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95-2019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

DB3301/T 0295-2019 Restaurant Gas Safety Usage Regul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295-2019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0-23
实施日期
2019-11-23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的基本要求、安全使用和安全检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杭州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
仲玉芳、杨益华、闫瑞龙、尉永文、周贻洋、陈灵捷、陈逸峰、方璐萍、方青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3.040.01

C47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95—2019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

2019-10-23发布2019-11-23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295—2019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安全使用...........................................................................2

6安全检查...........................................................................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5

附录B(资料性附录)燃气安全检查表...................................................6

附录C(资料性附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期限表.............................9

I

DB3301/T029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

消防救援支队、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仲玉芳、杨益华、闫瑞龙、尉永文、周贻洋、陈灵捷、陈逸峰、方璐萍、方青。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01/T0295—2019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的基本要求、安全使用和安全检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餐饮场所安全用气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494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场所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并取得相应许可的餐饮服务行业营业性场所,包括餐馆、快餐店、

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3.2

用气设备

以燃气(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

3.3

瓶组

两个及以上气瓶组合在一起通过专用管道供气的供气装置。

3.4

瓶组间

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经调压后通过专用管道向

燃气器具供气,并同时存放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专门场所。

3.5

附属安全装置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警信号等功能的紧

急切断阀、安全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GB50494,定义2.0.11]

1

DB3301/T0295—2019

4基本要求

4.1餐饮场所的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室、通风不良的建筑及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

b)严禁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及以上的燃料;

c)严禁使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气瓶;

d)未设置瓶组气化间的餐饮场所禁止直接使用气液两相气瓶。

4.2餐饮场所应按照安全生产、燃气和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明确餐饮单位安全主体责

任,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

4.3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应

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4.4餐饮场所应与所在区域依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划

分对供气系统、气瓶和用气设备的安全维护责任。

4.5餐饮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检漏设备并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做好

相关记录。

4.6餐饮场所应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并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隐患落实整改。

4.7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餐饮场所每次更换气瓶后,换瓶操作人员应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

检漏并记录检查结果。

4.8餐饮场所应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

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4.9餐饮场所发现燃气泄漏或设施损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供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4.10餐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4.11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用户单位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

5安全使用

5.1一般规定

5.1.1餐饮用气场所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测试和

记录,确保其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5.1.2燃气连接软管安装时不应穿越墙、楼板、顶棚和门窗等。

5.1.3餐饮场所每次使用燃气前应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连接设施和燃气阀门是否可靠,发现问题

应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用气设备生产企业报修和更换。

5.1.4同一建筑物内设有多处餐饮场所的,宜使用管道天然气,并宜在进气总管出口处设置带远程控

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控制系统应接入该建筑物的消控中心。

5.1.5餐饮场所应按照实名制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用气开户手续。

5.1.6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管理要求:

a)制定用气及设施设备的操作规范;

b)关键位置及明显位置应张贴警示标志;

c)由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应会使用相关的器材设备;

d)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定期召开用气责任人和安全员会议,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5.2管道燃气

2

DB3301/T0295—2019

5.2.1使用管道燃气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GB50028、GB50494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餐饮用气场所通风换气条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浓度报警及相应的连锁切

断系统;

b)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使用时,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

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c)通风不良的用气房间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在工作时定期进行换气通风,并设置燃气

浓度检测报警器,且集中监控。

5.2.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5.2.3室内明设燃气管道时,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管径小于DN25时,净距不宜小于30mm;

b)当管径在DN25~DN40时,净距不宜小于50mm;

c)当管径等于DN50时,净距不宜小于60mm;

d)当管径大于DN50时,净距不宜小于90mm。

5.2.4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

应小于150mm。

5.2.5燃气管道的支撑不应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

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1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5.2.6引入室内的燃气管道、球阀、调压器、流量表和灶前阀门等燃气设施应明设,不得封闭,并应

便于检查和维修,严禁擅自改装、迁移、拆卸和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5.2.7燃气管道与用气设备连接的软管应使用燃气用钢管或金属软管。

