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433-2021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规范
DB45/T 2433-2021 "Working standard for "Exemption Acceptance" in government servic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CCSA116
45
广西壮壮族族自自治区地方标准标准
DBB45/T24333—2021
政务服务务“容容缺受受理”工作作规范范
Worrkingspecificationofaacceptancceforthhelackofmaterrialsin
aadministrrative
2021--12-20发布2022-001-20实施
广西壮壮族自治区区市场监督督管理局发布布
DB45/T2433DB45/T—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本文件按照GB/T
起草。
本文件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并宣贯。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定、黄忠传、滕宗良、祝博。
II
DB45/T2433DB45/T—2021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规范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规范
1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事项范围、制度建设、服务要求、
监督管理、评价与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的工作。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9734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39734GB/T
GB/T39735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39735GB/T
DB45/T2432—2021政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一事通办”工作规范2432—2021DB45/T
3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3.1
容缺受理acceptanceforthelackofmaterialsmaterialsoflacktheforacceptance容缺受理
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政务服务部门颁
发相关批文、证照的行为。
办理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且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进行书面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可当场作出决定,并颁注:
发相关批文、证照。
44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应进行容缺
受理。
55事项范围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政务服务部门应实行容缺受理。
1
DB45/T2433DB45/T—2021
66制度建设
6.16.1容缺受理制度
6.1.16.1.1基本要求
6.1.1.16.1.1.1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
务事项,经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政务服务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
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6.1.1.26.1.1.2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参见附录A,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予申请单位(人)。
6.1.1.36.1.1.3符合容缺受理的事项应按附录B中图B.1的工作流程进行办理,符合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
按附录B中图B.2的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6.1.26.1.2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6.1.2.16.1.2.1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包括:
a)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b)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c)同一政务服务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d)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
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e)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6.1.2.26.1.2.2政务服务部门应梳理汇总可容缺受理的事项及明确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形
成事项清单,清单样式参见附录C。
6.1.36.1.3容缺时限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应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事项的政务服务承诺的办结时
限。
6.1.46.1.4容缺受理承诺书
6.1.4.16.1.4.1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见附录D)。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
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受托人应提交委托书。
6.1.4.26.1.4.2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a)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
b)已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c)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d)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e)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法律责任。
6.1.56.1.5容缺材料补正
6.1.5.16.1.5.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承诺的办结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政务服务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
应及时将批文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政务服务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
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2
DB45/T2433DB45/T—2021
6.1.5.26.1.5.2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应终止办理该项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政
务服务部门应在终止办理后5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容缺受理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个工作日内以书
终止办理通知单参见附录E。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1.5.36.1.5.3政务服务部门应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6.26.2信息公开制度
6.2.16.2.1政务服务部门发布容缺受理相关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编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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