.2保护中心向备案主体提供的预审服务额度由基础额度、预审质量额度和追加额度三部分构成:
a)基础额度: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的发明专利授权量确定;将备案主体依据发明专利授权量按
统计学分位数方法分类,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越高,基础额度越高;基础额度最低为1
件/家;
b)预审质量额度:依据备案主体上一年度专利预审申请的预审合格率确定;将备案主体依据预审
合格率按统计学分位数方法分类,上一年度预审合格率越高,预审质量额度越高;预审质量额
度最高为10件/家;
c)追加额度:保护中心在完成日常预审业务量的基础上,为符合相关情形的备案主体追加额度。
追加额度最高为15件/家。
5.3备案主体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交专利预审申请,可在预审系统中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追加额
度:
a)涉及国家、省、市重点发展产业,或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产业领域;
b)承担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属于市级以上“专精特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企业(含后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重点单位;
c)备案主体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已经开始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或备案
主体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仲裁调
解组织仲裁调解;
d)发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海外优青”、
“启明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
2)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省级以上专利奖主要发明人;
3)创新能力强、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或行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e)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证明的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或设计。
5.4预审服务基础额度和预审质量额度按年度在预审系统中确定,备案主体的年度预审服务额度不延
续至下一年。
6预审服务流程
预审服务具体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a)备案主体向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文件;
b)保护中心对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预审结论;
c)经保护中心预审不予通过的专利申请,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d)备案主体收到预审合格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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