5.2.8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

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5.3瓶装燃气

5.3.1餐饮场所应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气瓶。

5.3.2燃气经营企业向餐饮场所供气时,应核对用户信息,信息一致时方可供气。

5.3.3气瓶应保持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5.3.4气瓶使用时的环境最高温度不应大于45℃,不应使用明火、蒸汽和热水等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5.3.5餐饮场所在用和备用的气瓶应分开放置,用防火墙隔开或设立明显的区域标志。

5.3.6气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用卡箍禁锢,软管应控制在1.2m~2m之间且无接

口;气瓶供应多台灶具时,应使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瓶装燃气软管的使用年限应满足相关

技术要求。

5.3.7餐饮场所使用50kg气瓶或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时,应设置专用瓶组间。

5.3.8放置气瓶、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应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5.4瓶组间

5.4.1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瓶组间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

b)瓶组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m,内部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c)室内不应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地面应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d)瓶组间室外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瓶组间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器设备,开关设置在室外;

f)瓶组间应通风良好,且至少配备2具8kg的干粉灭火器;

3

DB3301/T0295—2019

5.4.2瓶组间液化气存放量不宜超过1m3。

5.4.3瓶组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5.4.4瓶组间与气化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4.5当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5.4.6瓶组间的四周围墙上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

5.4.7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

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

5.4.8瓶组间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

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b)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c)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5.4.9瓶组间其它设置应符合GB51142的规定。

6安全检查

6.1定期检查

6.1.1餐饮场所主管部门应督促餐饮场所与燃气经营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检

查。

6.1.2餐饮场所应安排专人在营业前后对燃气设备进行下列检查,检查完成后记录结果:

a)气瓶、管道及用气设备是否漏气,减压阀和密封圈是否正常;

b)气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c)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连接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d)营业结束后,用气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e)消防器材配置数量是否达到标准,使用功能是否完好。

6.1.3燃气经营企业应至少每6个月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

查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告知用户并记录。《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参见附录A。

6.1.4属地相关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安全综合巡查,并填写《燃气安全检查表》记录

检查情况。《燃气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6.2隐患整改

6.2.1餐饮场所在自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知专业部门进行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6.2.2燃气经营企业发现餐饮场所存在安全用气隐患及不安全用气行为时,应发送隐患整改通知告知

餐饮单位进行整改,同时记录并上报,隐患整改措施及期限参见附录C;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

给予餐饮单位相应期限进行整改,如未及时整改应停止供气。

6.2.3属地相关部门对餐饮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违规用气行为,应予以警告并督促现场整改,无法

现场整改的则应要求餐饮场所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违规用气行为的餐饮场所应进行查处。

6.3应急预案

6.3.1餐饮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及专项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6.3.2鼓励餐饮场所的燃气报警器与属地相关部门实时联动。

4

DB3301/T0295—201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

燃气经营企业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见表A.1。

表A.1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

用户地址(单位):联系电话:用户编号:

负责人:用气场所:燃气表型号:

泄漏报警仪:□有□无报警仪厂家/型号:

□表前管□表前阀□灶前阀□法兰/丝口□燃气具前阀

漏气□表后管□橡胶软管□金属软管□燃气表□燃气具

□燃气具开关□其他__________

□暗封□暗埋□腐蚀严重□接触电源线□安全间距不足

燃气管线

□私自改装、接气(表前管、表后管)□违章占压□其他__________

阀门□启闭不灵□腐蚀严重□密封圈老化□质量较差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泄漏□调压器房堆放杂物、栅栏损坏

调压设备

□调压器地基沉降□其他__________

计量设备□通风不良□环境潮湿□腐蚀严重□计量故障□其他__________

□破损□老化□无管夹□暗埋□软管开三通□非专业□超长□超期

橡胶软管

燃气具连接管□穿越□其他

金属软管□非专用□超期□破损□无管夹□暗埋□超长□穿越□其他

□超期□灶具无熄火装置□安装在密闭空间□私接燃气具

燃气具

□破损□灶具附近堆放易燃物品□其他__________

□燃气探头超期未标定□电磁阀手动强开,自动失效

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破损□电磁阀腐蚀严重□其他__________

其他□用户盗气□厨房用途变更□混合用气□其他__________

注:《餐饮场所用气安全隐患检查表》一式两份,检查结束后一份提供给用户,一份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安检日期:年月日整改期限:检查人签名:

以上内容我已知悉,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